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支持我区民办教育发展,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和教育厅联合出台《自治区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的管理。
自治区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和引导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由自治区财政通过公共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为全区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不含民办文化教育类 培训机构)。
现阶段重点支持引导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培养和稳定教师队伍,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提升办学水平。根据各市县(区)民办学校数、在校学生(幼儿)人数、地区教育发展差异、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与办学质量、上年度项目管理及绩效评价情况、社会效益等因素并综合考虑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保缴费情况予以核定,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进行安排。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民办学校购置教育教学设施设备、配置图书资料、校园维修改造、教学信息化建设、教育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以及对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等。严禁将专项资金用于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和列支人员经费等,不得从专项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也不得用于基本建设项目。不得与自治区财政其他分配因素存在交叉的项目重复安排。
民办学校如存在套取骗取资金、截留挪用挤占资金、擅自变更项目内容、虚列项目开支、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损失、受到行政处罚等情况,将不予专项资金支持。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自治区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2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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