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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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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幼师课件网第1张图片

2020/01/10

星期五


解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幼师课件网第2张图片

欢妈第506条育儿感受


育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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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托育行业迎来重磅政策,为此前处于政策空白期的0-3岁托育服务行业,首次提供国家级的发展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 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完善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

  • 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多种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

  • 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和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家庭为主,托育补充

发展婴幼照护服务的重点是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并对确有照护困难的家庭或婴幼儿提供必要的服务。

??政策引导,普惠优先

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安全健康,科学规范

最大限度地保护婴幼儿,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

??属地管理,分类指导

在地方政府领导下,从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

三、发展目标

2020年

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初步建立,建成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有所提升,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满足。

2025年

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健全,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四、主要任务

1.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全面落实产假政策。

●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

●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

●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

2.加大对社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

●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和用人单位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在老旧居住小区设施改造过程中,为婴幼儿照护创造安全、适宜的环境和条件。

●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

●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 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

●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托社区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

3.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地方各级政府要将需要独立占地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布局纳入相关规划,新建、扩建、改建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

●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

●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

●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根据家庭的实际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多层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五、登记备案

制定标准

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各地据此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核准登记工作。

登记注册

●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

●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

及时备案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信息推送

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卫生健康部门。

六、规范建设

??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

??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过程加强监管,让广大家长放心。

??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案登记制度、信息公示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施动态管理。

??依法逐步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

七、政策支持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采取多种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 鼓励地方政府通过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加大对社会力量开展婴幼照护服务、用人单位内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

●鼓励地方政府探索试行与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衔接的育儿假、产休假。

八、用地保障

●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

●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适当向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

●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

●对婴幼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

九、队伍建设

●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要根据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加快培养婴幼)照护相关专业人才。

● 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培训规划。

●大力开展职业道德和安全教育、职业技能培训

●依法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十、监督管理

●地方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

●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

●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宋庆龄基金会等群体组织和行业组织的作用。加强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

●落实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制度。

●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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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转载自微信公众号:瑾姐幼儿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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