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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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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

庄政办发〔202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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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平政办发〔2020〕19号)精神,加快补齐民生短板,更好的满足家庭对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包含托育服务,下同)需求,助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按照“政府引导、部门联动、家庭为主、多方参与”的总体思路,建立主体多元、管理规范、质量保证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机制,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效供给,逐步满足广大家庭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家庭和谐幸福,推动我县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发展目标


2020年底前,全县要积极开展家庭科学育儿指导,开展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试点;到2022年,全县普遍开展家庭科学育儿指导,建成一批符合规范和标准具有示范效应的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满足;到2025年,全县基本形成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三、主要任务


(一)重点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1、全面落实产假政策。按照《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女职工特别保护规定》,全面落实女职工180天产假和男职工30天护理假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为职工保留工作岗位等积极措施,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


2、落实就业扶持政策。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


3、加强对家庭科学育儿指导。各级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妇联等单位和社会组织可根据辖区内家庭对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信息化等方式,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服务者规范提供科学育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完善相关制度,建立工作网络,逐步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


(二)规范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1、明确机构定位。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是为解决家庭婴幼儿照护困难,为婴幼儿提供看护、照料的服务机构。


2、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注册经营范围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并注明全日制、半日制或计时制等。县编办、民政局、市场监管局要建立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注册登记制度,严格落实信息公示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动态管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县卫健局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县卫健局。


3、严格标准、规范,落实安全健康管理责任。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相关标准和规范。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是安全管理责任主体,必须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安全设施、器材及安保人员,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托收的婴幼儿须经县卫生健康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健康体检合格,并每年接受健康体检不少于1次;严格落实每日晨检、卫生消毒、病儿隔离制度、传染病预防和管理制度。县妇计中心、县疾控中心、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综合监督执法所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发病率,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


4、建立诚信档案。各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必须建立诚信档案,构建违法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违法信息纳入省市县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5、严格准入制度。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必须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虐童等行为实行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


(三)发展多种形式的照护服务。


1、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和用人单位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2、鼓励和支持社区引入社会组织、家政和物业等企业,兴办和运营公益性、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3、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


4、加大托幼资源的统筹力度,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向托班延伸,增加托班规模,招收2—3岁的幼儿,推进托幼一体化建设,实行托幼一体化综合服务和管理。


5、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根据家庭的实际需求和消费水平,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多层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四)大力发展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


1、重点发展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将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完善社区公共服务功能的重要内容,保障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用地、用房,引导社会力量在社区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2、要按照标准和规范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


3、鼓励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在加快推进老旧居住小区设施改造过程中,通过做好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和部位改造,为婴幼儿照护创造安全、适宜的环境和条件。2025年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全县城镇社区基本建有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农村社区根据实际需要,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重点建设婴幼儿早期发展中心。


4、发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发挥综合效益。


(五)科学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


1、统筹规划托育机构。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需要独立占地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布局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严格根据城乡规划、常住人口和人口结构变化,科学规划建设婴幼儿托育机构。城镇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照护服务需求。


2、机构选址适宜安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选址应在自然条件良好、交通便利、居民相对集中、周边治安状况良好,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地方,避开、远离对婴幼儿成长有危害的场所。可结合住宅配套设施、商务办公、教育、科研、文化等建筑综合设置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3、建筑设计科学规范。新建、改建、扩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卫健委《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服务机构管理规范(试行)》以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国家相关抗震标准的规定。


4、功能设施配套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室内装修必须符合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要求,按照消防法规、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设置安全疏散通道、消防设施器材,确定专职或兼职的消防人员。婴幼儿生活用房(用餐区、睡眠区、游戏区、盥洗区、储物区等)要符合标准,收托2岁以下婴幼儿的应设置符合哺乳(喂奶)室、配乳室。


5、合理配置工作人员。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合理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育婴师、保健员、保育员、营养师、财会、保安等工作人员。法定代表人、相关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及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职业道德,无虐待儿童记录,无犯罪记录,并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要求的资格条件。


(六)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重点问题的监管。


1、建立监管制度。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年审评价、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规章制度落实到位。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加强公共安全监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甘肃省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78号)、GB/T28181-2016、GB/T25724-2017、GB35114-2017等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在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安装入侵检测报警设备,人像识别等职能视频监控设备,同级接入本级公安机关。


3、加强经营行为监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不得超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范围经营;实行预收服务费的,预收费不得超过1个月。


4、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食品安全标准。


5、强化综合监管。县、乡镇(街道)两级要建立联动的综合监管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对建立联动的综合监管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策支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通过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加大对社会力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


(二)加强用地保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


(三)加强队伍建设。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培训规划,增强从业人员法治意识、职业道德意识和安全意识。民办婴幼儿照护服务用人单位应依法交纳从业人员各类社会保险,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建立婴幼儿照护从业人员激励机制,依法保障婴幼儿照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加强家庭科学育儿指导队伍建设。


(四)加强社会支持。加快推进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母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开辟服务绿色通道,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营造婴幼儿照护的友好社会环境。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梳理社会力量进入的堵点和难点,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要建立健全照护服务工作机构及联席会议制度,要成立街道(乡镇)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明确社区(村)专门工作人员,确保各级开展照护服务工作人员到位、责任到位、落实到位。


(二)加强部门协同。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税务、消防、工会、团委、妇联等部门和组织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健康发展。


(三)加强信息支撑。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结合婴幼儿照护服务实际,实现线上线下工作,在优化服务、加强管理、统计监测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四)强化示范引领。鼓励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自发成立行业协会,促进行业自律。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活动,建设一批示范单位,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带动辐射作用,不断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整体水平。


附件:庄浪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附件:

庄浪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

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县发改局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服务收费行为的指导。


县教育局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负责推进幼儿园开设托班并进行监管。


县公安局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


县民政局负责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注册登记的业务指导,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


县财政局负责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


县人社局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婴幼儿服务从业人员参加社会化职业资格认定工作,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优先保障婴幼儿照护机构和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审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


县住建局负责按照国家相关设计规范,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建筑设计的设计和审查,确保婴幼儿照护服务建筑设计满足规范要求;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建筑的质量监管,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消防验收。


县卫健局负责组织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规范,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负责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


县应急局负责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县税务局负责贯彻落实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注册登记的业务指导;负责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营行为和饮食用药安全进行监管。


县工会组织负责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县共青团组织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


县妇联组织负责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来源 丨 庄浪门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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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转载自微信公众号:国家婴幼儿托育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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