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爱的家长朋友们:
燃放烟花爆竹会造成严重的空气污染、噪音污染,还存在着许多安全隐患,具有很大的危害。为防止烟花爆竹可能造成的伤害。希望家长朋友自觉遵守《厦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支持厦门市2016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放查非专项行动,共同营造祥和、欢乐的节日氛围,确保节日安全,倡议大家共同做到以下几点:
一、不在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
二、不携带烟花爆竹乘坐车、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
三、主动举报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
四、积极宣传禁止制作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
五、禁止燃放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的烟花爆竹;
六、以身作则,加强对孩子的教育、管理和监护,做遵纪守法的带头人。
亲爱的家长朋友们,从现在做起,从自我做起,每个人都行动起来,争做遵纪守法的公民,从远离烟花爆竹做起,把文明礼仪接力下去,共同迎接美好的明天!
厦门市第一幼儿园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厦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1997年1月16日厦门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人身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公安机关主管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第三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第四条 思明区、开元区、鼓浪屿区和湖里区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其他行政区域内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由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第五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不得生产、运输、携带、储存和销售烟花爆竹。
第六条 重大庆祝活动和公共重要节日需要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告。重大庆祝活动和公共重要节日所需或途径本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转运或出口的烟花爆竹,应事先向是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入本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
(一)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的,每燃放一次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每燃放一次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生产、运输、携带、储存和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烟花爆竹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个人或单位负责人违反本规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国家、集体和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依照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图文编辑:黄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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