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普惠式托育机构
关于机构性质,《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里提出:
第二条 托育机构设置应当坚持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三条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采取多种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机构。
第四条 本标准适用于经有关部门依法登记、备案的,由专业人员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等照护服务的机构。
从上述可以看出,国家终于重视0-3岁教育的规范化,这是众望所归的!同时,原则上还是普惠优先,目的都是解决广大群众对0-3岁托管的需求。鼓励多种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机构。
英国按家庭收入情况进行“普惠”,而不是针对幼儿园的价格,比如2岁15个小时/周的免费幼儿园托管。
设置区域的对比
关于设置区域,《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里提出:
第五条 托育机构的设置应当根据城乡发展规划,结合人口、交通、环境等因素,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第六条 新建居住区应当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托育机构。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建设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满足居民需求。
城镇托育机构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需求。
第七条 发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
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托社区举办托育机构。
第八条 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应当统筹考虑托育服务设施建设。
关于设置区域,农村社区幼教服务需求是非常应该让社会关注到的。英国的做法是无论城市或者农村,每个社区都有大大小小的社区中心(免费)。
当然,还有政府监控的家庭托管服务形式(childminder),鼓励家庭主妇利用家里的环境资源,在带自己孩子同时,也带上邻居家的孩子们。
不过,这种形式下,家庭主妇也是必须注册Ofsted(英国教育标准局),持有幼教培训证书,具体操作/监管是普通幼儿园的缩小版。
设施设备的对比
关于设施设备,《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里提出:
第九条 托育机构应当有自有场地或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租赁场地。
第十条 新建托育机构的建筑应当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选择自然条件良好、交通便利、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建设用地,远离对婴幼儿成长有危害的建筑、设施及污染源。
第十一条 改建、扩建托育机构应当在原有建筑的基础上进行。原有建筑应当合法合规、安全可靠,满足或经改造满足抗震、防火、疏散等要求。
第十二条 托育机构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婴幼儿生活用房(用餐区、睡眠区、游戏区、盥洗区、储物区等),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3㎡。
在英国,是2岁以下3.5㎡/宝宝,2-3岁是2.5㎡/宝宝,3岁以上是2.3㎡。所以年龄越小需要的地方越大。
人员规模的对比
关于人员规模,《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里提出:
第十六条 托育机构应当根据场地条件、收托婴幼儿规模,合理配置综合管理、保育照护、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和后勤保障等工作人员。
托育机构负责人负责全面工作,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且经托育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合格。
托育人员主要负责婴幼儿照料、看护和保育,应当具有婴幼儿照护专业背景,受过相关婴幼儿保育教育培训。
保育员主要负责照护婴幼儿日常生活,协助托育人员工作。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学历,受过婴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经过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
保安员应当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员证》,并由获得公安机关《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保安公司派驻。
在英国,幼师就是一个称呼:Practitioner。只有根据所持的证书区别收入和工作内容,但是英国幼师是一个“一条龙服务”职业,包括换尿布,写发展报告,开家长会等等,都是主要负责老师的活,相对没有国内的复杂。
对于0-3岁,规定主要负责的幼师除了基本的上岗和各种培训证书,必须有2年该年龄段的工作经验,而国内的规定只是对托育机构的负责人才有类似的要求。
人员与婴幼儿数量比例的对比
关于人员规模,《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里提出:
第十七条 每个独立设置的托育机构收托的婴幼儿不宜超过150人。
第十八条 一般设置乳儿班(6-12个月,10人以下)、小托班(12-24个月,15人以下)、大托班(24-36个月,20人以下)三种班型。
18个月以上的婴幼儿可混合编班,每个班不超过18人。
每个班的生活用房应当为独立使用的单元。
第十九条 合理配备托育人员和保育员,与婴幼儿的比例应当不低于:乳儿班1:3,小托班1:5,大托班1:7。每个班至少有1名托育人员。
第二十条 参照有关托儿所卫生保健规定,合理配备保健员、炊事员。
第二十一条 每个独立设置的托育机构应当至少有1名保安员在岗。
在英国,幼儿园里执业人员和幼儿的比例是:2岁以下1:3;2-3岁1:4;3-5岁1:8。但是应该是每个班至少要有两位执业人员。孩子再少,也不能少老师,这样避免老师单独和孩子相处,以免侵害情况发生。
国内关于户外活动场所的规定,在英国是不存在的。只要保证小朋友们至少每天出去活动一次(天气允许的话)都是没问题的,当然目的地都必须有做过安全评估,还有各种保护儿童的外出规定都是要遵守的。
在英国,只要进门工作的人员,都是幼儿园的“保安”。因此所有人都需要背景调查,无犯罪记录证明,受过儿童保护安全法则等培训,每个人都时刻备有怀疑之心知道怎么去处理和上报还有追踪手续,让坏人无所遁形。
关于运作,英国EYFS(早期(教育)基础阶段)是比较完整地给所有托育机构指导,包括在每个地方政府设立Local Athority,每家幼儿园指定政府管理和指导人员去落实和协助。
托育机构注册和登记的对比
关于机构注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里提出:
第四条 托育机构举办主体应当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到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在业务范围内注明托育服务;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到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在经营范围内注明托育服务。
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在英国,办幼儿园就相对简单,只要找到地方(包括设备),规章制度管理文件准备好,初步人员到位,就可以注册Ofsted(英国教育标准局)。
等这个部门的人员(一个部门一个人)来现场检查,几周后收到检查结果通过发个营业号码,就可以开幼儿园。但若是在没有经验和专业指导的情况下,很可能无法长久维持。
托收管理的对比
关于托收管理,《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里提出:
第十四条 托育机构收托婴幼儿人数不应超过备案人数。应当建立收托婴幼儿信息管理制度,及时采集、更新,定期向备案机关报送。不得违规对外泄露婴幼儿及其监护人的个人信息。
第十五条 托育机构应当建立与家长联系的制度,定期召开家长会议,接待来访和咨询,帮助家长了解托育机构的保育照护内容和方法。
托育机构应当成立家长委员会,对托育机构事关婴幼儿的重要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托育机构应当建立家长开放日制度。
欧洲对于数据保护的新法GDPR在发挥着监管作用,发邮件给家长通知活动都要查一下相关文件签名,看是不是愿意接收邮件,更别说拍孩子的照片或者使用个人信息。
在英国,任何人(包括家长,自己员工,别人的员工,路人等等)只要对幼儿园有投诉,都可以直接打电话给Ofsted(英国教育标准局),第二天马上就会来人检查。
英国幼儿园都是必须把幼儿园深深地扎根在社区的各种活动和机构,包括儿童图书馆,公共设施,附近的幼儿园学校等等。
在英国,保育和教学是结合一起的,这是取决于园长和幼师对EYFS(早期(教育)基础阶段)的了解和熟悉程度,配合有各种各样的培训课程。
监督管理的对比
关于监督管理,《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里提出:
第四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将托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依法建立托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黑名单制度,禁止有虐待、伤害婴幼儿记录的机构和个人从事托育服务。
这里必须要赞一下,建立黑名单制度是对素质教育的肯定。
在英国没有共享平台,但是招聘中最基本的要求是两份住址证明,两份推荐信(包括上一份工作的推荐信),无犯罪记录等等,请一个员工用人单位时间成本是很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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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英侨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