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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综合素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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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篇

2002年6月25日,教育部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除需要称全称外,简称为《办法》),对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做出了具体规范。不过小伙伴们在学习相关内容时,是否总觉得似懂非懂呢?为此小编呈现了几个案例,帮助大家理解一些常见的法条,帮助大家顺利判别孰是孰非。

二、法条与案例解读

(一)幼儿打斗行为引发的伤害事故责任认定与赔偿

【案例】

甜甜和蜜蜜都是乖宝贝幼儿园大二班的幼儿。在一次下午离园自由活动中,甜甜和蜜蜜互做打斗动作,正在组织离园的班主任刘老师并未留意到这一切。突然甜甜不慎戳到了蜜蜜的眼睛,蜜蜜顿时大哭起来。刘老师闻讯赶来,询问情况后仅责备了甜甜并要求她向蜜蜜道歉,却并未过多了解蜜蜜受伤的情况。等到蜜蜜母亲来园接孩子时,刘老师将事发情况告知她,并表示孩子之间玩耍无意造成而且也已经批评了甜甜。没想到,第二日,蜜蜜眼睛肿胀,蜜蜜妈妈遂将其送医院治疗。经鉴定,蜜蜜右眼穿孔伤,视力下降0.3,属10级伤残。法院认为幼儿园在教育活动管理上存在明显过错,并且未及时采取适当的救治措施,遂判决幼儿园承担30%(即16930元)的损害责任,甜甜家长承担主要的损害责任。

【分析】

此案例中,甜甜家长和幼儿园具有共同赔偿责任。甜甜和蜜蜜都是大班幼儿,考虑到事故当事人均为无完全行为能力的幼儿,因此根据《办法》第八条的过错责任原则,第十条学生责任事故认定办法,以及二十八条“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相关规定,甜甜家长承担事故主要赔偿责任。虽然离园活动不是正式的教学活动,但是仍然属于幼儿园一日活动中的重要环节,教师负有管理的职责。本案例中刘老师疏于管理和提醒,导致了事故发生,事后也未及时送医救治,按照《办法》第九条第10款规定:“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幼儿园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刘老师因在履行幼儿管理职务中的过失造成了损害后果,是事故责任人之一,根据《办法》第二十七条和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幼儿园可以享有对刘老师的追偿权,可给予其相应处罚。经鉴定,蜜蜜的眼伤已构成残疾,根据《办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范围和标准的有关规定,法院的判决是合理的。

(二)幼儿园患病引发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与赔偿

【案例】

在王老师组织的中三班的户外大型器械游戏中,新转入该园1个月之久的丫丫正兴奋地爬上滑梯,老师特意提醒小朋友们要注意安全,并站在滑梯旁指导游戏。当丫丫滑到滑梯底部时,突然晕厥过去。负责组织活动的王老师安顿好其他小朋友后立马将丫丫送至医务室进行抢救,并第一时间通知家长来园。后经医院检查发现,丫丫患有严重的缺铁性贫血症,家长认为责任在幼儿园,于是每日都纠集一群社会人员到园闹事,索取“赔偿”。后经过事故调查发现,真正原因是家长从事油漆买卖生意,孩子长期处于甲醛环境中而导致此疾病的。

【分析】

本案例中的丫丫是因为患缺铁性贫血病而导致在游戏活动中昏厥,在此之前,丫丫并未表现出明显异常,家长也不知其病情,根据《办法》第十二条第3款有关规定“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以知道的”,属于幼儿园意外事故。事故过程中,王老师已履行了管理和保护职责,并及时救助与告知家长,幼儿园的环境和器械也无不合乎标准的,因此园方已尽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不承担法律责任。家长因未很好地履行监护义务,事故发生后纠集社会闲杂人员无理取闹,对幼儿园的正常教学和管理秩序造成严重干扰,根据《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幼儿园应当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为确保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监护人及幼儿园应当留意孩子的身体、情绪等的变化,以便及早发现异常,努力为幼儿提供良好的生存和发展的环境。

(三)幼儿园虐童案的责任认定与赔偿

【案例】

5岁多的小朋友菲菲上午正与班上另外两位小朋友聊天,班主任李老师听到后,便揪着她的左耳,从教室里一直拖到外面罚站。下午4时许,菲菲由李老师带回到其母亲姚女士处,李老师告知姚女士说:“我下午给菲菲梳头发时,发现她耳朵出血。菲菲说,这是她在幼儿园不小心撞伤的。”然而处理伤口的医生发现,菲菲伤口不像撞伤的。待李老师离开后,医生再询问菲菲的伤如何造成的,此时菲菲才告知,伤口是被老师揪伤的。于是姚女士报警,涉事老师向警方承认揪了小孩的耳朵。教办蔡股长表示,菲菲耳朵上的伤的确是因老师处理不当产生的。接着,幼儿园与家长签订了包括赔偿条款的和解协议,并且辞退了李老师。

【分析】

《办法》第九条第9款规定,“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属于学校责任事故。本案例中的李老师在履行教育职责时,揪着菲菲的耳朵罚站的行为属于体罚,并致其耳朵受伤出血,构成了故意伤害,符合学校责任事故认定情形,幼儿园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事故处理可采取协商、调解或诉讼方式解决。根据《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或园方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因此幼儿园辞退李老师的做法也是合理的,同时园方还享有对李老师的追偿权。

近年来,教师虐待幼儿的新闻事件时有发生,大多数情况下只是辞退幼师或者对其进行行政处罚,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后,幼师若再有此类行为,将可能面临牢狱之灾。《刑法修正案(九)》在第260条后增加了新内容:“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幼儿园组织秋游租用大巴车祸事故的责任认定与赔偿

【案例】

春天花花幼儿园组织小朋友及其家长到城乡接合部的农家乐开展秋游活动,由于园车数量不够,幼儿园特意从旅游公司租用了一台40座的大巴。由于驾驶员不熟悉道路情况,在一处山体转弯处与一辆迎面驶来的大货车相撞,致使2名幼儿死亡,20多名家长和幼儿不同程度受伤。

【分析】

《办法》第十一条对第三方责任事故进行了规定:“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所、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据此规定可知,本案例是因车祸而造成的幼儿伤害事故,属于第三方责任事故,主要应当由大巴所属的旅游公司及司机承担赔偿责任。幼儿园虽无直接责任,根据《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幼儿园“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出台后,有力地促进学校提高自身的责任观念和预防意识,促进了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生人身安全的保护;有利于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妥善、正确处理,维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了良好的法制环境和制度框架的建立,为学校和幼儿园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促进学生身心的全面发展,创造了必要的外部条件和有力的保障机制。

文章转载自微信公众号:幼教知识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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