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0年秋季学期全市幼儿园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区(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教育行政部门,市局直属各幼儿园:
为落实各级政府关于幼儿园招生工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全市幼儿园(含幼儿中心,下同)招生工作,现就做好2020年秋季学期幼儿园招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生原则
(一)就近招生。全市幼儿园应面向本园所在小区或社区的适龄儿童招生,小区配套幼儿园优先录取本小区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有空余学位的幼儿园,可以向周边社区招生。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
(二)免试入园。幼儿园招生实行免试入园,除健康检查外,不得对儿童和家长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
(三)公平公正。坚持依法依规按程序招生,完善招生制度,保障招生工作公开、平稳、规范、有序进行。
二、招生对象
2020年秋季学期,幼儿园小班的招生对象为2017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出生的儿童,中班和大班插班生年龄下限依次前移一年。经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市教育局直属幼儿园报市教育局批准),有条件的幼儿园可以开设小小班,招收2-3周岁儿童。幼儿园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亲子班。
除符合年龄要求外,报名儿童还需符合如下条件:
(一)持有儿童本人居民身份证(通行证或护照等)、出生证明和预防接种证明;
(二)持有儿童所在家庭户口簿,其父母(或监护人,下同)至少一方具有深圳户籍或持有具有使用功能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报读公办幼儿园的,父母至少一方具有深圳户籍或持有具有使用功能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且在深圳居住满1年、连续参加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满1年;
(三)儿童所在家庭住址与所申报幼儿园须在同一个社区(或小区),并持有家庭居住证明材料(下列材料中的任一项):
1.由我市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本社区(或小区)住宅用途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有效购房合同;
2.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本社区(或小区)住宅用途《房屋租赁凭证》;
3.在住房建设部门登记备案的本社区(或小区)政策性住房的《购房合同》或《租赁合同》;
4.本社区(或小区)其他住房的有效证明材料。
对享受优惠政策的烈士、现役军人、消防救援、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的适龄子女实行教育优待政策,报名时需持有相关政策证明材料。
享受优惠政策的高层次人才适龄子女入园执行深圳市委组织部等15个部门《关于印发<深圳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暂行办法>和<深圳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业务指南>的通知》(深组通〔2013〕105号)等文件相关规定。
三、招生时间
2020年秋季学期,全市幼儿园集中招生时间为6月13日—7月20日。其中,公办幼儿园为6月13日—7月10日,民办幼儿园为6月13日—7月20日。
集中招生开始前一周,幼儿园应通过本园门户网站、公示栏和社区宣传栏等途径公布本园招生简章,通过咨询电话或安排专职招生咨询人员,向儿童家长提供咨询服务。
四、招生程序
(一)接受报名。提倡幼儿园采用多种报名方式,儿童父母(或监护人)可通过幼儿园网站、微信公众号或至幼儿园领取报名表。为儿童家长提供的报名时间应不少于两周。
在报名时间内,幼儿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所在居住区或社区适龄儿童的报名申请,
(二)准备材料。提交报名申请后,儿童家长(或监护人)应按本通知和幼儿园招生简章的要求,准备相关报名材料。
(三)材料核验。幼儿园应合理安排材料核验的时间,尽量分散核验。核验报名材料原件,留存复印件。报名材料需经至少两人同时核验并签字确认。
(四)录取规则。报名材料核验合格的人数低于招生计划时,幼儿园应全部录取;报名材料核验合格的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时,幼儿园可参照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小学一年级新生招生相关政策,采用积分排序录取的方式,也可采用分类排序、分类抽签、摇号录取等方式,不得采用先到先得等其他录取方式。
相关材料核验后,享受优惠政策人员的适龄子女应直接录取。
(五)公布结果。招生结束前,幼儿园应在本园公示栏公布录取结果,其中公办幼儿园的公布时间不晚于7月10日,民办幼儿园不晚于7月20日。幼儿园应以短信、电话等方式告知家长是否录取。未被录取的儿童,家长有疑问的,幼儿园应当予以解释说明。
(六)健康检查。新生入园前,儿童父母(或监护人)应带儿童到合法的医疗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
(七)登记入园。新生入园时,父母(或监护人)应填写《深圳市幼儿园在园儿童基本信息采集表》,幼儿园应在9月10日前将新生基本信息录入“深圳市学前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并按卫生保健部门的要求建立新生健康档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招生工作管理。各区(新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从维护教育公平、提高市民满意度的高度,重视招生政策宣传和解读,做好辖区幼儿园招生工作管理。根据核定办学规模审核所有幼儿园提交的招生方案及招生简章。公布专门的幼儿园招生咨询投诉电话,统一受理和解答儿童家长的疑问,及时解决招生中出现的问题。要按照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做好招生组织工作,避免人员聚集,确保招生各环节安全有序。
各区可参照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小学一年级招生政策,完善公办幼儿园招生制度,加强公办幼儿园招生管理,做好相关政策解读。公办幼儿园要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依法依规按程序招生,保障招生工作公开、平稳、规范进行。
(二)规范招生工作程序。幼儿园应根据本通知要求,按照核定办学规模编制秋季学期招生计划,结合实际制订本园招生方案。招生方案应包含幼儿园基本情况、收费备案项目及标准、各年龄班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条件、时间安排、招生信息发布方式、报名方式、报名材料核验方式、录取方式、招生咨询电话、招生工作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按照全市统一格式编制招生简章。招生方案和招生简章须提前报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市教育局直属幼儿园报市教育局)审核,经同意后实施。
招生工作结束后,幼儿园应按要求做好招生数据汇总上报和新生基本信息采集工作,于2020年7月30日前,将《深圳市幼儿园2020年秋季学期招生信息统计表》报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市教育局直属幼儿园报市教育局),各区汇总后于8月10日前报市教育局。
(三)严肃招生工作纪律。各区(新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完善招生监督和问责机制,及时严肃查处幼儿园招生中出现的各类违纪违规行为,保证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各区要将幼儿园招生工作情况与日常管理积分制、民办幼儿园年度检查、普惠性幼儿园管理、奖励资助及评优评先等工作相结合,规范幼儿园招生工作。
幼儿园应严格执行国家、广东省和市政府有关规定,不得收取报名费、学位费(占位费)、赞助费等任何费用,不得跨学期预收保教费。幼儿园提前录取、不按本通知录取规则录取或招收亲子班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幼儿园招生期间违规收取费用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退还相关费用,情节严重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附件:
1.深圳市幼儿园在园儿童基本信息采集表
2.深圳市幼儿园2020年秋季学期招生信息统计表
3.深圳市幼儿园2020年秋季学期招生简章(格式文本)
4.省教育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教〔2015〕 21号)
深圳市教育局
2020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