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为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服务机构提供审批和登记服务。
发改部门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按照国家发改委、国家卫健委《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精神,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开展向上资金争取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充分调动各类幼儿园积极性,鼓励和支持各类具备条件的幼儿园全面提供0-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打造公办幼儿园托育服务示范点,发挥公益示范带动作用。要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高校和职业学院设置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开设婴幼儿照护类课程,将婴幼儿安全照护等知识纳入教育内容。
公安部门负责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保安人员严格监督管理,要求保安员参加有资质的保安培训机构的专业培训,并持证上岗。负责指导辖区内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加强安全防范,提升安全防范水平。
民政部门负责为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服务的机构提供注册登记服务,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要鼓励支持建立托育机构行业协会。指导督促核准登记后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时下载托育机构登记备案手机APP,及时向区县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区县卫生健康部门。
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市相关行政部门开展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人社部门负责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全面落实产假、护理假政策,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要将幼儿照护服务急需紧缺的育婴师、保健员、保育员、营养员纳入培训规划,落实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按规定开展职业资格认定工作,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落实好相关规划规范和标准。
住建部门负责按照标准和规范,在全市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参照幼儿园规划设置,明确配建标准,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对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工程设施建设过程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管,做好相关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的宣传。
卫健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为托育服务的机构提供备案登记服务。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妇幼保健工作,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依托市、区(县)妇幼保健院等阵地,配齐相关专业指导人员,加强对家庭的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要积极支持市、区县级医疗机构建立一批婴幼儿照护、孕期心理健康疏导服务技能培训基地。
应急部门负责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国卫人口发〔2019〕58号)等规定,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并监督指导相关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场所做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做好托育服务相关税政业务和征收管理工作,落实好财政部等6部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公布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饮食、用药安全进行监管,为举办营利性托育服务的机构提供注册登记服务,督促核准登记后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时下载托育机构登记备案手机APP,及时向区县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区县卫生健康部门。
工会组织负责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支持用人单位设置育婴室、母婴室等,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对企事业单位内由工会组织管理的托育点进行监督和指导,推动托育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
共青团、妇联、计生协会等社会组织负责根据辖区内家长服务需求,组织开展适合婴幼儿身心发展特点的活动,定期不定期举办各类科学育儿讲座、育儿沙龙、专家咨询等活动,丰富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提高家长科学育儿能力。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发病率,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
来源:兰州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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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转载自微信公众号: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学前教育专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