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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通辽:关于报送普惠托育服务项目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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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草稿)》文件要求,通辽市发改委正在组织申报托育服务类项目,按照《方案》规定,普惠托育项目申报要求对于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和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具体申报要求和范围详见附件。


申报期限:

2019年9月26日上午12:00前。


申报联系人:

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 安莹 

优师教研8628962


附件:关于报送普惠托育服务项目的说明

 

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9月24日

关于报送普惠托育服务项目的说明


开发区管委会:


按照《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草稿)》文件要求,通辽市发改委正在组织申报托育服务类项目,按照《方案》规定,普惠托育项目申报要求对于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和社区托育服务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按每个新增托位给予1万元的补助。具体要求如下:


一、重点支持范围


一是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具备托育服务功能,设置一定规模的普惠性托位,并提供托育从业人员培训、托育机构管理咨询、家庭养育指导和社区亲子服务等服务。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可以选址新建,也可利用早期教育指导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妇女儿童之家、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学前教育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月子中心、家政服务公司等资源改扩建(含改建、扩建,下同)。


二是社区托育服务设施。通过新建、改扩建,支持一批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提供全 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普惠托育服务。支持在新建居住区等配建托育服务设施;支持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新建、改扩建托育服务设施;支持学前教育机构等通过新建、改扩建等方式提供托育服务。鼓励托育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文化、体育、养老等设施共建共享。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或设施新建、改扩建托育服务设施,并对社会开放普惠性托位的,也可纳入以上两类支持范围。


二、项目遴选基本条件 


(一)项目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社会事业发展规划要求,与当地人口、土地、环境、交通等实际状况相适宜,选址布局科学合理。


(二)项目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环境保护、节约土地、安全管理、节约能源等有关方面的规定。


(三)项目要符合45号令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已经开工建设或前期工作准备成熟,投资计划下达后当年即可开工建设,配套资金足额落实。


(四)项目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使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加强项目储备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5〕2942号)要求,做好与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衔接,并录入重大建设项目库。


三、申报要求


(一)除项目项目前期要件齐全,已开工或具备开工条件外,地方政府需要配套出台相关支持政策(详见附件1《地方政府支持政策清单》)。


(二)该《方案》支持的托育服务特指3岁以下托育服务。

附件一

地方政府支持政策清单


严格落实中央支持政策,例如根据《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 2019 年第 76 号),对社区托育服务落实税收优惠和费用减免政策。同时,在本辖区范围内明确地方具体支持政策如下。


一、必选项


(一)土地、规划政策


1.允许教育、医卫、福利、商服等用地类别用于发展托育服务,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指标,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


2.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托育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对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托育用地,以有偿使用方式予以保障,其有偿使用底价按教育、医卫、福利等用 地评估价评估后确定。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可以抵押,在符合不改变土地用途等相关规定下,若原企业退出,可由其他具备相关资质的托育企业承担。


3.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4.创造条件允许在不调整规划的情况下,由企业利用城镇现有闲置且符合卫生、防护等标准的设施进行改造建设,举办托育服务机构。涉及到土地手续的,可先建设后变更土地使用性质。


(二)报批建设政策


5.依法简化社区托育服务登记备案程序,建立多部门开办手续一站式办理的绿色通道,切实缩短企业办证时间。


6.对于托育企业开展连锁化、专业化服务的,在协议明确范围内开设单个服务实体,在登记部门实行备案制,不再单独报批,可合并到总公司统一纳税。


(三)人才支持政策


7.推进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开设托育人才培养专业,培育相关管理、技术技能型应用人才。


8.将托育从业人员列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和政府补贴性培训目录,把托育师、育婴员、保育员等纳入当地政府职业技能培训计划,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四)卫生、消防等支持政策


9.卫生健康部门及其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对辖区内托育机构进行管理和医疗、儿童保健、膳食营养、疾病防控等技术指导,为托育从业人员培训提供技术支持。托育机构可作为儿科等相关 医护人员基层服务定点单位,服务时长作为基层服务时间,在医护人员申报专业技术高级职称时作为评分条件使用。


10.做好托育机构消防审批服务,建立工作机制,对试点项目采用一事一议,提高审批效能。


(五)普惠托育服务价格


11.按照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普惠性导向,综合考虑当地居民收入水平、服务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通过市场形成普惠托育服务价格。具备招标条件的,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价格水平;不具备招标条件的,与企业通过协商确定价格水平。


(六)监督管理政策

12.建立项目长期跟踪监管机制,原则上要确保支持项目长期可持续运营。因故确需退出的,应由其他托育机构承接。


二、自选项


(一)土地、规划政策


1.提供公租房免费用于发展托育服务。


2.可使用村集体建设用地用于托育机构建设,由企业与村集体约定土地使用和利益分配方案。


3.鼓励支持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的项目,发展普惠托育服务。


4.人员密集地区的国有营业场地优先用于托育机构建设,纳入当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限定租赁用途,以较低的租赁价格提供给托育服务机构,营业场地的租赁期限一般约定在 10 年及以上。


(二)报批建设政策


5.对于利用老旧建筑改造为托育设施,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简化规划等前期手续,加快办理施工许可证。


6.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协调设置室外活动场地。


(三)财税补贴政策


7.采取建设补贴、运营补贴或者以奖代补等形式支持普惠性托育机构发展。


8.托育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托育机构申请办理电、水、气、热等业务,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9.将托育师相关技能培训项目列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


(四)金融支持政策


10.协调地方金融机构为试点项目建设创新服务,提供低息贷款。


11.将托育服务项目纳入到政府出资或参股的融资担保机构的支持范围。


12.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托育机构综合责任保险。


(五)其他支持政策


13.鼓励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商务楼宇综合设置普惠托育机构,并合理延展租赁期,保障托育机构可持续运行。


14.完善运营补贴、生均经费等优惠政策,支持存量托育机构发展普惠托育服务。


15.有助于普惠托育发展的其他政策。例如,鼓励发展幼儿储蓄等支持婴幼儿健康成长的金融创新等。(请注明)


来源 丨 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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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转载自微信公众号:国家婴幼儿托育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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