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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 | 吉林省召开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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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9年12月13日(星期五)上午10时,吉林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在省政务大厅三楼新闻发布厅召开新闻发布会,会议的主题是介绍吉林省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有关情况。

吉林省政府新闻办于2019年12月13日(星期五)上午10时在吉林省政务大厅新闻发布厅召开吉林省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新闻发布会,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杨春光出席并对《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进行解读,吉林省人社厅职业能力建设处二级调研员蔡宏伟、吉林省市场监管厅登记注册处处长成刚、吉林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副处长杨瑞一同出席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中国食品安全报、吉林日报、吉林广播电视台、中国吉林网等10家媒体12名记者参会。吉林省委宣传部二级巡视员杨红军主持了本场新闻发布会。


01

情况介绍


杨红军(支持人): 

各位记者:

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也愈发旺盛。日前,省政府印发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完善全面两孩配套政策,逐步满足育龄群众对托育服务的需求。今天我们很高兴地邀请到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杨春光先生,请他向大家介绍《实施意见》的有关情况。出席今天发布会的还有省人社厅职业能力建设处二级调研员蔡宏伟先生、省市场监管厅登记注册处处长成刚先生、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副处长杨瑞先生,他们将一并回答记者提问,请媒体给予充分关注。下面,首先请杨副主任介绍情况。


杨春光: 

女士们、先生们,大家好:

感谢新闻媒体的各位朋友对我省人口家庭工作的支持,特别是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的关注。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精神,解决好“幼有所育”,补齐托幼服务的短板,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10月15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9﹞42号),《实施意见》的出台,使我省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健康发展有了依据和遵循,托育服务制度建设向前推进了一大步,这对于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促进按政策生育必将起到重要的助推作用。下面我从四个方面介绍《实施意见》的相关情况。

一、文件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精神,在“幼有所育”上不断取得新进展,着力解决我省婴幼儿照护难、群众生育意愿不强等问题,进一步完善全面两孩配套政策,逐步满足育龄群众对托育服务的需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健康委牵头起草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二、文件起草过程

一是组织开展问卷调查和省内外调研。与吉林大学合作,设计印发了5000份问卷,并对调查数据进行深入分析,为起草文件提供数据支撑。同时,与省教育厅、省总工会、吉林大学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联合调研组,深入全省企事业单位、社区和幼儿园进行实地调研,了解群众需求,并到托育服务发展较好的上海市考察学习,为文件起草提供经验借鉴。

二是组织召开专家代表论证会并多轮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召开了由吉林大学相关专家、省直有关部门和幼儿园负责人参加的论证会,对《实施意见》进行了反复论证和完善。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达成一致,完成了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组织通过了风险评估,完成了法律咨询和合法性审查。

三是提交并通过政府会议审议。省卫生健康委党组会讨论通过后,8月26日,副省长安立佳、副秘书长高材林召开会议研究《实施意见》。9月20日,省长景俊海主持召开省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实施意见》。10月11日,经省委深改委第6次会议审议通过。

三、文件主要内容

遵循并充分体现国办发﹝2019﹞15号文件精神和核心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实施意见》分三个部分。

一是确定总体目标。2020年底,建立一批符合我省实际的、具有示范效应的托育服务机构;到2025年,我省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指导、资格准入、保障措施和监督体系基本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育龄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二是明确主要任务。包括建立基本的托育服务支持政策、建立严格的托育服务登记准入制度、建立有利的托育服务保障措施、建立完善的托育服务监管体系四项共10方面任务。

三是强化组织领导。包括坚持政府主导、强化组织领导,坚持部门联动、强化部门协同,坚持舆论导向、强化宣传倡导三方面内容。

四、文件主要特点

一是试点先行,覆盖全省。2020年底,在长春市和吉林市先行试点建立3-5家、其他市州先行试点建立1-2家符合我省实际的、具有示范效应的托育服务机构,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覆盖全省,进一步满足育龄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

二是探索建立符合我省实际的托幼服务一体化模式。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育班,招收2-3岁的幼儿;鼓励独立开办的托育服务机构开设乳儿班、小托班和大托班,招收3岁以下婴幼儿;鼓励用人单位根据单位员工数量单独或与驻地社区联合开办托育所,为员工提供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

三是建立用地优先保障机制。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考虑年度用地计划并予以优先保障。

 四是对虐童等行为实行零容忍。各类托育机构在开展托育服务工作中,发生虐童等行为的实行零容忍,并将相关责任人和市场主体失信信息纳入省社会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

五是实施等级评价和动态管理。由卫生健康部门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托育服务机构等级评价标准,定期组织对托育服务机构进行综合评价,实施动态管理,评价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

下一步,省卫生健康委将按照省政府要求发挥牵头部门作用,协调相关部门抓好落实和监管工作,有序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

谢谢大家。


02

答记者问


杨红军(主持人): 

感谢杨副主任。下面是记者提问时间。哪位记者要提问请举手示意。在提问前,请先介绍自己代表的媒体机构。


中国吉林网记者:

杨春光:儿童是祖国的未来,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需要全社会高度重视,从政府、社会、家庭等不同层面加以保障。

一是做好政策设计,科学制定发展规划。依据《实施意见》精心做好相关政策设计,科学制定发展规划,确定发展目标,明确责任主体,完善相关政策,细化具体措施,把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形成各级政府高度重视、相关部门协同推进的领导格局和各方支持的良好环境。

二是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协同推进。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相关政策规范,协调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利用资源优势,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三是社会组织积极作为,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充分利用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协等群团组织覆盖面大、接近群众的优势,积极发挥群团组织在志愿者队伍建设方面的作用,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领域的单位履责和社会扶助,使社团组织成为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重要力量。

四是加强宣传教育,强化家庭抚育责任。在生育领域,外部支持只能起到扶助作用,家庭的主体作用无可替代。目前出现的“不愿生”“不想生”“生不起”等问题,既有客观因素,也有主观原因。为此,需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正确理解小家与国家和辩证关系,把生育孩子当成家庭延续和国家发展的重要基础,当成个人对社会发展的责任和贡献,只要有了这种担当和责任意识,就有了克服困难的决心和勇气,二孩生育的困境就会迎刃而解。


中国食品安全报记者:聚焦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省教育厅将开展哪些工作? 

杨瑞:婴幼儿照护服务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省教育厅坚决贯彻我省《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将重点做好两方面工作。

一是努力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一方面,省教育厅积极指导各地认真完成学前三年教育行动计划,努力扩大公办幼儿园学位供给;另一方面,会同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推进扩大城镇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在各地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不断扩大的前提下,我们积极指导各地鼓励并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探索开设托育班,年龄段向下延伸,招收2-3岁的幼儿,更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需要。

二是加大婴幼儿照护专业人才培养培训。当前,我省共有25所本专科院校开设了学前教育、助产、护理、幼儿发展与健康管理的专业,在校生达到2.5万人。下一步,我们将鼓励更多本专科院校及职业院校聚焦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需求,结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实际,科学设置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增设相关选修课程;结合实际合理确定招生规模,精准下达招生计划。同时,进一步加大幼儿园教师国培、省培力度,促进幼儿园教师专业素质提升。


吉林日报记者:下一步我省如何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体系? 

杨春光:虽然我省从2016年开始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但很多育龄夫妇却选择只生育一个孩子,而不愿意生育二孩。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一些家庭因为“生不起”“养不起”才不愿意生育二孩。这就需要在政策支持上多用力,在规划和措施上具体化,在扶助和服务上求精准,在内容和平台上体系化,下一步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努力构建政府、社区、家庭“三位一体”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体系。

一是发展托幼事业,增设托幼机构。生育既是家事,也是国事。为了解决好家庭生育和抚育与女性就业和职业发展之间的矛盾,减轻家庭的生育抚育负担,各级政府有责任承担起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责任,大力发展托幼事业,通过直接投资建设、支持单位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建设等方式,利用多种途径,鼓励社会资本注入,增设托幼机构,提升接纳幼儿入托的能力,使之逐渐成为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的重要支撑力量。

二是依靠社区资源,加强社区服务。社区是人们朝夕相处的社会单元,能够提供人们相互联系、相互支持的资源。社区可以利用自身的优越条件,建设全日制社区托儿所或设置临时性托管站,为生育家庭提供托幼服务或临时看护服务。当然,社区的属性决定了资源的有限性,各级政府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支持,在资金、设备、人才等方面给予帮助,使得社区有能力承担托幼服务的部分职能,成为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的重要网结。

三是增强家庭能力,支持家庭养育。家庭是生育的基本单位和婴幼儿抚育的主体。在家庭规模小型化、家庭结构简单化的现实情况下,为帮助家庭解决照护资源不足的问题,提升育龄夫妇的生育意愿,就需要从外部给予必要的支持和推力,探索建立围绕全生育周期的基本生育免费制度。


吉林新闻联播记者:托育机构如何办理登记备案? 

成刚:举办各类托育机构必须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标准规范。

一是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在托育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

二是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在托育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三是依托现有幼儿园开展托育服务的,持相应审批手续直接到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办理备案。

托育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备案,提交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场地证明、工作人员资格证明等材料,填写备案书和承诺书。提供餐饮服务的,还应当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


东亚经贸新闻记者:托育机构从业人员应具备哪些从业条件和资格? 

蔡宏伟:各类托育机构开展托育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标准、规范,根据规模,应当配置综合管理、保育照护、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和后勤保障等工作人员。托育机构从业人员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托育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工作3年以上经历,且经托育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合格;保育人员应当具有婴幼儿照护经验或相关专业背景,受过婴幼儿保育相关培训和心理健康知识培训;保健人员应当经过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合格;保安人员应当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员证》,并由获得公安机关《保安许可证》的保安公司派驻。


杨红军(主持人):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

谢谢大家的参与!

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 托育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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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转载自微信公众号: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学前教育专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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