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的权利保护
一、学生的权利
学生的权利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指国家宪法和法律授予所有公民的权利,如《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受法律保护。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一律平等,不受种族、性别、社会地位、出身等方面的限制。二是指教育法律、法规授予尚处于学生阶段的公民的权利。根据《教育法》规定,学生享有以下五项权利,分别简称为:参加教育教学权、获得经济资助权、获得学业证书权、申诉起诉权和法定其他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权
学生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简称“参加教育教学权”。这是学生的基本权利。这项权利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
(1)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
(2)使用教育教学设施权
2.获得经济资助权
学生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权利,简称“获得经济资助权”。
3.获得学业证书权
获得学业证书权是指学生享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获得公正评价
按照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学生的学籍档案里有学习成绩登记表.学校要如实地记录学生各科学习成绩和品行状况。
(2)获得学业证书
一个学生完成规定的学业后就应该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或学位证书,这是学生的一项重大权利。
4.申诉起诉权
学生享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简称“申诉起诉权”。
5.法定其他权
学生除了享有以上四项权利外,还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简称“法定其他权”。
二、幼儿权利的保护
1.人身权的保护
公民的人身权可以分为两种,即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主要包括姓名权、名誉权、生命权、身体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和肖像权等,人身自由权还包括了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不受侵犯。身份权主要包括知识产权中人身权利、监护权和亲属身份权等。
2.幼儿受教育权的保护
一是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二是受教育平等权。在受教育权中,受教育平等权是一项重要的内容。
教师职业道德
一、《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共六条,体现了教师职业特点对师德的本质要求和时代特征,“爱”与“责任”是贯穿其中的核心和灵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包含了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六大内容。
1.“爱国守法”——教师职业的基本要求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和义务。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2.“爱岗敬业”——教师职业的本质要求
忠诚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对工作高度负责,勤勤恳恳,兢兢业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对工作敷衍塞责。
3.“关爱学生”——师德的灵魂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的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发展。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4.“教书育人”——教师天职和道德核心
实施素质教育.遵循教育规律,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培养学生良好品德,塑造学生健全人格.启发学生创新精神。不违规加重学生课业负担,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5.“为人师表”——教师职业的内在要求
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整洁得体,语言规范健康.举止文明礼貌。谦虚谨慎,团结协作。平等对待学生家长.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不以粗鲁言行对待家长。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责之便牟取私利。
6.“终身学习”——教师专业发展的不竭动力
树立终身学习理念,遵守教师培训制度,不断学习,与时俱进,自觉更新教育观念,完善知识结构,潜心钻研教育教学业务.不断提高教书育人的能力水平。
二、教师职业行为规范
教师职业行为规范。主要涉及以下五个方面:教师思想行为规范、教师教学行为规范、教师人际行为规范、教师仪表行为规范、教师语言行为规范。
三、教师在教育活动中要处理好的几大关系
(一)教师与幼儿的关系
1.尊重幼儿2.树立良好的教师形象3.教师要理解与宽容幼儿错误
(二)教师与学生家长的关系
1.尊重和信任家长2.与家长进行真诚的交流3.理解并尊重家长的意见和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