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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政府对社会资金举办民办幼儿园大力支持的政策没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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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8日,教育部在山东济南举行发布会,就近期广受关注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进行深入解读。 

  发布会上有记者提问:《若干意见》里第24条对遏制民办园过度逐利进行了规定,是否与此前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教育领域的政策相矛盾。

  对此,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副司长姜瑾表示,政府对社会资金举办民办幼儿园积极鼓励、大力支持的政策是没有改变的,从长久的角度来看,整个政策不会影响社会资金兴办学前教育的积极性。

  为遏制过度逐利行为,《若干意见》规定,社会资本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加盟连锁等方式控制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举办的幼儿园、非营利性幼儿园。民办园一律不准单独或作为一部分资产打包上市。上市公司不得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营利性幼儿园,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营利性幼儿园资产。

  姜瑾解释说,《若干意见》从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出发,对近些年在民办学前教育领域出现的一些过度逐利行为和乱象提出了一定的限制性规定和要求。目的是更好地引导社会资金理性的投资,引导依法依规来办园。

  姜瑾介绍,除了对过度逐利行为的规定,《若干意见》对鼓励社会力量办园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第九条提出各级政府要加大扶持力度,引导更多的民办园提供普惠性服务, 2019年6月底前各省要完善普惠性民办园的认定补助标准和扶持政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综合奖补,还有免除租金这些方式扶持普惠性民办园。

  “事实上,政府对于社会资金举办民办幼儿园,积极鼓励大力支持的这样一个政策是没有改变的。”姜瑾说,我们更多的是希望通过抑制非理性的、快速扩张的冲动以后,能够有利于更多的有教育情怀,有教育理想的人,来投资学前教育,踏踏实实、脚踏实地地办学前教育,办优质的学前教育。

  姜瑾还表示,随着各级政府对于普惠性民办园的扶持力度不断加大,可能有更多的民办园愿意接受政府的扶持来提供普惠性服务,所以从长久的角度来看,整个政策不会影响社会资金兴办学前教育的积极性,而且还会更有利于民办园的规范发展、良性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澎湃新闻记者 廖瑾)


文章转载自微信公众号:中外幼教博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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