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先队工作者
——摘自《中国少年先锋队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第六章少先队工作者
第二十六条 少先队辅导员是少先队员亲密的朋友和指导者,帮助中队或大队委员会开展工作,组织活动。少先队辅导员由共青团选派优秀团员或聘请热爱少年儿童、思想进步、作风正派、知识丰富的教师以及各条战线的先进人物担任,联合教育部门和学校共同聘任。
第二十七条 小学和初中设置大队辅导员岗位。每个大队配备1名大队辅导员,较大规模的学校可配备副大队辅导员。学校大队辅导员由教师中有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验的共产党员、优秀共青团员或入党积极分子担任。中学大队辅导员可由中学团委(总支)书记或副书记兼任。
主要职责:抓好少先队基础建设。开展少先队员思想教育和服务。组织开展少先队活动。指导中队辅导员工作和培训中队辅导员。关注队员身心健康和维护队员合法权益。配合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协助社区少先队工作等。
学校大队辅导员按学校中层管理人员选拔、配备和管理、使用,通过学校推荐,由上级团、队组织和教育部门考察、聘任,工作内容纳入绩效考核。
第二十八条 学校少先队每个中队都配备中队辅导员,一般由班主任兼任,也可由其他教师兼任。中队辅导员由学校少工委聘请,工作内容纳入绩效考核。
主要职责:开展少先队员思想教育和服务。指导中队委员会制订计划、建设阵地、开展活动。指导中队、小队集体建设,创建先进集体、“动感中队”。做好少先队小骨干培养。帮助队员学会自主管理、自我教育等。
第二十九条 少先队志愿辅导员是由各级少工委和少先队基层组织,从优秀党员、团员和拥护党的领导、道德高尚、专业性强的各行各业先进人物、青年学生、解放军指战员、武警官兵、公安干警以及社会各界热心人士中聘请。城市学校每个中队、农村学校每个大队至少聘请1名志愿辅导员。
主要职责:利用自身优势和专长,辅导队员开展少先队活动。维护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为学校和社区少先队工作创造条件、开展服务和提供支持等。
志愿辅导员的招募、政治审查、登记注册和培训、使用以及管理、考评工作由各级少工委负责。
第三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在同级团委(少工委)设置少先队总辅导员岗位。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按同级团委中层标准配备,一般为非领导职务,专职专用。县(市、区、旗)在同级团委或教育部门设置少先队总辅导员岗位,按县市区团委或教育部门中层标准配备。乡镇(学区)少先队总辅导员可由中心学校大队辅导员兼任。
任职条件:原则上为中共党员、共青团员;忠诚党的事业,竭诚为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服务;了解和掌握少年儿童教育规律,有一定的理论研究水平;具有丰富的少先队实践经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指导基层少先队工作的能力。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少先队总辅导员任职时,一般应分别具有少先队工作或少年儿童教育工作5年以上和3年以上经验。
主要职责:在同级团委、教育部门、少工委领导下,为少先队工作决策提供专业性意见,组织策划和实施本区域内少先队重要活动,指导基层少先队辅导员组织开展少先队活动;带头开展少先队相关学科建设,组织本区域少先队工作学会的具体工作,开展少先队教育科研;组织本区域的少先队辅导员培训,为辅导员专业发展等提供支持;了解和反映本区域基层少先队辅导员的工作、学习、生活情况和需求,参与协商解决实际困难;完成同级团委、教育部门、少工委交办的其他少先队工作任务。
第三十一条 各级团委、教育部门、少工委加强协作,负责本地少先队辅导员选任考核,推进少先队辅导员队伍专业化发展。落实学校大队辅导员不低于中层副职职级工作待遇。按照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的规定和要求,做好符合条件的辅导员的职称评聘工作,把辅导员从事少先队工作的工作量、科研成果、工作业绩等纳入职称评价范围。
各级团委、少工委加强与教育部门协作,开展辅导员分级全员培训、骨干培训、岗前培训、在岗培训和专项培训。辅导员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党的理论政策、团的部署、教育政策、专业理论和技能等。辅导员培训纳入中小学教师培训体系和继续教育体系,保证必要的培训时间和经费。
第三十二条 各级团委少先队工作部门干部(少工委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同级团委的要求,始终忠诚党的事业,坚决贯彻党的要求,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理想信念,心系少年儿童,提高工作能力,锤炼优良作风,竭诚为少先队员、少先队辅导员和少先队基层组织服务。主要负责落实同级少工委办公室的各项工作。
来源:全国少工委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