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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日,《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记者从随后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条例》明确规定,对公办幼儿园核定编制,并定期动态调整,现有编制总量内仍然不能满足的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制度;民办幼儿园教师在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培养培训、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教师享有同等权利。
27日,《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随后召开了相关新闻发布会
教师编制动态调整
民办幼儿园教师在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教师享同等权利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石晓在发布会上说,教师队伍建设直接关系到学前教育发展水平的高低。在幼儿园教师权益保障方面还存在园际差异、城乡差异。为解决幼儿园教师编制数量不足、专业水平参差不齐、福利待遇落实难等问题,条例明确了具体解决措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公办幼儿园核定编制,并定期动态调整,现有编制总量内仍然不能满足的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制度。
《条例》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幼儿园教师应当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同时,第五十条对幼儿教师从业禁止作出严格规范,防止可能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人员进入幼儿园工作。
《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幼儿园应当保障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休息休假和参加培训等合法权益。同时,注重对民办幼儿园和农村幼儿园教师的权益保护,第五十二条规定“民办幼儿园教师在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培养培训、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教师享有同等权利”;“对长期在偏远地区、条件艰苦地区工作的幼儿园教师,按照规定在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福利待遇等方面予以倾斜。”
每个乡镇应至少举办一所公办中心幼儿园
残疾儿童优先进入公办幼儿园或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针对农村学前教育资源不足、发展不均衡的问题,《条例》加大对农村学前教育的扶持力度,缩小城乡差距,补齐农村学前教育短板;同时对弱势群体接受学前教育给予特殊保护,更加注重在立法上彰显民生情怀。石晓介绍称。
《条例》第十八条对完善农村幼儿园布局作出规定,并要求“每个乡镇应当至少举办一所公办中心幼儿园”,充分发挥指导辐射作用,将我省目前实行的“镇村一体化管理”模式上升为法律规范。
《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农村学前教育的投入,在教师配备、培养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给予扶持,改善办园条件,提高农村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
《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幼儿园不得歧视或者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入园。在同等条件下,残疾儿童优先进入公办幼儿园或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孤儿、残疾儿童和符合规定条件的贫困家庭儿童免收保教费,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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