关于《长沙市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19]25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我市托育机构的登记备案管理,我委组织起草了《长沙市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向电子邮箱:changshawjw@163.com发送邮件反馈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19日。
附件:长沙市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长沙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1月19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19〕25号)要求,规范我市托育机构的登记和备案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服务的托育机构。在长沙市范围内举办托育机构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办理登记和备案。
二、托育机构登记
举办托育机构,应当依法进行登记注册。
(一)举办事业单位性质并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托育机构,由机构编制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精神进行登记;举办事业单位性质但不纳入机构编制核定范围的托育机构,由机构编制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依据《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进行登记。
(二)举办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托育机构的,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三)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托育机构申请登记时,应当在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中明确注明托育服务内容。托育机构申请的登记名称中可以包含“托育”字样。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托育机构登记信息通过共享、交换等方式推送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
三、托育机构备案
托育机构依法登记后,应当在正式营业前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通过国家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使用说明见附件1)在线填写托育机构备案书(见附件2)、备案承诺书(见附件3),并提交以下材料扫描件:
(一)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
(二)托育机构场地证明。
自有场所的,应当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场所的,应当提供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协议。托育机构场地应当符合国家住建部出台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三)托育机构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证明及健康合格证明。
托育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
托育机构应当配备卫生保健人员和安保人员,卫生保健人员须取得《长沙市集体儿童卫生保健人员专业考核合格证书》,安保人员必须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员证》。
保育人员必须持有下列证书中的一种:
1、人社部门认证发放的保育员、育婴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2、教育部门发放的幼师资格证;
3、幼教、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大中专毕业证书。
(四)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根据《湖南省实施〈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细则》,申请开办托育机构的,应按基本条件自查合格后,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提交卫生评价申请书和有关材料;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在收到书面申请书后10个工作日内受理;在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委托区(县)妇幼保健所(院)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基本条件的,出具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在进行卫生评价现场核查的同时,对托育机构的场地设施、人员配备、保育管理、安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指导,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书面告知并限期整改,重点问题须移交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进行督促整改。
(五)消防验收及备案证明。
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育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该类托育机构备案时需提供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总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托育机构,不需申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在工程竣工后,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其中建筑面积在300㎡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的托育机构和服务设施,在保证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消防验收备案。
(六)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
法律法规有其它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工作要求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在收到托育机构完整的备案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托育机构备案回执(见附件4)和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见附件5)。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发现托育机构备案内容不符合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的,应当自接收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的托育机构,说明理由并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
托育机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后,应当及时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向卫生健康部门变更备案信息或报送注销信息。卫生健康、编制、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将托育服务有关政策规定、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要求、托育机构有关信息在官方网站公开,接受社会查询和监督。
五、几种情况的说明
(一)连锁或加盟托育机构增加营业点的,应当对增加的营业点进行备案。
(二)经教育部门批准开办的幼儿园,在园内增设2-3岁托班的,不需再进行托育机构登记备案。
(三)完成登记和备案的托育机构,各相关部门应当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引导托育机构加强自律、规范运营。
附件(详见原文):
1.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使用说明
2.托育机构备案书
3.备案承诺书
4.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5.托育机构备案回执
来源:长沙市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