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普惠托育服务项目的说明
开发区管委会:
按照《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草稿)》文件要求,通辽市发改委正在组织申报托育服务类项目,按照《方案》规定,普惠托育项目申报要求对于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和社区托育服务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按每个新增托位给予1万元的补助。具体要求如下:
一、重点支持范围
一是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具备托育服务功能,设置一定规模的普惠性托位,并提供托育从业人员培训、托育机构管理咨询、家庭养育指导和社区亲子服务等服务。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可以选址新建,也可利用早期教育指导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妇女儿童之家、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学前教育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月子中心、家政服务公司等资源改扩建(含改建、扩建,下同)。
二是社区托育服务设施。通过新建、改扩建,支持一批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提供全 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普惠托育服务。支持在新建居住区等配建托育服务设施;支持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新建、改扩建托育服务设施;支持学前教育机构等通过新建、改扩建等方式提供托育服务。鼓励托育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文化、体育、养老等设施共建共享。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或设施新建、改扩建托育服务设施,并对社会开放普惠性托位的,也可纳入以上两类支持范围。
二、项目遴选基本条件
(一)项目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社会事业发展规划要求,与当地人口、土地、环境、交通等实际状况相适宜,选址布局科学合理。
(二)项目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环境保护、节约土地、安全管理、节约能源等有关方面的规定。
(三)项目要符合45号令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已经开工建设或前期工作准备成熟,投资计划下达后当年即可开工建设,配套资金足额落实。
(四)项目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使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加强项目储备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5〕2942号)要求,做好与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衔接,并录入重大建设项目库。
三、申报要求
(一)除项目项目前期要件齐全,已开工或具备开工条件外,地方政府需要配套出台相关支持政策(详见附件1《地方政府支持政策清单》)。
(二)该《方案》支持的托育服务特指3岁以下托育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