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更好满足我市家庭对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6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结合我市乡村振兴实施战略、未来社区和美丽城镇建设,坚持政府引导、家庭为主、多方参与、分类指导的原则,建立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和监管机制,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初步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和综合监管体系。新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50家、婴幼儿托位1250个以上,至少培育2家以上省级示范单位,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90%以上,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达80%以上。
到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体系、覆盖城乡的服务体系基本健全,服务能力明显提升。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95%以上,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达90%以上,城乡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覆盖率、婴幼儿入托率明显提高,鼓励幼儿园开设托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持证率达80%以上。
到2030年,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体系、覆盖城乡的服务体系基本完善,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基本满足广大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
三、主要任务
(一)加快建设婴幼儿家庭照护支持与监测评价体系
1.落实休假政策。执行有关法律法规,鼓励用人单位采用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为婴幼儿家庭养育创造便利条件。
2.加强科学育儿指导服务。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倡导婴幼儿以家庭养育为主。建立健全由教育、卫健、总工会、妇联、计生协会等多部门合作、覆盖城乡的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网络,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咨询指导。
3.加强婴幼儿健康管理服务。以妇幼保健机构和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为载体,积极建设各级儿童早期发展示范基地,拓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涵,强化婴幼儿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开展养育风险筛查,加强婴幼儿发育监测和筛查评估,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早期发展指导服务。
4.加强母婴配套设施建设。在大型商场、文化、旅游等公共场所,鼓励配套提供母婴室及育婴照料等服务。
(二)加快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要素支撑体系
5.加快制定发展规划。各地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加快推进,合理布局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将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纳入医疗卫生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并与幼儿园布局规划相协调。
6.统筹安排发展用地需求。各地要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相关土地政策,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优先予以保障,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倾斜,并与幼儿园配建用地统筹安排。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起始价,按社会福利用地评估价评估后确定。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等标准,按不少于4个托位/千人纳入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纳入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建设。根据土地出让合同规定,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要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建成后无偿移交属地政府,由属地政府按规定用途举办公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或委托办成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机构,并按此标准增加新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规模,用于设置适当比例的2-3岁幼儿托班。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加快推进老旧居住小区改造,做好婴幼儿照护设施功能和部位改造。发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推动小型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居住、养老、教育、办公建筑合建共享。
7.减免托育企业相关税费。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要求,对托育企业减免相关税费。
8.鼓励连锁化发展。对托育企业开展连锁化、专业化服务的,在协议明确范围内的单个服务实体,实行税务备案制,不再单独报批。其分支机构可合并到总公司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9.降低用电、用水、用气成本。落实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享受居民价格政策。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申请办理用电、用水、用气等业务,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10.加强价格指导。适时调整公办幼儿园托班服务收费价格,公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收费标准参照公办幼儿园托班收费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在规定幅度内自主确定。民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收费标准由机构自主合理确定,实行市场调节。按照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普惠性导向,综合考虑当地居民收入水平、服务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通过市场形成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价格。
(三)加快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多元供给体系
通过市场化方式,引导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等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形成多元化服务格局,优化服务发展环境,积极培育龙头企业。
11.大力强化社区嵌入供给。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多方力量在社区新建、改扩建一批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驻社区。
12.落实未来社区全面供给。在未来社区建设中,实现每一个未来社区建设项目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全覆盖,满足未来社区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
13.加强幼儿园托班服务供给。教育部门负责幼儿园托班管理。加大托幼资源的统筹力度,发挥幼儿园专业资源优势,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支持幼儿园到社区开设托班,招收2—3岁的幼儿。落儿园托班管理指南,加强保育教育管理,适时成立早期教育指导中心,推进幼儿园托班建设和管理,促进婴幼儿全面发展。适时统筹增加开设托班公办幼儿园的编制,薪酬分配向从事一线婴幼儿照护人员倾斜。
14.鼓励用人单位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保障。引导用人单位以单独或与相关单位、驻地社区联合等方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挥工会组织作用,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也可向社区居民开放。婴幼儿照护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作为单位职工福利费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其中属于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15.加强民生实事项目示范供给。争取将婴幼儿照护机构建设纳入近期三年以上的市级民生实事项目。按照市、县(市、区)现行民生实事项目财政体制,落实婴幼儿照护机构硬件设施投入经费保障,每个婴幼儿照护机构暂按2个班的规模测算,其中公办的给予全额保障,每班补助金额不高于30万元;社会力量举办的按49%标准进行补助,每班补助金额不高于15万元,具体根据建设评估情况进行资金拨付。适时出台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机构管理相关政策。
(四)加快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队伍立体培养体系
16.加强专业人才培养。鼓励我市院校设置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鼓励学前教育、护理等相关专业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培养方向,加快培养相关专业人才。重视婴幼儿照护专业优秀管理者、学科带头人的培养。适时成立婴幼儿照护专家库、研究机构和专业委员会。
17.加强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依法实行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和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婴幼儿照护机构人员管理,对从业人员开展岗前职后培训,切实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各级政府要将婴幼儿照护纳入相关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列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和培训计划,依法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支持我市相关院校、示范性托育机构等与妇幼保健机构共建婴幼儿照护服务实训基地,卫健、教育等部门为从业人员培训提供技术支持。
18.探索专业人员融合发展。鼓励幼教人员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执业,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作为幼教人员基层服务定点单位,服务时长作为基层服务时间,并打通职称晋升通道。通过返聘有经验的退休人员等措施,充实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队伍;支持儿童保健人员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指导服务,探索建立保育、幼教、儿童保健人员融合发展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
19.培养志愿者队伍。以社区为平台、各类社会组织为载体,组织退休老教师、老干部、老党员、卫生健康工作者等热心社会公益事业人士,培养婴幼儿照护服务志愿者队伍。
(五)加快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综合监督管理体系
20.落实婴幼儿托育机构登记备案制度。非幼儿园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托育机构,应按规定在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市场监管、民政或机构编制部门注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于五个工作日内将登记信息通过共享、交换(如钉钉)等方式推送至辖区同级卫健部门。托育机构登记后应当及时向辖区县级卫健部门备案。以“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依法简化登记备案程序和流程。幼儿园提供托班服务仍由教育部门负责综合监管。
21.依法加强综合监督管理。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落实婴幼儿安全和健康主体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以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落实、目标执行情况等为主要指标的考核评估体系,落实登记备案、信息公示、综合监管、质量评估制度。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承担监管责任,依法加强动态监管,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婴幼儿照护服务质量,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对履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2.加强公共安全监管。切实履行安全监管属地职责,做好消防审批服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内部安全防范工作,应按照规范技术标准配备安防、消防及应急等各类设施,可参照《浙江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实施细则》落实人防、物防、技防,实施封闭式管理。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应当安装视频监控,并实现全覆盖。实行24小时设防,监控录像资料保存90日以上,引导有条件的机构接入所在地“雪亮工程”系统,探索建立网上巡查制度。
23.加强饮食用药等经营行为监管。提供饮食用药服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当遵守食品安全、药品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营行为和收费的监管。
24.加强卫生保健监管。市、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应成立相应科室,配备相关人员,依法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儿童膳食、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实行监管。市、县(市、区)要整合妇幼保健、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及学前教育等资源成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
25.建立信息管理平台。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相关数据等按规定录入、归集和更新,进行信息化管理,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信息化诚信档案,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并按规定实行数据共享。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依法严惩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包括依法实行终身禁入等措施。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落实属地责任,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建立由政府分管负责人牵头的联席会议制度,健全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推进机制和综合监管制度,定期研究解决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各地要于2020年11月底前出台贯彻落实政策举措。
(二)加强部门协作
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由卫健部门牵头,政法、编制、精神文明中心、发改、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社保、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消防等部门和总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协会等群团组织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同配合,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指导和监管。加强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
(三)加强示范引领
开展婴幼儿照护等系列示范活动,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强化科学照护理念的宣传引导,扩大科学照护知识的覆盖面,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照护服务发展的良好氛围。
本方案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
来源:温州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