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0〕1号)要求,促进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逐级试点、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坚持“政府统筹、融合参与、齐抓共管、责任分明、渐行推进、整体发展”的工作思路,把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纳入“十四五”规划编制,建立完善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支持体系、规范管理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开展多种形式婴幼儿照护服务,不断满足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到2020年底,市城区、各县区至少建成1个以上具有带动效应、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到2025年,市城区、县区城区具备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社区和居民小区、居住人口集中的镇达到应建尽建,基本形成以市、县区城区为龙头、乡镇街道社区为主干、居民小区为基础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网络。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1.保障居民照护婴幼儿合法权益。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相关政策法规,强化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落实女方生育假、男方护理假。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措施,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2.强化家庭照护支持。充分利用医疗卫生机构、社团组织等资源,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专家库,依法成立托育服务行业协会,完善市、县区、 乡镇婴幼儿照护服务师资培训体系,按照国家相关行业标准完善制定《家庭婴幼儿照护技能培训指南》,通过社团组织举办家长学校、孕妇学校、父母课堂等对群众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知识培训,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广泛发展。(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市计生协会,各县区人民政府)
3.做好家庭婴幼儿健康服务。充分发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作用,做好新生儿家庭访视和婴幼儿健康管理、预防接种等服务,建立完善婴幼儿生长发育评估机制,开展科学喂养(合理膳食)、疾病和伤害预防等健康指导,重视早期干预,确保患病婴幼儿得到及时治疗和服务。加强基层医疗健康指导,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向农村延伸。(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4.加强优生优育服务工作。开展优生优育健康教育,实施孕产妇健康管理。开展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儿童残疾筛查、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等服务项目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改善婴幼儿健康水平。(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妇联、市残联、团市委、市计生协会,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推动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5.强化规划和建设。根据人口空间聚集态势,在新建居住区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10个托位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验收;老城区和已建成的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8个托位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城镇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规划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照护服务需求。(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 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6.强化设施改造。市城区、县区在推进老旧居住小区设施改造过程中,要做好婴幼儿照护场所周边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和部位改造工作,结合实际科学规划,充分利用公园、社区活动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文化场馆、体育场所等资源,建立婴幼儿照护或早期发展活动场所,引进专业服务机构,促进婴幼儿早期发展。(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体育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7.强化社会参与。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具有专业经验的退休教师及医生依法组建婴幼儿照护志愿服务队,对社区内婴幼儿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志愿服务。发挥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作用,推动资源、服务、管理下沉到社区。加大对农村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推广婴幼儿早期发展项目。(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市计生协会,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规范发展其他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8.实行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和备案制度。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的《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及时向辖区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记机关应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通过信息共享平台与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共享。(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9.大力建设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建设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扩大普惠性托育服务有效供给。发挥妇幼保健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儿童福利机构、残疾人康复托养机构以及高等、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等婴幼儿照护人才培养单位积极性,提供多元化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挖掘和充分利用好闲置资源。各县(区)要积极组织申报全国“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试点,努力争取国家、省级专项资金扶持,着力打造一批优质服务品牌。(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残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四川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川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等,各县区人民政府)
10.建设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各县区新建、改建、扩建、联建一批具有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培训、家庭养育指导和家长课堂等多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挥辐射带动作用,推动实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管理专业化、服务优质化、运营规范化。(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11.建设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支持各地开展家庭邻里式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残疾人康复托养机构和老年康养机构开设托育班,招收3岁以下的婴幼儿。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根据家庭对象的实际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种类型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市教育局、市总工会、市残联,各县区人民政府)
12.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规范化发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标准,做好收托、保育、健康等管理,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各级医疗、妇幼保键、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单位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13.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安全监管。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上级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及安保人员,规范水、电、气和消防、周边环境治安管理,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对履职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相关人员,严格依法依规追究责任。(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策支撑。管好用好国家和省级专项经费,鼓励各县区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对社会力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用人单位内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给予支持。鼓励保险资金投资婴幼儿照护服务领域,承保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保险。按国家规定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提供社区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中国人寿广元分公司,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加强队伍建设。市内高等院校、各级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要统筹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设置、课程体系建设,把婴幼儿照护服务技能培训纳入教学和职业技能培训范围。对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卫生机构、教育机构相同的职称评审政策。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发公益性岗位,要把有育儿经验的待业人员优先纳入分配,增设专项资金项目,按规定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四川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川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推进信息化建设。要加快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平台建设,结合婴幼儿照护服务实际,为群众提供科学育儿服务。应用好国家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对婴幼儿照护机构、人员信息以及业务数据等进行信息化管理,加强动态监测。(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加强用地保障。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安排上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适当倾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区成立专项工作领导机构,建立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和目标任务,制定婴幼儿照护发展工作实施方案和考评细则,列入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考核党政工作的重点内容,逗硬目标绩效管理。实行部门联席工作制度,每年不少于1次进行专题研究,定期通报工作推进情况。提升部门协作水平,全市日常工作推进和政策措施落实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负责督导督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总工会等部门和组织要按照各自职责,落实专人负责。要认真细化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措施,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工作台账。
(二)加强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要以现代管理方式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进行全程监督,开展定期评估。要针对服务对象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坚决查处违规违法行为,坚决杜绝不作为、乱作为现象。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部门要把婴幼儿照护服务作为改善民生的社会工程,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的宣传力度。要发挥基层卫生健康宣传、民生服务宣传阵地作用,把传播科学育儿理念与知识作为重点内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目的、意义向群众讲明讲透。要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婴幼儿照护事业发展,为婴幼儿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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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元市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