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鄂政办发〔2020〕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以下简称托育服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坚持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促进托育服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开展多种形式托育服务,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托育服务的需求,促进我省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二)发展目标。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优先在市辖区开展示范试点,力争在2020年底前建成一批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机构和社区托育服务设施,托育服务需求初步满足;到2025年,托育服务的政策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健全,覆盖全省城乡的托育服务体系基本建成,托育服务需求进一步满足。
1.全面落实产休假政策。依法全面落实产假、护理假政策,鼓励探索试行与托育服务配套衔接的育儿假、产休假,通过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总工会、省妇联)
2.加强早期发展指导。依托医院、高校、行业学会等资源,建立托育服务专家库。鼓励社区、托育机构或其他社会组织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手机APP、“互联网+”等方式,为家庭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团省委、省妇联)
3.提供婴幼儿照护便捷服务。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设置育婴室、哺乳室,满足职工照护婴幼儿需求。加快推进车站、码头、广场等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和母婴设施建设改造,为哺乳、婴幼儿出行提供便利。(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省总工会、省妇联)
4.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加强孕产妇和婴幼儿健康管理,开展育龄妇女孕期检测和新生儿疾病筛查。做好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提高母乳喂养率,提高婴幼儿食品质量与安全水平。(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5.优先支持普惠托育服务。各级政府要创造有利条件,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重点支持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托育机构和社区托育服务设施,为有服务需求的家庭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托育服务。(牵头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6.大力发展社区托育服务。各级政府要将托育服务纳入社区服务体系,鼓励通过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托社区提供托育服务,为居民家庭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照护服务。加强社区托育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加大对农村和贫困地区托育服务的支持,推广婴幼儿早期发展项目。(牵头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7.鼓励单位开展托育服务。发挥工会、妇联等组织作用,增强单位托育服务保障能力。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开办的方式,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牵头单位:省总工会、省妇联;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健康委)
8.鼓励探索托幼一体化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牵头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教育厅;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9.鼓励医疗机构提供延伸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妇幼保健院、妇女儿童医院、儿童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设立托育服务场所,并为周边托育机构提供育儿支持。(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省总工会)
10.优先科学规划。各级政府要根据常住人口规模和人口结构变化,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年版)》和《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科学规划建设托育机构;要将需要独立占地的托育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布局纳入相关规划。城镇托育机构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照护服务需求。(牵头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
11.加强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根据实际,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规划并新建、扩建、改建一批需要独立占地的托育机构和服务设施。在新建居住区建设与常住人口相适应的托育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托育服务设施的,通过改扩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分期分批建设。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工业园区和用人单位完善托育服务设施。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统筹考虑托育服务设施建设。(牵头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总工会)
12.加强用地保障。各级政府要将托育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及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托育机构建设用地倾斜。引导支持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托育机构和设施。对托育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托育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
13.加强准入管理。建立健全托育机构注册登记及备案制度。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到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到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托育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及时向当地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登记信息推送至当地卫生健康部门。(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健康委)
14.强化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安全保障、信息公开、质量评估、责任追究等制度。托育服务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托育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积极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组织的作用,加强社会监督。依法开展托育服务场所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托育机构按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设置工作岗位、配备工作人员,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及安保人员。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对托育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实施全程监督、动态监管。探索将托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征信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形成违法失信惩戒制度。依法逐步实行机构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虐童等行为实行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牵头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应急管理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计生协)
15.加强卫生保健。各级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机构按照职责,加强对托育机构卫生健康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托育服务工作,将托育服务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健康湖北建设重要内容,建立托育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商议解决区域内托育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政策落实到位。各级政府对托育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各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各类托育机构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牵头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应急管理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计生协)
(二)加强政策支持。各市、县级政府要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原则,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等多种方式,对托育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落实国家对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支持政策。财政部门要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支持托育服务行业发展,保障托育日常服务管理所需工作经费。(牵头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
(三)加强信息支撑。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加大部门数据共享力度,加快推进托育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应用,实现线上线下结合,依托信息化手段,开展托育机构注册登记、备案、年审、信息变更、机构注销、质量评估等服务管理工作。(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加强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将托育服务工作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培训规划,大力开展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安全教育、职业技能培训。鼓励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根据社会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积极培养婴幼儿照护专业人才。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技能鉴定或技能提升补贴,加快培养托育服务人才。发挥网格化服务管理作用,大力推动资源、服务、管理下沉到社区。(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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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转载自微信公众号: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学前教育专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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