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激发社会力量参与积极性,增加普惠性托育服务有效供给。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州市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政府政策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6月19日
福州市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
专项行动政府政策清单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发改社会〔2019〕1606号)精神,为促进我市普惠托育服务发展,增加3岁以下婴幼儿普惠性托育服务有效供给,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如下支持政策。
一、必选项
(一)土地、规划政策
1. 允许教育(非义务教育学校用地)、医卫、福利、商服等用地类别用于发展托育服务,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指标,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非义务教育学校用地调整为托育服务用地应当征求教育主管部门的意见。
2. 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托育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对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托育用地,以有偿使用方式予以保障,其有偿使用底价按照基准地价和市场评估价择高确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可以整体抵押,在符合不改变土地用途等相关规定下,若原企业退出,可由其他具备相关资质的托育企业承担。
3. 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4. 允许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权利主体、容积率和建筑物原有主体结构,保证建筑物消防、结构安全且符合规划布局的前提下,由企业利用中心城区范围内闲置房产及设施进行改造建设,举办托育服务机构。涉及到土地手续的,可先建设后变更土地使用性质。
(二)报批建设政策
5. 依法简化社区托育服务登记备案程序,建立多部门开办手续一站式办理的绿色通道,切实缩短企业办证时间。
6. 对于托育企业开展连锁化、专业化服务的,应在协议明确范围内开设单个服务实体,在登记部门实行备案制。
(三)人才支持政策
7. 推进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开设托育人才培养专业,培育相关管理、技术技能型应用人才。
8. 将托育从业人员列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和政府补贴性培训目录,把育婴员、保育员等纳入当地政府职业技能培训计划,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四)卫生、消防等支持政策
9.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规范,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
10. 做好托育机构消防审批服务,建立工作机制,对试点项目采用一事一议,提高审批效能。
(五)普惠托育服务价格
11. 按照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普惠性导向,综合考虑当地居民收入水平、服务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通过市场形成普惠托育服务价格。
(六)监督管理政策
12. 建立项目长期跟踪监管机制,原则上要确保支持项目长期可持续运营。因故确需退出的,应由其他托育机构承接。
二、自选项
(一)土地、规划政策
1. 可使用村集体建设用地用于托育机构建设,由企业与村集体约定土地使用和利益分配方案。
2. 鼓励支持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的项目,发展普惠托育服务。
3. 人员密集地区的国有营业场地优先用于托育机构建设,纳入当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限定租赁用途提供给托育服务机构,营业场地的租赁期限一般约定在10年及以上。
(二)报批建设政策
4. 对于利用老旧建筑改造为托育设施,可按照《福州市空置房产改造为公共服务设施的实施意见(试行)》办理前期手续。
5. 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协调设置室外活动场地。
(三)财税补贴政策
6. 采取建设补贴、运营补贴或者以奖代补等形式支持普惠性托育机构发展。
7. 托育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托育机构申请办理电、水、气、热等业务,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8. 将托育从业人员相关技能培训项目列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
(四)金融支持政策
9. 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托育服务项目经营主体提供增信支持。
10. 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托育机构综合责任保险。
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