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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安徽省关于做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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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9日,《关于做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的通知》(皖卫人口家庭发〔2019〕152号,以下简称《通知》)印发,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背景和意义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是生命全周期服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为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以下简称《意见》)。按照国家及省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决策部署,省卫生健康委等部门联合印发了《通知》,对我省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进行安排,保障改善民生,促进解决“幼有所育”问题。


二、主要目标 


《通知》提出,到2021年,支持指导家庭科学照护婴幼儿的政策机制基本建立,初步形成“政府推动、部门协同、家庭为主、社会参与”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体系。大多数县(市、区)都建有规模适度、管理规范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各市建成2个以上具有地方特色和示范效应的机构,各县(市、区)至少建成1个普惠性的机构。到2025年,全省城市区机构全覆盖(农村根据实际需求建立),实现主体多元、形式多样、政策完备、应享尽享、应护尽护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 


三、重点任务


《通知》明确,在做好《意见》各项重点工作基础上,打造三类试点:


1. 鼓励支持规模较大的企事业单位为职工建设单位福利性试点。

2. 有条件的城乡社区盘活闲置公共资源,提供场地设施,依托村居社区,建设社区公办民营试点。

3. 结合小区资源,在街道、居委会或有条件的居民家中设立“临时托管看护点”。


四、各相关部门职责


《通知》要求,各地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按照《意见》部署,各级、各部门规范、有序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开展。各市政府做好本级工作并加强所辖县(市、区)政府、部门的组织领导;省级各有关部门做好本级工作并加强本系统的业务指导;市、县各级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各司其职做好本部门工作。鼓励保险公司设立专项托幼意外保险。人口健康基金等公益组织要积极参与、支持普惠性机构工作开展。


五、监督考核


《通知》强调,省政府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纳入对各市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内容。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实行社会信用体系管理和动态管理,成立省级行业专家库,定期对机构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对违反相关管理规定、规范,情节严重的纳入黑名单。发生安全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完善群众监督渠道,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


来源:托育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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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转载自微信公众号: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学前教育专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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