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3岁以下婴幼儿
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报告申办流程
(试 行)
为加强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以下简称托育机构)备案工作,规范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报告申办流程,提升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报告申办效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申办流程。
一、适用范围
本流程适用于商丘市托育机构进行托育机构备案前、新设立的托育机构首次招生前或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报告3年期满的卫生评价报告的申请办理。
二、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国家卫生健康委等4部门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19﹞25号)、《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原卫部 教育部令第76号)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卫妇社发﹝2019﹞35号)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0﹞8号)等文件。
三、申办人和评价机构
1、申办人。申办人为经机构编制部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和注册登记的,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服务的托育机构。
2、卫生评价机构。负责托育机构卫生评价的机构为托育机构所在地区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指定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
四、申办材料
申办人应对照《商丘市托育机构卫生评价表》(附件1)进行自查自评,并向所在地卫生评价机构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经营或业务范围必须注明“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或“托育服务”)原件和复印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2.基于商丘市托育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附件1)的自查评分表;
3. 商丘市托育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附件2);
4. 托育机构卫生评价佐证材料(如:提供有资质检测机构的空气检测报告、设卫生室的需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提供膳食需提供《餐饮服务许可证》等);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五、申办流程
1、申办人向所在地卫生评价机构提交相关申办材料,经办人自接到申办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进行审核,申办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办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申办材料符合要求的,卫生评价机构应组织专业人员,按照《商丘市托育机构卫生评价表》(附件1)要求,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对象进行托育机构卫生评价。
3、卫生评价机构根据检查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对象出具《商丘市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报告》(附件3)。
4、凡卫生评价为“合格”的托育机构,方可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申请备案;凡卫生保健评价为“不合格”的托育机构,整改后按流程可重新申请评价。
《商丘市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报告》有效期三年,托育机构要在评价报告有效期满前一个月提出申请,重新进行卫生评价。逾期一个月不办理的托育机构会被退出备案系统,取得卫生评价合格报告后方可重新申请备案。
附件:1.商丘市托育机构卫生评价计分表
2.商丘市托育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
3.商丘市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来源:商丘市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