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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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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发展,更好地满足我市广大家庭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64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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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新时代全面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窗口”的新目标、新定位,聚焦民生补短板,坚持“政府引导、家庭为主、多方参与、分类指导”的原则,建立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创新完善主体多元、管理规范、质量保障的服务模式,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断满足广大家庭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多样化、多层次的需求,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安全感,努力促进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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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目标




2020年,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初步建立,城镇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覆盖率有所提高,服务能力有所提升,广大家庭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满足。全市新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24家,新增托位600个;积极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培育省级示范单位2个以上;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0%以上,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达到80%以上。


到2025年,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覆盖城乡的服务体系基本健全,服务能力明显提升,广大家庭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5%以上,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达到90%以上。城乡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覆盖率、幼儿园托班设置率、婴幼儿入托率明显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持证率达到8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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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服务模式



(一)支持指导以家庭为主的照护服务。

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推动女职工产假、父母育儿假调整;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鼓励用人单位设置育婴室、哺乳室,按照规定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满足职工照护婴幼儿的需求。积极开展“互联网+育儿”等多种服务,通过网络、视频、母子手册等平台,依托各级各类妇幼保健服务、医疗卫生、儿童早期健康发展基地、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机构和场所,以亲子活动、家长课堂、育儿沙龙、健康讲座、入户指导等方式,为家庭育儿提供专业指导服务,提高科学育儿知识和技能。拓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涵,推进孕产期保健、新生儿访视和婴幼儿定期健康检查,加强婴幼儿发育监测和筛查评估,做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加强优孕、优生、优育指导,为家长和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


(二)挖掘社区资源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

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在社区兴办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或服务点。要按照标准和规范,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并纳入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建设。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


(三)依托幼儿园延伸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

教育部门负责幼儿园托班管理。积极发挥幼儿园专业资源集聚优势,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3岁幼儿,通过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增加托班资源供给。


(四)鼓励单位为职工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

通过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组织和机关、大型企事业等单位,采取单独或联合举办的形式,积极挖掘现有资源或建设相应规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工作场所或就近为职工提供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解决本单位职工子女照护问题,有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企业内设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作为单位职工福利费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其中属于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五)引进品牌连锁婴幼儿照护服务。

大力扶持规模化、品牌化、连锁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展,支持国际、国内知名婴幼儿照护服务企业,通过直营或加盟方式落户我市,举办专业性、多层次、多品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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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障措施



(一)顶层设计,加强政府引导。

市政府成立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解决涉及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形成政府统筹领导、部门协同推进、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任务清单和相关目标责任考核等,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加大政策引导力度,加快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各县(市、区)政府要将普惠性照护服务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合理布局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引导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规范发展。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充分发挥各级妇幼保健、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和社区卫生服务等机构职能,具体承担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日常工作。


(二)统筹政策,加强要素保障。

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各级政府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必要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推进工作给予适当奖补。全面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对符合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给予享受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好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享受居民价格政策。对公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收费,参照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政策,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制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规定幅度内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对民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自主确定收费标准。统筹安排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用地需求,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要求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对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予以保障。


(三)资格准入,加强队伍建设。

依法实行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和持证上岗制度,对育婴员、保育员等开展岗前培训、职后培训。鼓励幼教人员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执业,打通职称晋升通道。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鼓励各类院校特别是职业院校设置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支持各类院校与妇幼保健机构共建“婴幼儿照护服务实训基地”。将婴幼儿照护相关职业纳入职业技能培训和等级认定范围,探索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定工作。鼓励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列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和政府补贴性培训目录,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


(四)依法依规,加强监督管理。

贯彻落实国家和浙江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照护服务机构注册登记及备案、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信息公示、综合监管、质量评估、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备案流程。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努力推进照护服务机构备案“最多跑一次”服务。建立市、县、乡三级联动的日常巡查、违法查处、诚信评价等综合监管机制,定期组织对婴幼儿照护机构的服务质量、安全保障等进行考核评估,评估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诚信档案,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充分利用互联网远程监管等手段,建立举办者自查、照护服务管理机构网上巡查、相关职能部门抽查、联合检查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监督管理。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各项卫生保健和食品安全制度。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儿童膳食、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五)着力创新,加强示范引领。

各地要积极开展婴幼儿健康管理示范单位、婴幼儿科学养育示范家庭、婴幼儿入托服务示范机构等系列示范创建活动,培育并创成一批管理规范、服务模式可复制的省、市级示范单位,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作用,不断创新家庭照护、社区统筹、幼儿园托班、单位自建、社会兴办等婴幼儿照护服务模式,加快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发展。要积极申报国家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计划,努力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对于确定为普惠性托育服务专项行动项目的,严格按要求抓好落实。要积极借鉴相关先行试点地区的工作经验,创新出台土地、规划、报批、人才支持、卫生、消防、价格、财税补贴、金融支持等地方政府优惠和激励配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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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台州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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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转载自微信公众号:国家婴幼儿托育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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