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工作实施方案》相关解读
近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佛山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一、政策背景
人民健康是民族昌盛和国家富强的重要标志。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卫生健康事业的发展,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必须健全“幼有所育”等方面国家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2019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2020年3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0〕5号)。
婴幼儿阶段是人生发展的重要时期,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事关千万家庭的健康福祉。2016年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我市0-3岁婴幼儿数量日益增长,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不断扩大,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文件精神,积极推动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市卫生健康局结合我市实际,草拟了《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和亮点
《实施方案》包括总体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组织实施四个方面内容。
(一)总体目标
佛山市结合实际提出了三个阶段的发展目标。到2020年,各区分别建成1家以上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到2023年,各区建成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各区建成3家以上由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集体组织举办的婴幼儿普惠照护服务机构。到2025年,每个社区(或相邻社区)均有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每千常住人口托位数达到:禅城、南海、顺德区不少于5托位/千人,高明、三水区不少于3托位/千人,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95%。
(二)主要任务
一是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落实休假待遇,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积极措施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新生儿访视、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知识教育、指导和服务,提升婴幼儿健康水平。由各级妇幼保健院牵头建立科学育儿指导团队,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鼓励建设村(社区)科学育儿指导站点,每个村(社区)全年开展不少于6次科学育儿活动。
二是鼓励支持提供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与住宅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鼓励各区政府将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内容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支持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通过采取独资、合资、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形式,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改造和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鼓励各区在新建幼儿园时按有关标准设置适当比例的托班,普惠性幼儿园开设的托班可享有学前教育方面的扶持政策。
三是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监督管理体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按相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备案和开展服务,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服务场地应全封闭独立设置,按标准配备综合管理、保育照护、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和后勤保障等人员。加强卫生保健,制定全市统一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评价标准和卫生保健工作日常监督检查标准,各区指定一所区级医疗保健机构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卫生评价和卫生保健人员培训。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人民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管责任,加强日常业务指导、咨询服务、督促检查和监督执法。
(三)保障措施
《实施方案》明确了四个方面的保障措施。一是落实用地保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二是落实财政支持,将所需经费纳入部门财政预算,通过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优先支持建设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三是落实税费优惠,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托育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四是落实队伍建设,加强育婴、保育、保健及托育管理等相关技术技能人才培训,协调指导技工院校、职业院校、高等学校增设相关专业,将托育从业人员列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和政府补贴性培训目录,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给予补贴。
同时,《实施方案》提出要加强组织领导、部门协同、数字监管和示范引领,建立全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来源:佛山市卫生健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