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教育局,各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根据《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的通知》(教督〔2019〕3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本市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机制,规范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行为,我们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实施办法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2020年4月17日
附件
上海市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进一步规范本市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提升各级各类幼儿园依法办园水平,促进幼儿身心健康成长,根据《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建立市级统筹、区级负责的责任督学管理体系。市教育督导机构以责任督学管理平台为载体,加强对本市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工作的统筹、指导、监督、评价;区教育督导机构全面负责区域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加强组织、管理、研究、运用;市、区两级共同构建具有本市特色和区域特点的管理体制。
第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机构要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将责任督学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根据区域实际,落实经费,为责任督学开展挂牌督导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交通、食宿、通讯、劳务等费用。
第二章 责任督学管理
第四条 区教育督导机构对责任督学的选聘、培训工作须遵守《上海市督学资格认定和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聘任熟悉学前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人员为责任督学。教育督导机构要不断优化责任督学队伍结构,融合各类相关专业人才,做好人员储备工作。
第五条 区教育督导机构要根据区域特点、幼儿园布局和在园幼儿规模等情况,科学合理划分幼儿园督导责任区,并为行政区域内每一所经审批注册的幼儿园(含民办)配备责任督学,原则上按1人负责5所左右幼儿园的标准配备,每所幼儿园不少于2名,分设 A、B角色。督学人员安排实行回避原则。
第六条 区教育督导机构根据市教育督导机构关于责任督学公示牌的规格要求,统一制作公示牌,标明责任督学的姓名、照片、联系方式和基本职责,在幼儿园正大门显著位置予以公布。
第七条 市、区教育督导机构要定期召开责任督学工作会议,开展挂牌督导工作研究、总结、交流活动,及时推广富有实效的工作模式和典型经验。可借助市教育督导划片联合体,开展区际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 区教育督导机构要对责任督学履行职责、参加培训、廉洁自律等情况定期进行考核,对考核优秀的督学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督学予以解聘。
第三章 挂牌督导实施
第九条 责任督学履行以下挂牌督导职责:
(一)监督指导幼儿园规范办园情况。
(二)监督指导教职工队伍建设和师德师风建设情况。
(三)监督指导幼儿园及周边安全管理情况。
(四)完成教育督导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条 责任督学对每所幼儿园实施经常性督导,每月不得少于1次,可以不事先通知幼儿园。进园督导时应出示督学证,做到依法督导,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不能影响到幼儿园正常教育教学活动或秩序。
第十一条 责任督学根据每月督导主题可选择听取情况汇报、随机观摩保教活动、观察幼儿活动、查阅资料、列席会议、座谈走访、问卷调查、校园巡视等方式进行经常性督导;多渠道听取教职工、幼儿家长、社区人员等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督导结束后,责任督学要将督导结果当场向幼儿园反馈,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通过责任督学管理平台填写督导记录,提交到教育督导机构。
如发现违法违规办园、侵犯幼儿合法权益、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危及幼儿人身安全隐患的情况,责任督学应当及时督促幼儿园和相关部门处理;发生危及幼儿园安全的重大突发事件或重大事故,责任督学必须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及时了解、督促处理并报告上级督导机构。
第十三条 责任督学应当对幼儿园接受督导后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核查,确保整改要求落实到位。区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四条 区教育督导机构要每月听取责任督学工作汇报,研究处理相关问题,围绕学前教育热点难点问题和重点工作,开展指导和管理。依据《上海市教育督导结果发布与使用暂行办法》,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责任督学经常性督导的结果和建议。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重视责任督学经常性督导结果的运用,将督导结果作为对幼儿园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日期:2020-04-20
文章转载自微信公众号:幼师微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