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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综合司
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中小学校
和托幼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防控技术方案(第七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卫生健康委(局)、疾控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卫生健康局、疾控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为落实《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的总体方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方案(第十版)》和《学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工作方案》以及有关政策要求,科学指导学校进一步优化管理措施,保健康、防重症,有效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结合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实际,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疾控局制定了《高等学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技术方案(第七版)》《中小学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技术方案(第七版)》和《托幼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技术方案(第七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综合司
2023年2月27日
托幼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技术方案
(第七版)
为落实《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的总体方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方案(第十版)》和《学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工作方案》,科学指导托幼机构进一步优化管理措施,加强托幼机构、社区、家庭协同联动,保健康、防重症,有效恢复正常保育秩序,结合托幼机构实际,制定本技术方案。
一、开园前
(一)托幼机构的准备
1.做好开园准备。在各级教育行政、卫生健康、疾控部门的指导下,托幼机构根据疫情形势和属地疫情防控相关政策要求,明确工作职责,细化防控措施,开园前须完善疫情防控各项准备工作,科学制定开园工作方案和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强化应急处置预案及相应保障机制。对全体教职员工开展防控知识与技能培训,及时告知家长入园疫情防控要求,各方协同做好开园准备。
2.履行四方责任。严格落实属地、部门、单位、家庭的责任。教育部门落实行业管理责任,加强日常指导、培训、督导和检查,及时协调解决托幼机构疫情防控困难和问题。教育部门会同疾控部门按照职责指导托幼机构做好疫情防控,会同卫生健康部门指导做好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建立园内感染转至相关医院救治绿色通道。托幼机构负责人是本单位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疫情防控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
3.加强部门联动。托幼机构加强与疾控机构、就近定点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沟通协作,健全多部门协同工作机制,确保开园前疫情防控和常规工作有序推进。
4.充实防疫物资。根据托幼机构实际,加强保健室建设,合理规划和设置健康观察室,位置相对独立,为有发热等症状的教职员工和幼儿提供临时留观。做好儿童和成人口罩、抗原检测试剂、洗手液、消毒剂、非接触式温度计、脉搏血氧仪等防疫物资储备,专人管理,规范正确使用,定期检查,确保物品在有效期内且存放安全。配备足够数量的盥洗设施和洗消用品。畅通安全可靠的应急物资保供渠道,确保应急状态下物资供给充足。
5.落实环境消毒。开园前,对园内重点场所、公共用具和空调通风系统进行彻底清洁消毒,做好垃圾清理,对门把手、扶梯扶手等高频接触物体表面进行预防性消毒,落实活动室、睡眠室、盥洗室、洗手间等生活、保育室内场所及公共场所通风换气制度。
6.保障食品和饮水安全。落实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印发的《关于做好2023年春季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强化食品安全管理。开园前,对托幼机构食堂及饮用水设备设施进行彻底检查和清洁消毒,所有饮用水设备设施均应取得行业监测、检测合格证书,及时检查、监测、消毒设备,确保饮用水安全。核查食堂员工健康体检证明有效期、确保符合要求。
(二)教职员工、家长和幼儿的准备
7.报备健康状况。按照属地疫情防控要求,所有教职员工和幼儿,配合做好开园前健康监测。
8.加强疫苗接种。坚持知情、同意、自愿原则,鼓励3岁以上适龄无接种禁忌人群接种新冠病毒疫苗。鼓励符合条件的18岁以上教职员工进行1剂次同源或序贯加强免疫接种,不可同时接受同源加强免疫和序贯加强免疫接种。
9.主动减少聚集。开园前,家长做好幼儿看护和防疫物资的准备,遇疫情流行,教职员工和幼儿家庭应减少聚集性活动,前往公共场所应遵守防控要求。
(三)开园前的监督检查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卫生健康、疾控等部门加强对开园准备和园内疫情防控工作的督导检查,认真检查行政区域内托幼机构保健室建设、专业人员配备、医疗设施设备和药品配备、晨午检制度、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因病缺勤追踪登记制度、健康监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摸排、心理健康工作、健康教育和传染病防控知识宣讲培训、感染师生康复期健康指导、重点区域清洁消毒等情况,及时督促整改检查发现的问题。
二、开园后
(一)托幼机构管理要求
1.区分场景、人群和疫情情况科学佩戴口罩。开园后,幼儿在园期间不佩戴口罩。教职员工在园期间不强制要求佩戴口罩,可根据个人健康状况和意愿选择是否佩戴口罩。托幼机构园医、保安、保洁和食堂工作人员等上岗时应佩戴医用外科口罩。教职员工和幼儿出现发热、干咳、咽痛等新冠病毒感染相关症状时,应尽快进行抗原或核酸检测,就医排查,若为阳性,应暂时居家对症治疗,直至康复,不得带病工作或入园;若为阴性,在园期间应当佩戴医用外科口罩,直至症状消失。如托幼机构发现新冠病毒感染者,该感染者所在班级幼儿、与该感染者密切接触的教职员工和幼儿应连续5天佩戴口罩,做好健康监测;提倡其他班级幼儿、老师佩戴口罩。教职员工和幼儿离园后,按照当地社会面疫情防控相关要求科学佩戴口罩。如当地出现疫情流行,恢复教职员工园内佩戴口罩的防控措施。
2.做好健康监测。结合实际开展教职员工和幼儿发热、干咳、咽痛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症状监测,根据需要进行抗原或核酸检测。严格落实晨午检制度、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因病缺勤追踪登记制度等。出现发热等症状的幼儿,进行抗原或核酸检测,立即指导家长安全接回。
3.加强场所管理。落实环境卫生和清洁消毒制度,专人负责园内全面清洁消毒工作。加强活动室、睡眠室、盥洗室、食堂、办公室、保健室、卫生间等室内重点场所及公共活动区的清洁和消毒,做好园内每日预防性通风消毒工作。确保在食堂、卫生间和保健室等场所配备足够的洗手设施和洗涤用品。加强垃圾分类收集、及时清运,做好垃圾盛装容器的清洁消毒和登记工作。
4.确保膳食营养卫生。加强饮食饮水卫生管理,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严格规范食材进货渠道,保证来源可追溯。检查食品原材料有无过期变质,发现有问题的食品原料要立即清理,按要求进行销毁。依据幼儿生长发育特点,合理安排膳食,每日提供充足的新鲜果蔬和奶制品,适量的鱼、禽、蛋、瘦肉,保证食物种类多样。
5.强化健康教育。加强对感染康复期的健康指导,引导做好康复期的健康管理。加强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通过多种形式面向教职员工、家长和幼儿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诺如病毒感染性腹泻、肺结核、流感、麻疹、水痘、流行性腮腺炎、手足口病和细菌性痢疾等传染病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教会幼儿正确的洗手方法和咳嗽、打喷嚏的遮挡方法,培养幼儿养成勤洗手、讲卫生、讲礼仪的良好习惯。
6.关注情绪变化。关注幼儿作息饮食规律及情绪行为变化。鼓励配备专业幼儿心理健康教育教师,通过绘本阅读、游戏等活动让幼儿了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相关知识。
7.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结合保育工作实际,大力弘扬新时代伟大抗疫精神,丰富托幼机构爱国卫生运动的内容和形式,改善环境,提高教职员工健康素养,推动爱国卫生运动从环境卫生治理向健康管理转变。
(二)教职员工、家长和幼儿管理要求
8.加强个人防护。工作期间,保安、保洁和食堂工作人员等应采用正确方法洗手,加强手卫生。食堂工作人员应当戴一次性手套,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并保持清洁、定期洗涤与消毒。幼儿离园,家长做好幼儿看护,遇疫情流行,减少聚集,3岁以下婴幼儿等尽量减少前往人员密集场所,做好个人防护。
9.加强近视防控。根据幼儿年龄特点,安排内容和形式适宜的体格锻炼,3岁以上幼儿每日至少2小时户外活动。引导幼儿养成科学用眼习惯,严格控制视屏时间。平衡营养膳食,合理安排作息,确保充足睡眠时间,提高免疫力。
三、疫情流行期间紧急防控措施
在常态化情况下,一般不需要采取紧急防控措施。疫情流行期间,由当地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综合评估病毒变异情况、疫情流行强度、医疗资源负荷和社会运转情况,可根据教职员工、幼儿感染情况和医疗资源紧张程度,适时依法采取暂缓开园等临时性紧急防控措施。疫情解除后,及时恢复保育秩序。
感染的教职员工和幼儿居家期间,尽可能待在通风较好、相对独立的房间,减少与同住人员近距离接触,非必要不外出。
来源: 山东教育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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