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园长朋友咨询,在户外活动时孩子甲不小心自己跌倒在地,擦破了头,流了点血,幼儿园立即对甲的伤口进行了处理,并送往就近医院治疗。甲的家长认为孩子脸部受伤,应该美容,提出了10万元以上的医疗赔偿费,并附加3万元的精神损害费。
幼儿园愿意根据孩子实际医疗费用进行赔偿,但家长不依不饶,遂到幼儿园闹事,肆意打砸幼儿园的设施设备。业务园长张某在阻拦过程中,被家长扇耳光,导致间歇性耳鸣。
打砸设施设备,难逃法律追究
家长的行为属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如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的价值数额较大的,则有可能涉嫌触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就要追诉刑事责任。
就本案而言,家长如果损坏幼儿园的设施设备金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则已涉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安机关将予以立案追诉。一旦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家长就可能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若家长损坏的幼儿园设施设备数额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则可能被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反之,若家长未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则有可能被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进行治安管理的处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并处罚款。
打人不仅违德,更是犯法
家长打伤业务园长不仅违背社会道德,更是对我国法律法规的熟视无睹。根据张某所受伤程度,家长应受到相应的惩罚。若张某被司法机关鉴定的结果不构成轻伤,则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家长进行处罚。
若鉴定结果达到轻伤以上(包括轻伤),则家长可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家长进行处罚。
幼儿园是否担责,看是否有过错
《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了幼儿园对在园幼儿承担侵权责任需具有过错。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则明确规定幼儿园对事故责任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从上述规定来看,幼儿在幼儿园受伤只要幼儿园能够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就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而且,即使承担过错,也是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就本案而言,如果幼儿园的户外活动场地符合标准,教师在场严格看护孩子活动,那么孩子甲自己不小心跌倒受伤应属于意外事件。原则上来说,幼儿园不担责。但由于我国法律侧重对幼儿的保护,如果幼儿园又提不出有力的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根据法律以往判例来看,幼儿园往往会被判赔,但赔偿的也只是实际医疗支出费用。
对于精神损失费,根据《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可知:受害人因侵权行为而死亡、残疾(含精神残疾)或者所受伤害经有合法资质的机构鉴定为重伤或者诊断、鉴定为严重精神障碍的,应当认定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并且造成严重后果。本案中, 孩子甲只是擦破头、流了点血,并没有因伤造成严重后果,则一般不予以精神赔偿。
家长肆意妄为,坑的是孩子
家长往往在孩子受伤后,即使是一丁点儿小伤,也要找幼儿园“理论”一番,甚至狮子大开口,漫天要价。这种做法看似得到了“巨额赔偿”,但实际上对孩子的教育势必带来负面影响,也使得幼儿园不敢放开手脚组织“稍微有点风险的活动”。由于孩子在园受伤,无论是家长、社会媒体还是法院都往往倾向于追责幼儿园,来自外部的强大压力使幼儿园在保护自己的权益时显得软弱无力。为了确保万无一失,幼儿园倾向于画地为牢,让幼儿静静地呆在相对安全的狭小范围之内,不准越雷池半步。如此这般,安全是安全了,但幼儿却失去了宝贵的自由以及拓展自身创造力与思想活力的机会。
奉劝家长在孩子受伤后,不要过于情绪化,更不要行为过激,根据法律法规明晰幼儿园与自己所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据理索赔。肆意无理取闹,将导致自己的孩子在幼儿园被动,甚至被孤立,哪一个老师还敢带这样的孩子?哪一个幼儿还敢和这样的孩子在一起玩耍与学习?万一受伤了,岂不难逃家长的”追责“!!
社会媒体和公检法在面对幼儿在园受伤事件时必须保持客观、公正,不能”鸡蛋里头挑骨头“,想方设法地找出幼儿园有过错的行为,致使幼儿园畏手畏脚,只能将孩子保护在巴掌大的天地之中,让孩子这不能动、那不能动。所以我们的孩子大多在幼儿园里属于相当”文静“的。其实,只要幼儿园尽到了善意的注意义务,在教育、管理、保护孩子上没有疏于职守,做到了应尽的法定义务,我们就没必要对幼儿园过于”苛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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