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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 | 山东省托育政策开始向社会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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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精神,省卫生健康委组织起草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9年10月24日前,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至我委。


联 系 人:许春华

联系优师教研0531-67876350

电子邮箱:sdwjwrkc@shandong.cn


附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10月14日


附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简称《指导意见》),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指导意见》部署要求,积极构建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多种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家庭和谐幸福和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按照“家庭为主,托育补充,以城带乡,以点带面”的原则,积极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到2025年,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的政策标准和管理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多部门协作的管理服务机制基本建立,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明显增加,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支持体系


1.强化政府规划保障。

各级政府要把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作为重要民生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把托育机构建设纳入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规划,制定实施计划。将托育服务业发展纳入全省健康产业优惠政策体系。

2.落实税费、土地优惠政策。

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等六部委对托育服务机构减免税费政策。对托育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优先保障,并在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时适当倾斜。支持利用低效或闲置土地建设托育服务机构和设施,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乡(镇、街)村公益性的托育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

3.全面落实产假政策。

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关于产假待遇规定。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措施,为婴幼儿家庭照护服务提供方便。为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

(二)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指导和支持


4.开展婴幼儿照护知识宣传和家庭指导。

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通过开设母婴课堂、早教指导、家长课堂等栏目,传播婴幼儿照护知识。依托各级各类妇幼保健、医疗卫生、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机构,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鼓励基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培训、入户指导、照护服务等工作。鼓励基层招募志愿者进行专业培训,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

5.做好婴幼儿家庭基本公共卫生、妇幼保健服务。积极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提高家庭卫生保健和疾病防控能力。


(三)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


6.统筹推进公共场所和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规划建设。

积极推进机场、车站、商场、医院等公共场所及用人单位母婴设施建设,为婴幼儿照护提供方便。新建居住区,要遵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的标准、规范和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的要求,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托育服务设施的,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分期分批建设;支持农村社区新建或改扩建托育护服务设施。

7.盘活用好公共设施资源。综合利用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服务站、日间照料中心、儿童之家等公共服务资源,拓展婴托育服务功能。鼓励基层政府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回收、闲置的房屋、场地、设施改建托育护服务设施。


8.支持社会力量建设托育服务设施。支持社会力量通过采取独资、合资,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形式,参与托育服务设施改造和建设,或在产业聚集区域、就业人群密集区域兴办托育服务设施。


(四)发展多种形式的托育服务机构。


9.发展非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

发挥地方政府在发展托育机构建设工作中的主导作用,鼓励基层政府、法人、自然人和社会组织,采取单独或联合的形式,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对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的,基层可探索通过灵活方式予以支持。

10.鼓励幼儿园兴办托育机构或开设托班。

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兴办托育服务机构,或者开设托班。有条件的地方在新建配套幼儿园时,要统筹考虑托育服务需求,积极探索幼儿园、托育机构一体化建设。

11.支持用人单位提供托育服务。

鼓励支持女职工多、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大的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举办的方式,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可向社会开放。


12.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服务机构。

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采取多种形式,依法举办专业性、多层次、多种类托育服务机构,满足群众对市场化托育服务需求。

(五)规范托育服务机构监督管理。


13.规范登记备案。

托育服务机构属非营利性的,符合相关登记条件,可依法向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机构编制、行政审批或者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属营利性的,在机构所在地县级行政审批或者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托育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14.加强卫生保健和疾病防控。

托育服务机构对所照护的婴幼儿健康负主体责任,应积极主动做好卫生保健和疾病防控工作。各级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托育服务机构的指导、督导和检查。

15.夯实安全责任。

落实托育服务机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日常检查、制度。公安、应急、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和污点禁入制度,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用品进行严格的安全评估和风险监测。

16.严格监督管理。

严格落实国家托育服务机构设置标准、管理规范,建立健全托育服务机构登记备案、信息公示、质量评估等制度。建立实施县、乡联动日常巡查、违法查处、诚信评价等综合监管机制。定期对托育服务机构服务质量等进行考核评估,实施动态管理。


三、建立健全组织保障体系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认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组织领导体系、工作推进机制和考核评估体系,统筹经济社会发展政策措施,大力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规范发展。


(二)加强部门协作。

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积极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组织和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有力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


(三)加强人才保障。

高等院校、职业(技工)院校要积极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加快培养相关专业人才。对符合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参加职业培训的,由相关部门发给学业或职业资格证书,并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四)加强督导落实和考核评估。

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资格准入、安全监管、规范发展的主要责任,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履行督导落实责任。要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开展情况的督导和考核评估,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规章制度落实到位。


来源: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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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转载自微信公众号: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学前教育专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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