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上午,南京市婴幼儿早期发展行业协会与南京市消费者协会共同召开了“《南京市婴幼儿托育服务合同范本》(下简称《范本》)推行发布会”。
当天,南京市卫生健康委、市消协、市婴幼儿发展行业协会、部分托育机构及家长代表等共同参加了会议。
值此“六·一”儿童节到来之际,推出《范本》,十分有意义。
婴幼儿系未成年人,是特殊的消费群体和被服务对象,家长作为婴幼儿的监护人,与托育机构签订的托育合同,成为约束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书,也是后期消费维权的重要消费凭据之一。
婴幼儿教育培训一直是国家和地方政府关注的重点工作之一。多年来,党和国家对儿童健康、教育、文化等相关事业十分重视。
2001-2010年,2010-2020年,国务院连续颁布了两个为期10年的《中国儿童发展纲要)》,新的10年纲要也即将出台;儿童是民族的希望,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与文明进步的重要组成部分;儿童教育是国民教育的基础,促进儿童发展,对于全面提高中华民族素质,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强化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儿童是消费市场潜力巨大,对拉动经济发展有着重要作用;儿童是家庭情感的核心,是社会稳定的中枢神经。做好婴幼儿托育服务,事关政治、事关和谐、事关稳定。
南京市政府2020年2月1日颁布施行《南京市婴幼儿托育机构管理办法》明确提出,托育机构应当与婴幼儿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退费办法。由于各机构自行制订的服务协议五花八门,这给消费者有效的防范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带来困难。
前期,为确定该《范本》内容,从2020年6月起,南京市婴幼儿早期发展行业协会与南京市消费者协会多次召集律师、消费者等各方代表,通过座谈、论证等形式,对范本内容进行了逐条修改,经过多轮会商和修订,最终确定了范本内容。
此次推出的《范本》,是依据《民法典》《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意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和《南京市婴幼儿托育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和文件规定而制订完成。
《范本》共有九条,内容包括:合同期限、履行地点、服务对象;服务方式、班级设置和人员配备;费用及支付方式;权利和义务;保密事项;违约责任;争议处理;合同变更、补充或解除;其他事项等。内容经过多方磨合,反复论证,不仅专业性强,而且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在推行发布会上,共有8家早教托育机构代表作出公开承诺,积极应用《范本》,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加强从业人员培训,与家长加强联系,尽最大努力减少矛盾和纠纷。
会上还有6家托育机构与家长进行了现场签约。参会的家长代表也表示,《范本》的推出意义重大,可以促使托育机构在收费和管理等多方面更加规范,自己的孩子在托育机构也更放心了。托育机构的规范化运营给家长解决了后顾之忧,他们十分感谢社会各界对婴幼儿教育培训类消费者权益的关注和保护。
此次推出的合同范本中,婴幼儿的年龄范围主要是指0-3岁。在消协系统的投诉分类中,南京市消协对儿童社会教育培训类投诉进行了查询。此数据包括范围更广,不局限于这一年龄区间。2020年全年,全市消协系统共受理了有关儿童社会教育培训类投诉455件,占全年投诉总量的千分之五。其中95%以上与合同相关。
2021年截止日前,共受理儿童社会教育培训类投诉114件,其中仍以合同纠纷为主。其它突出的问题还包括:预付费问题,如早教机构收费费用后经营不善,卷资逃逸;私自变更儿童培训的上课时间或上课内容;消费者要求退费过程中,被扣除多种不合理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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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幼儿教育培训关乎万千家庭,关乎孩子的未来,而老师们作为教育引导者,任重道远。国家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培训规划,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和水平以及全面提升托育机构的规范化管理迫在眉睫。
为响应国家号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培训中心联合北京百志诚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推出“托育照护指导、托育管理指导”培训课程。课程针对0-3岁托育照护人员实践操作技能全方位指导和托育管理人员从筹建、管理、心理、招生、家长沟通等技能的全面提升,课程对实践应用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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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转载自微信公众号:优师教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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