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二:对于教育小孩子,做父母的应当在小孩子面前取同一态度。
小孩子不应当多吃肉,但是做母亲的往往不明了这一点,以为小孩子多吃肉,身体多强健。有一天,有一位父亲看见他三岁的小孩子喜欢吃肉,而且吃得很多,就对他妻子说:“小孩子不宜多吃肉,因为肉多脂肪和蛋白质,小孩子胃力弱,不容易消化的,以后请你不要给他多吃。”他妻子听了这些话,极不以为然,而且对她丈夫说:“什么脂肪不脂肪,小孩子吃肉是顶好的事情;不吃肉,哪里会壮起来。”她一面说一面再拿肉来给她小孩子吃。她丈夫看得眼里出火,就跑过去把小孩子所吃的肉夺去。小孩子因此就大哭起来,而他的妻子也恨恨地骂起来了。
小孩子固然不宜多吃肉,但是做父亲的不宜在小孩子面前对他妻子说这些话;后来他妻子拿肉给小孩子吃,他尤不应当恨恨地跑过去夺肉;而他妻子的行为犹未见得对;她既不知道肉的性质如何,又不管小孩子的胃力如何,只一味溺爱她的小孩子,把肉给他吃;后来她丈夫把肉夺去了,她又哭骂起来,这种行为实在坏了。要知道小孩子知识薄弱,以父母之言为言,以父母之意为意;现在他们俩自己意见不对,互相吵嘴那末使得小孩子“无所适从”了。吃吗?就得罪了父亲;不吃吗?那末得罪了母亲;小孩子在这个当儿,真所谓“处于两大之间难以为人”了。做父母教训子女,不能使子女有所适从,这就算不得教育了。那末做父母的在这个时候,应当怎样呢?做父亲的,看见他小孩子已经吃肉了,就不要去说他,等小孩子吃好出去的时候,再好好地对他妻子说以后不要多把肉给他吃;做母亲的既然听了她丈夫的话,就应当好好儿劝小孩子不要多吃。这样一来,那末小孩子就能够听他们的话了。须知在小孩子面前,做父母的大家意见不合,不特使小孩子无所适从,而且也引起他轻视父母之心,所以对于教育小孩子,做父母的不应当在小孩子面前取不同一的态度。
原则四:要打破一个坏习惯的时候,留心不要养成一个新的坏习惯。
一鸣小的时候有一种坏习惯,就是要点着灯睡。这种习惯的起源,以前已经讲过,此地不再细说了。在(民国)十二年四月十七日的晚上,我们决计要把这种习惯打破,所以我们把他放在床上,熄了灯,叫他独自睡去。他不愿意就哭,大约哭了五分钟的时候,后来他要他母亲抱,他母亲因为他哭得可怜,所以就去抱他。抱了一歇,他就睡熟了。
点着灯固然是一种坏习惯,但是抱了睡也不是一种好习惯,做父母的对于这两种坏习惯,都应当打破的。但是一鸣的母亲一时没有想到这种道理,不忍他在黑暗里啼哭竟进去抱他,去了点灯而睡的行为,而又来了抱着睡的习惯,岂不是以恶代恶吗?要知道无论什么坏事,小孩子都不应当做的,做父母的一发现小孩子有不好的行为,就应当竭力去铲除它的,改正它的,教训它的,断不可以别的坏行为而去代替他这种坏习惯。倘使以恶代恶,那末和不代有什么两样呢?有许多做父母的也明明知道他们小孩子的坏习惯不可以长的,应当去打破它的,不应当以恶代恶的,但是他们因为疼爱小孩子的缘故,所以以坏行为而去代替小孩子的坏习惯了。语云:“除恶务尽。”无论什么人的恶,都应当除去的,小孩子年龄幼稚,恶尤不可以不除。倘使因为要除去他的恶而以恶来代替它,那末去一旧恶来一新恶,除与不除等了。这种教育是不对的,这种以恶代恶的弊,做父母的是容易犯的,所以我请做父母的大家留心点罢。
来源于:国家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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