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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简称《指导意见》),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指导意见》部署要求,积极构建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多种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家庭和谐幸福和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按照“家庭为主,托育补充,以城带乡,以点带面”的原则,积极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到2025年,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的政策标准和管理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多部门协作的管理服务机制基本建立,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明显增加,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支持体系
1.强化政府规划保障。
2.落实税费、土地优惠政策。
3.全面落实产假政策。
(二)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指导和支持
4.开展婴幼儿照护知识宣传和家庭指导。
5.做好婴幼儿家庭基本公共卫生、妇幼保健服务。积极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提高家庭卫生保健和疾病防控能力。
(三)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
6.统筹推进公共场所和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规划建设。
7.盘活用好公共设施资源。综合利用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服务站、日间照料中心、儿童之家等公共服务资源,拓展婴托育服务功能。鼓励基层政府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回收、闲置的房屋、场地、设施改建托育护服务设施。
8.支持社会力量建设托育服务设施。支持社会力量通过采取独资、合资,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形式,参与托育服务设施改造和建设,或在产业聚集区域、就业人群密集区域兴办托育服务设施。
(四)发展多种形式的托育服务机构。
9.发展非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
10.鼓励幼儿园兴办托育机构或开设托班。
11.支持用人单位提供托育服务。
鼓励支持女职工多、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大的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举办的方式,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可向社会开放。
12.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服务机构。
(五)规范托育服务机构监督管理。
13.规范登记备案。
14.加强卫生保健和疾病防控。
15.夯实安全责任。
16.严格监督管理。
三、建立健全组织保障体系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认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组织领导体系、工作推进机制和考核评估体系,统筹经济社会发展政策措施,大力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规范发展。
(二)加强部门协作。
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积极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组织和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有力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
(三)加强人才保障。
(四)加强督导落实和考核评估。
来源: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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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转载自微信公众号: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学前教育专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