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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观察 | 小区配套幼儿园必须无偿移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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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笔者注意到这样一则关于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的媒体报道:
福建仁文建设有限公司于2004年起先后通过招拍挂的形式竞得位于福州市鼓楼区原厝路、梅亭路北侧等4个国有土地地块,作为商业、居住、教育用途的建设用地,4个地块内均规划建设一个12个班级的幼儿园,4所幼儿园的建设成本共计为4935.43万元。2019年4月,福州市鼓楼区教育局给福建仁文建设有限公司发函,要求无偿移交4所幼儿园并办理过户手续,遭拒绝后鼓楼区教育局将该公司起诉至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0年8月28日,鼓楼区法院作出判决,判令4所幼儿园的所有权归鼓楼区教育局所有,福建仁文建设有限公司必须将幼儿园用房交还鼓楼区教育局并协助将幼儿园房屋登记至鼓楼区教育局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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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仁文建设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福州市中院。2020年12月16日,福建仁文建设有限公司收到了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书。福州市中院认定4所幼儿园权属归福州市鼓楼区教育局所有,所以二审维持原判,开发商应移交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法院的判决书显示,该案涉及的4个小区配套园经评估,目前的市场价值分别为2563万元、2595万元、2667万元、2617万元,市场价值共计1.0443亿元。对于福州市中院的二审判决,福建仁文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表示,支持教育局依法行政,但难以接受无偿移交。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不服二审判决,下一步将聘请律师团队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
从上述案件发生的时间不难看出,2019年4月,福州市鼓楼区教育局之所以给福建省仁文建设有限公司发函要求其无偿移交4所小区配套幼儿园,是基于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2019年1月9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以及2019年3月福州市政府发布的《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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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我们就一起来看一下,上述文件中对于小区配套幼儿园的治理和移交是如何规定的:
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对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情况进行专项治理,2019年年底前整改到位。
老城(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应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予以建设,确保配套幼儿园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配套幼儿园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
2019年1月9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已建成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应按照规定及时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未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应限期完成移交,对已挪作他用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收回。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对移交的幼儿园办理土地、园舍移交及资产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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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福州市政府发布的《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已建成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应按照规定及时移交区教育局,未移交的应限期完成移交,对已挪作他用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收回。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对移交的幼儿园办理土地、园舍移交及资产登记手续。”
从以上文件我们看到,对于已建成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均规定了应当及时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但并未规定应该如何移交,是有偿移交还是无偿移交?笔者进一步检索了福州市以及福州市鼓楼区出台的关于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的相关文件。
笔者看到,2019年3月15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印发了《鼓楼区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该文件规定:“……第二种情形:1993年3月7日—2007年10月1日期间取得用地批文的,根据《福州市保护城市中学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若干规定》,在此期间建设项目的配套幼儿园产权归属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移交给区教育局。由区房管局对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先确权登记至开发建设单位名下,之后根据开发建设单位与区教育局签订的移交单,转移登记至区教育局。” 
在此文件中,规定了1993年3月7日至2007年10月1日期间建设的配套幼儿园产权归属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移交给区教育局,但也未明确规定是有偿移交还是无偿移交。
在2019年6月14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福州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规程》,该文件规定:“二、本规程适用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需移交给教育行政部门的下列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一)1993年3月7日—2007年10月1日期间取得用地批文的五城区(鼓楼、台江、晋安、仓山、马尾,以下同)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二)2007年10月1日以后取得用地批文,且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等文件约定权属归属政府的五城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等文件约定权属归属政府的长乐区、高新区及各县(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上述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应无偿移交教育行政部门。”
至此,我们看到,2018年11月和2019年1月的两份国家层面的关于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的文件只是规定了已建成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移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但并未规定是有偿移交还是无偿移交。但是2019年6月,福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福州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规程》规定,辖区内的、在规定时间段内建设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应无偿移交,理由是这些配套幼儿园的权属归属于政府,但却未回应一个事实,那就是福州市在治理范围内的、特别是早期建设的小区配套园,虽然产权归属于政府,但政府当初却并未将产权办理在政府名下,而是通过公开的招拍挂程序、以公开的市场价格出让给了开发商,按照“谁建设,谁所有”的原则,开发商将所投资建设的小区配套园产权办理在自己名下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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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为重要的是,即便按照现时的政策,这些小区配套幼儿园的产权应当确权给政府,政府要按政策回收产权,但对于当初以出让价格取得了土地、投入巨大资金建成的小区配套幼儿园的产权人,他们的经济损失是真实存在的,完全不考虑这样的现实情况而是直接要求“无偿移交”,这样的行政行为恐怕不符合“合法合理行政”的基本原则。
笔者之所以提出以上质疑,是因为同时注意到,同样是关于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的地方政策,《重庆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就明确规定:“……渝府办发〔2017〕174号文件施行前,土地出让合同未约定须无偿移交教育行政部门的在建和已建成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区县政府可采用回收、回购等方式收回。由国有企业建设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无偿移交给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由民营企业建设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各区县政府可予以回购,具体回购价格可参考审计(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取得成本和建设(装修)成本审计(评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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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 《长沙县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整治》规定:“
1、对2010年11月21日之前联合验收的配套幼儿园,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协商收回;收回之前,由县人民政府统筹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及社区、小区业主委员会,采取实行居民用水用电价格、自行管理物业、提供财政补助等办法降低办园成本,到2020年基本实现普惠办园。
2、对2010年11月21日之后联合验收的配套幼儿园,原则上由县人民政府在2018年底之前收回。幼儿园建设用地原出让金(扣除土地成本后的地价款,下同)退还给开发单位。退还方式顺序是:如开发项目土地价款未交清的,退还款在需补交的土地价款中抵扣;土地价款已交清的,但开发单位有后续开发项目的,退还款可在后续项目中冲抵土地价款,或在项目中等价折算补偿建筑面积;开发单位无后续开发项目的,或在后续开发项目中难以等价折算补偿面积的,退还款由县财政部门根据县国土部门核实应退还的已缴纳出让金进行资金安排。已移交的配套幼儿园(含已签订移交协议的)且未抵扣教育配建义务的,以及开发单位同意移交2010年11月21日之前联合验收的配套幼儿园,可按本条规定退还幼儿园建设用地原出让金。”
除了重庆市和湖南省长沙县的相关文件之外,笔者还在教育部官网查询到,2019年10月11日教育部新闻通气会上江西省赣州市城镇小区配套园治理工作小组的发言公布了相关数据,赣州市回收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原出让金退还给开发单位,仅此一项,市级财政就退还资金近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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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可知,对于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回收,国家层面的文件既没有规定如何移交,也没有规定必须“无偿移交”,各级各地政府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实行有偿移交、以合理价格进行回购是完全可以做到的,也是完全符合国务院提出的“从实际出发,认真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按照“一事一议”、“一园一案”的要求逐一进行整改。”的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方式的。重庆市和长沙县以及江西省赣州市出台的小区配套幼儿园的治理方案,既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原产权人的经济损失,也积极实现了政府的治理任务,这方符合“合法合理行政”的原则。
综上,笔者认为,虽然在福建仁文建设有限公司与福州市鼓楼区教育局关于4所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的案件中,一审和二审的判决均认定福建仁文建设有限公司应当将价值1亿左右的4所配套园无偿移交给鼓楼区教育局,但却对该案件中福建仁文建设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完全未予评述与考量,这样的判决结果是很难让人信服的。并且,福建仁文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明确表示,支持政府依法行政,接受将4所配套幼儿园移交给教育局的结果,但不能接受的是“无偿移交”,希望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笔者认为,这样的诉求不为过,实属合情合理。
自《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发布至今,小区配套幼儿园的治理工作之所以推进的不很顺利,究其原因,就是小区配套园涉及到了复杂的产权问题,而要处理好这些产权问题,又涉及到地方的财政支出问题。但即便如此,各级各地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也应秉着“合法合理行政”的基本原则,对小区配套幼儿园的治理工作予以正确对待和妥善推进,把一件好事真正办成了好事一桩,才是“人心所向”、“众望所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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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学前微主编
作者 | 田丰乐
来源 | 行初子规
图片 微主编素材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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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转载自微信公众号:学前微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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