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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镜锋律师深入解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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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0至3岁托育照护服务机构的规范化管理开始走上法治的道路,这一《指导意见》将具有划时代的重大意义,也将使得托育照护服务行业逐渐走向成熟。


针对要举办的是“托育机构”还是“照护机构”,是否需要申请办学许可证,非营利性幼儿园能否通过照护服务来实现营利等问题,北京市京师(中山)律师事务所教育法律事务部主任龙镜锋律师深度解读了《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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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我们要举办的是 “托育机构” 还是 “照护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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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3岁以下婴幼儿服务机构的是什么名称,此前有些省市规定统称为“托育机构”,如《四川省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发展的意见》《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均是把该类服务机构称为“托育机构”。


在国家层面,此前对该类服务机构也没有统一的名称。《加大力度推动社会领域公共服务补短板强弱项提质量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行动方案》(发改社会〔2019〕0160号)指出“11.增加托育服务有效供给。……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在城市建成一批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农村和贫困地区进一步提升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利用社区中心、闲置校舍等存量资源建立婴幼儿看护中心,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日间照料服务。积极引导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服务机构,鼓励家庭育儿知识传播、社区共享平台等托育服务新模式新业态探索发展,发展多元化托育服务体系。……”


该行动方案出现了三个不同的名称,分别是“照护服务机构”“看护中心”“托育服务机构”,这三者的设立标准、服务内容、管理规范等方面是否有所不同或者完全相同,对此行动方案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说明。


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来看,似乎已经将3岁以下婴幼儿服务机构的名称统一为“照护服务机构”。所以,之前已经制定了管理规范的省市(如四川、上海等),在今后也应修改其相关规定,将名称统一为“照护服务机构”,以方便管理和规范。



02 照护机构的管理法规体系仍是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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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在照护领域的政策、法规体系刚刚开始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225号(医疗体育类131号)提案的答复》(人社提字〔2016〕67号)提出,“国家卫生计生委针对现有政策及管理空白问题,启动婴幼儿托育机构准入标准、管理办法、卫生保健规范等方面的研究工作。同时启动促进婴幼儿托育服务发展指导意见的研究起草工作,旨在明确发展目标、主要任务、责任分工、保障措施等内容。”该答复认为我国在托育领域仍是“政策及管理空白”的,并明确要求加快启动该领域政策法规的起草工作。


此次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指导意见》,应该是国家对3岁以下婴幼儿服务机构规范管理的开始,要求各地因地制宜制定出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待时机成熟时,再从国家层面予以立法。还给出了立法时间表,即“到2020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初步建立”“到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健全”。



03 举办照护机构要不要申请办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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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意见》在“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中,明确规定“教育部门的职责是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即教育部门不能直接管理照护服务机构,也无权对照护服务机构颁发办学许可证。这是由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性质和服务内容决定的。照护服务并不是对幼儿进行知识、技能的教育和训练,而是“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并对确有照护困难的家庭或婴幼儿提供必要的服务”“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所以,举办照护机构不需要申请办学许可证。



04举办照护机构向哪个部门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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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力量举办照护服务机构,也类似于幼儿园一样,可以自主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或者非营利性,根据不同的举办性质到不同的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但是,应当注意到的是,如果登记为营利性的照护服务机构,则其在法律上属于何种性质的组织,是公司、个体户、合伙企业?不同法律性质不同,则其解决纠纷所适用的法律也不同。对此,举办者们应在登记的时候应事先明确好,以免日后发生不必要的纷争。



05 非营利性幼儿园能否通过招收2-3岁幼儿来实现“营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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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意见》规定“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范》等的规定,幼儿园只能招收3-6岁的幼儿,而《指导意见》已突破了前述规定,不但允许还“鼓励支持”幼儿园招收2-3岁的幼儿。这一规定对民办幼儿园来说是重大利好,民办园可以向下拓展生源空间,为更多的幼儿家庭提供服务。


由此,有些幼儿园的举办者可能会想到,即使选择了非营利性幼儿园,也可以通过招收2-3岁幼儿的方式来营利。对此,笔者认为存在比较大的法律风险。因为以非营利性幼儿园名义对外招收幼儿,员工管理、财务管理、场地管理等方面仍然隶属于该幼儿园,所有的照护服务费用也应统一进入幼儿园的公账,既然幼儿园属于非营利性的,则举办者也不能从公账中收取办学收益。所以,举办者在非营利性幼儿园通过开设2-3岁托班的方式实现营利的办法是比较难实现的。



06 照护机构的视频监控要对家长全程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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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中小学幼儿园技防的问题,教育部、公安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只规定在学校大门外一定区域、室外人员集中活动区域、教学区域主要通道和出入口等区域安装视频监控,且并无规定视频监控的过程实时对家长开放。


2018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开幕会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总理在对2018年政府工作的建议中专门提到:“要多渠道增加学前教育资源供给,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儿童托育全过程监管,一定要让家长放心安心。”


《指导意见》也规定“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过程加强监管,让广大家长放心”,即相关部门可能会要求照护服务机构必须对整个照护服务过程实行实时监控,并且监控需接入相关部门的网络,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更有可能的是,要求监控实时对家长开放,由家长监督,切实做到“让广大家长放心”。所以,相关部门可能会制定比管理幼儿园更加严厉的监管措施,避免照护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及其他事件,特别是“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


总的来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出台,对目前处于相对迷茫、彷徨的幼教举办者们来说,可能得到了新的机遇,也燃起了新的希望。但是,由幼教服务转型照护服务也同样存在很多不确定的经营风险和法律风险,这需要广大举办者们具有较强的风险防范意识和政策法规的把握能力。无论如何,切实保障婴幼儿的生命安全应当放在所有工作的首位,这样做教育才能“不忘初心,方得始终”。




END



来源 | 幼说法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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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婴幼儿托育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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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转载自微信公众号:国家婴幼儿托育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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