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日起实施的《幼儿园工作规程》,增加了第三章“幼儿园的安全”,从法规上对幼儿园的安全工作进行了规范和引导,这突出体现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幼儿园安全工作的重视。现结合有关案例,对这一章节部分规定进行解读。
【案例一】2016年4月18日14:20分左右,金阳幼儿园中二班的幼儿正在午睡。不料墙上的吊柜突然脱落,导致6名幼儿头部被砸伤。经查,吊柜脱落原因系螺丝松动所致。
解析:金阳幼儿园对安装的吊柜疏于安检,致使吊柜因螺丝松动而脱落,并砸伤幼儿。这违背了《幼儿园工作规程》第十二条的规定:“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幼儿园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建立全门卫、房屋、设备、消防、交通、食品、药物、幼儿接送交接、活动组织和幼儿就寝值守等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建立安全责任制和应急预案。”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可知,金阳幼儿园作为吊柜的管理人因疏于对吊柜的安全检查,而应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二】自2016年4月19日后,蓝天幼儿园患有咽炎和哮喘等呼吸道疾病的幼儿逐渐增多。家长认为幼儿园室内环境有问题,遂向卫生监督部门举报。经查,该园在寒假期间对教室进行了装修。由于教室所使用的装修材料甲醛含量严重超标,致使幼儿感染了疾病,因此家长纷纷要求幼儿园承担民事责任。
解析:蓝天幼儿园装修教室的材料甲醛含量超标,违背了《幼儿园工作规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幼儿园的设备设施、装修装饰材料、用品用具和玩教具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要求。”由于蓝天幼儿园违背了上述规定而存在过错,且给幼儿造成了伤害,因此蓝天幼儿园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改、停止办园等相应的行政处罚。
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第2款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根据上述规定,蓝天幼儿园既可向装修材料的销售者追偿,也可向装修材料的生产者追偿。如果二者都不愿承担责任,蓝天幼儿园可以二者之一或二者均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依法要求获得相应的补偿。
【案例三】3岁的玲玲就读于红星幼儿园小二班。自2016年5月以来,幼儿园教师经常看到玲玲身上遍布各种伤痕。通过走访,幼儿园了解到玲玲经常被母亲李某责骂和殴打。幼儿园对李某多次进行劝说,但均无效。对此,幼儿园不知该如何处理。
解析:《幼儿园工作规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幼儿园应当结合幼儿年龄特点和接受能力开展反家庭暴力教育,发现幼儿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四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若上述机构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红星幼儿园在发现玲玲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后,应当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若红星幼儿园未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造成了严重后果,则会被依法给予处分。
【例析《幼儿园工作规程》之“幼儿园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