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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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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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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内江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16日


内江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

照护服务发展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0〕1号)精神,有效促进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结合内江实际,制定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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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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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逐步完善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支持体系、规范管理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开展多种形式婴幼儿照护服务,逐步满足全市人民群众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推动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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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发展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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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发展模式,坚持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城乡统筹的发展原则。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2020年,各县(市、区)按照国家、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至少建立1个具有带动效应、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婴幼儿托育服务体系初步形成,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有所提升,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需求得到初步改善;第二阶段:2023年,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点面齐进,逐步形成多元化、规范化、多样化、便捷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第三阶段:2025年,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重点培育一批服务水平领先、机构设施完备、示范作用明显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以带动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全面发展,基本能满足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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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主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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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1.全面落实产、护假政策。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岗位,并为其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就业信息和就业指导。依托相关机构通过多种形式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规范指导内容、完善相关制度、建立工作网络、提高家庭婴幼儿照护能力。积极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监测、安全防护指导和预防接种服务。强化家庭照护支持,做实做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做好婴幼儿健康管理服务,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向农村延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市卫生健康委、市计生协会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各项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不再列出] 

(二)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2.鼓励支持幼儿园开设托育机构或增设托班。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支持有条件的新建幼儿园统筹考虑托育服务需求,积极探索幼儿园、托育机构一体化建设。(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3.鼓励支持发展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政府、社区、社会组织等采取单办或联办的形式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积极引导多方力量在社区开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就近满足群众需求。(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4.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其他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鼓励国有企业、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利用行业优势先行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尽快解决部分群众需求。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开办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群众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
  5.统筹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根据人口空间聚集态势,在新建居住区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10个托位规划、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8个托位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照护服务需求。综合利用社区服务中心(站)、社区卫生服务站、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儿童之家等公共服务资源,拓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鼓励基层政府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回收或闲置的房屋、场地、设施等,改建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在机场车站、商场、医院等公共场所按要求设置母婴室(哺乳室),支持用人单位设置母婴室(哺乳室)。鼓励社会力量采取独资、合资、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改造和建设。支持社会力量在产业聚集区域、就业人群密集区域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妇联、市总工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管理
  6.规范登记和备案。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依法在机构所在县(市、区)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机构所在县(市、区)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要及时向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记机关要及时将有关信息推送至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强化安全责任,加强防控和监督管理。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是婴幼儿安全管理主体,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及消防救援等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和污点禁入制度,避免虐童行为发生。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照护的婴幼儿健康负主体责任,要积极做好卫生保健和疾病防控工作。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要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加强卫生保健指导监督,督促并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卫生保健培训和健康体检。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严格落实设置标准、管理规范,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登记备案、信息公示、质量评估等制度,实施动态管理,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实现公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评价和全过程监管。(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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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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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化政策支持
  8.托育用地可采取划拨或有偿使用方式予以保障,有偿使用底价按教育、医疗卫生、福利等用地评估价评估后确定。(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 
  9.鼓励提供公租房免费用于发展托育服务。鼓励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鼓励人员密集地区的国有营业场地优先用于托育机构建设,以较低的租赁价格提供给托育服务机构使用。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划拨用地。鼓励保险资金投资婴幼儿照护领域。按照国家规定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内江银保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托育机构用水、用气、用电执行与学校、幼儿园相同的价格政策;鼓励金融机构为托育机构提供低息贷款;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托育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内江银保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1.支持内江市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开设托育人才培养、婴幼儿照护等行业管理专业,对参加婴幼儿照护职业培训的人员发放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将托育从业人员列入急需紧缺职业,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中开发公益性岗位,按规定落实相关补贴政策。(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及医疗、卫生、保健机构要为辖区内托育机构提供管理、医疗、保健、营养、疾病防控等方面技术指导与服务。鼓励将托育机构列为儿科等相关科室医护人员的基层服务定点单位,服务时长计入基层服务时间。(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13.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动产登记费,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免征契税。政府投资或其他单位建设后无偿移交给地方政府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信息化建设
  14.加快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申办过程、综合监管、信息公开、诚信记录、人员信息、业务数据等进行信息化管理,逐步推进网上办理、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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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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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提高政治认识。各县(市、区)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将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政治高度出发,切实提高对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认识。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实施方案,尽快组织实施。定期研究工作推进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及时破解难题,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健康有序发展,保质保量完成目标任务。 
  16.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发挥相关部门优势,建立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召集人,市政府分工副秘书长、市卫生健康委主要负责人为副召集人的工作专班,定期或不定期召集相关责任单位专题研究、通报情况、解决问题、推动落实,确保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稳步、健康发展。 
  17.坚持正面导向。各级要通过媒体、网络、报刊、电视、镇村政务公开栏、板报等广泛宣传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重大意义和政策措施,做好政策解读。广泛宣传示范单位典型,推广经验做法,定期不定期举办各类科学照护讲座、专家咨询服务等活动,宣传普及婴幼儿照护服务知识,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为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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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详见原文)


来源:内江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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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转载自微信公众号:国家婴幼儿托育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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