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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印发温岭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意见(试行)》的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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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印发温岭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

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意见(试行)》的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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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增强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政府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市卫生健康局起草的《关于印发温岭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意见(试行)》,全文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19年12月4日下午下班前将修改意见或建议书面反馈至市卫生健康局,联系优师教研0576?86128085。


附件:《关于印发温岭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意见(试行)》


温岭市卫生健康局

2019年11月26日


 

温岭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实施意见(试行)

(讨论稿)


为保障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健康成长,满足家庭对婴幼儿托育服务的需求,加快推进婴幼儿托育服务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发改社会〔2019〕1606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政府引导、家庭为主、多方参与、分类指导”的思路,建立以家庭为基础、社区(村居)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婴幼儿托育服务体系,发展家庭照护、托幼一体、社区统筹、村居自助、单位自建、社会兴办等多样化、多层次的服务模式,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推动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满足广大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初步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标准规范体系,服务能力有所提升,广大家庭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满足。在全市开展婴幼儿托育服务示范活动,探索建成多种形式的托育服务示范点,每镇(街道)至少设立1个普惠型托育点。婴幼儿健康管理率≥90%,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80%。城镇婴幼儿托育机构覆盖率有所提高。


——到2025年,建立覆盖城镇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明显提升,广大家庭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婴幼儿健康管理率≥95%,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90%。城镇婴幼儿托育机构覆盖率、幼儿园托班设置率、婴幼儿入托率明显提高,婴幼儿托育机构从业人员持证率≥80%。


三、基本原则


(一)政策引导,社会参与。积极应对人民群众对照护服务的需求,强化政策引导和统筹引领,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共同营造“全社会参与”的照护服务氛围,形成“规范化、多样化、可选择”的照护服务格局。


(二)家庭为主,托育补充。婴幼儿以家庭养育为主,家庭对婴幼儿照护负主体责任。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点是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并对确有照护困难的家庭或婴幼儿提供必要的服务。


(三)安全健康,科学规范。按照儿童优先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婴幼儿,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四)优化服务,综合监管。积极营造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社会环境,加大对托育机构扶持政策的宣传力度,为托育机构举办者提供便利服务。建立照护服务管理网络,明确托育机构管理主体和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形成各司其职、协同推进的综合监管机制。加强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对照护服务市场进行引导和规范。


四、主要任务


(一)加强家庭科学育儿指导。重视和加强家庭科学育儿指导,倡导以家庭为主的育儿模式。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整合部门资源,依托妇女儿童保护服务、妇幼保健服务、母婴室配置等服务体系,构建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网络。丰富家庭育儿服务方式,通过亲子活动、家长课堂、入户指导、母子健康手册应用等方式,为家庭育儿提供专业指导服务。拓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涵,加强婴幼儿发育监测和筛查评估,做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加强优孕、优生、优育指导,为婴幼儿提供早期发展指导服务。


(二)有效衔接托幼一体化工作。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3岁幼儿。加强幼儿园托班保育教育管理,促进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加大托幼资源统筹力度,积极发挥幼儿园专业资源优势。通过改建、扩建幼儿园增加幼儿托班服务供给,鼓励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到社区开设幼儿托班服务点。


(三)挖掘社区资源提供照护服务。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多方力量在社区新建、改扩建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婴幼儿托育机构或服务点,优先支持普惠型托育机构进驻社区开展服务工作。对新建居住区规划、设置托育机构,纳入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建设。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托育机构的,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在未来社区建设中,实现婴幼儿托育机构全覆盖。优化社区婴幼儿照护设施与社区卫生、文化、体育、养老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发挥综合效应。


(四)推动村级养护自助服务。积极推进村级儿童健康发展基地建设,充分利用国家农村儿童早期发展试点村(居)文化礼堂、儿童之家等活动场地,配备婴幼儿照护所需的教具、活动器材、宣传工具。建立由卫健服务员、妇女主任、志愿者为组成的养护小组,提供临时照护服务。


(五)鼓励支持单位开展照护服务。鼓励单位积极挖掘现有资源,解决本单位职工子女托育问题。鼓励同一园区内、同一商务楼宇内的多家企事业单位,联合提供托育服务,满足园区内、商务楼宇内职工适龄子女的照护需求。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


(六)引导支持照护服务市场发展。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机构,针对家庭的不同需求,提供多样化婴幼儿照护服务。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化、规范化建设,遵循婴幼儿发展规律。通过提供专业培训、支持规模经营等方式促进照护服务市场发展。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型婴幼儿托育服务,增加普惠型托育机构有效供给。各类托育机构根据覆盖区域实际需求以及场地、供餐等条件,提供全日制、半日制或计时制等照护服务。


(七)加强托育机构行业监管。建立审批、发证、评估、惩处退出等一系列制度。根据“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积极推进“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站服务”。建立健全托育机构备案登记制度、信息公示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对婴幼儿托育机构实施动态管理。建立以镇(街道)为主体、各部门参与的属地综合监督管理模式,加强日常监管。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市场监管、消防、公安、卫健、教育、人力社保、民政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开展联合执法, 查处非法托育机构及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和完善托育机构各类食品安全和卫生保健制度,对托育机构儿童膳食、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实行监督管理。建立婴幼儿托育服务信息管理平台,探索推进“互联网+”托育服务。建立托育机构诚信档案和黑名单制度,引导托育机构健康优质发展。


(八)加强照护服务队伍建设。加强托育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培养关爱并尊重幼儿、具有科学育儿观、高度责任心和良好服务态度的高素质、专业化照护服务队伍。建立健全托育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评估监测制度,加强从业人员工作过程的管理。依法逐步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从业人员按照规定持证上岗。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等级认定范围,探索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定工作。将托育机构作为幼教、儿科等人员基层服务定点单位,打通职称晋升通道。支持儿童保健人员为托育机构提供指导服务,探索建立保育、幼教、儿童保健人员融合发展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建立托育机构从业人员培训联盟和实训基地,形成教学做一体化的从业人员培训机制,培养专业人才,满足事业发展、市场运行、家庭育儿等需求。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等工作。成立托育服务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定期商议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照护服务管理指导中心(市妇幼保健院增挂牌子),负责辖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管理、咨询和指导等工作。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核评估、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日常检查、年检年报、违法查处、诚信评价、行业自律等管理机制,建立信息管理平台,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规范照护服务市场。各镇(街道)落实属地责任,将公益性照护服务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引导辖区内托育机构合理布局和规范发展,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及综合监管。建立健全网格排查机制,动态排查不符合设置标准或非法托育机构。


(二)加大要素保障。卫健、教育部门根据托育事业规模,增加专人负责托育服务工作,建立托育服务工作的管理队伍,配齐配足管理和工作人员。财政部门将照护服务必要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大对社会力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用人单位内设托育机构的支持力度,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推进工作给予适当奖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托育机构建设用地纳入城乡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托育机构建设用地倾斜。根据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及管理规范,将照护服务设施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引导支持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托育机构。对非营利性托育机构建设用地,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要求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


(三)加大政策支持。鼓励国有企业投资建设普惠型托育机构。托育机构从业人员可接受定期的免费专业培训。托育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托育机构申请办理电、水、气、热等业务,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将保育员、育婴员等相关技能培训项目列入本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托育服务从业人员参加保育员、育婴员等项目培训并鉴定合格的,按规定标准给予培训费补贴。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提供托育服务,予以免征增值税。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可向财税部门申请办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企业设立的员工子女托育点所发生的费用,可按照税法规定,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按比例在税前扣除。购买综合保险、开展食品安全等工作取得成效的托育机构,可给予综合奖补。


附件:

温岭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职责



附件: 

温岭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领导小组

及工作职责


组   长

梁丽萍(市政府)


副组长:

张小安(市府办)

吕志令(市卫健局) 

周志云(市教育局)  

江  淼(市人力社保局)

童庆波(市市场监管局)

潘  丹(市妇联)


成  员:

孔连军(市委编办)     

方海勇(市发改局)

沈立平(市教育局)

林正才(市公安局)

杨炜方(市民政局)

王贵平(市财政局)

赵  纲(市人力社保局)

林海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陈华臻(市住建局)

林仁亮(市卫健局)

鲍白进(市市场监管局)

陈清鸿(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卢旦生(市税务局)

金玲洒(市总工会)

柳林依(团市委)

赵  茜(市妇联)

江卫平(市计生协会)

吴炉火(市消防救援大队)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健局,林仁亮兼任办公室主任,沈立平、赵纲、鲍白进、赵茜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各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如下:


1.市卫健局:负责制定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及管理规范,协同相关部门对托育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实施婴幼儿托育机构的备案登记;负责婴幼儿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


2.市委编办:负责调整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相应机构的职能、编制;负责民办事业单位法人的非营利性托育机构注册登记。


3.市发改局:负责将婴幼儿托育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


4.市教育局: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负责托幼一体化工作规划、落实和行业管理;协助开展婴幼儿早期教育保教业务的指导、咨询;协助开展托育机构婴幼儿早期教育监督管理。


5.市公安局:参与托育机构的安全管理标准制定;负责日常安防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隐患查处;负责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6.市民政局:负责对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法人登记;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


7.市财政局:负责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对婴幼儿托育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并对相关部门开展照护服务管理等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8.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按规定予以职业资格认定,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


9.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优先保障婴幼儿托育机构和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配合做好托育机构和设施的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10.市住建局:负责托育机构建设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工作,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日常管理监督,指导物业企业做好管理和配合工作。


11.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营利性托育机构的注册登记,并及时完成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负责规范和维护市场经营秩序,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负责广告、商标、食品安全等相关的监督管理和违法行为的查处;负责日常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有关投诉举报查处。


12.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户外广告设施违规设置、在主次街道等公共场所散发印刷品广告、乱张贴、乱涂写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13.市总工会:负责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14.团市委:负责组织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托育相关的宣传教育。


15.市妇联:负责女性从业人员维权服务,负责科学育儿服务的宣传指导。


16.市税务局:负责托育机构相关税收业务和征收管理工作,落实国家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17.市计生协会:负责参与婴幼儿托育服务的宣传教育与社会监督。


18.市消防救援大队:依照法律法规及“双随机一公开”的有关规定开展监督抽查。





来源 丨 温岭市卫生健康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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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转载自微信公众号:国家婴幼儿托育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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