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公布新的《幼儿园工作规程》,新的《规程》与旧的相比有哪些想亮点?内容上有什么具体变化?下面的表格最全新、旧《规程》的比较,赶紧收藏!
第一章 总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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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章程内容 |
新章程内容 |
修改内容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科学管理,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制定本规程。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科学管理,规范办园行为,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促进幼儿身心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
增加“促进幼儿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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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幼儿园是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是基础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 |
第二条 幼儿园是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幼儿园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 |
删除“幼儿园同时为家长参加工作、学习提供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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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幼儿园适龄幼儿为3周岁至6周岁(或7周岁)。幼儿园一般为三年制,亦可设一年制或两年制的幼儿园。 |
第四条 幼儿园适龄幼儿一般为3周岁至6周岁。幼儿园一般为三年制。 |
删除“亦可设一年制或两年制的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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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是:(一)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增强体质。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 |
第五条 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是:(一)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增强体质,促进幼儿心理健康,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 |
第一点:增加“促进幼儿心理健康” |
第二章 幼儿入园和编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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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章程内容 |
新章程内容 |
修改内容 |
第八条 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 幼儿园对烈士子女,家中无人照顾的残疾人子女和单亲子女等入园,应予照顾。 |
第八条 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 幼儿园对烈士子女、家中无人照顾的残疾人子女、孤儿、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等入园,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予以照顾。 |
第八条:增加“孤儿、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删除“单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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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设置的幼儿园,除招收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子女外,有条件的应向社会开放,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园。 |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设置的幼儿园,除招收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子女外,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园。 |
第九条:“有条件的应向社会开放”的改为“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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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幼儿园规模以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为原则,不宜过大。 |
第十一条 幼儿园规模应当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一般不超过360人。 |
第十一条:幼儿园规模由“不宜过大”改为“一般不超过360人” |
第三章 幼儿园的安全 |
增加第三章 幼儿园的安全,如第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投保校方责任险 |
第四章 幼儿园的卫生保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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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章程内容 |
新章程内容 |
修改内容 |
幼儿园应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卡或档案。每年体检一次,每半年测身高、视力一次,每季度量体重一次,并对幼儿身体健康发展状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应注意幼儿口腔卫生,保护视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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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卡或档案。每年体检一次,每半年测身高、视力一次,每季度量体重一次;注意幼儿口腔卫生,保护幼儿视力。 幼儿园对幼儿健康发展状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及时向家长反馈结果。 幼儿园应当关注幼儿心理健康,注重满足幼儿的发展需要,保持幼儿积极的情绪状态,让幼儿感受到尊重和接纳。 |
第十九条:增加“幼儿园应对关注幼儿心理健康,注重满足幼儿的发展需要,保持幼儿积极的情绪状态,让幼儿感受到尊重和接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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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应建立卫生消毒,病儿隔离制度,认真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幼儿园内严禁吸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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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卫生消毒、晨检、午检制度和病儿隔离制度,配合卫生部门做好计划免疫工作。 幼儿园应当建立传染病预防和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传染病应急预案,认真做好疾病防控工作。 幼儿园应当建立患病幼儿用药的委托交接制度,未经监护人委托或者同意,幼儿园不得给幼儿用药。幼儿园应当妥善管理药品,保证幼儿用药安全。 幼儿园内禁止吸烟、饮酒。 |
第二十条:增加“幼儿园应当建立患病幼儿用药的委托交接制度,未经监护人委托或者同意,幼儿园不得给幼儿用药。幼儿园应当妥善管理药品,保障幼儿用药安全。”“幼儿园内禁止吸烟”改为“幼儿园内禁止吸烟、饮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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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给膳食的幼儿园应为幼儿提供合理膳食,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食谱,定期计算和分析幼儿的进食量和营养素摄取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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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供给膳食的幼儿园应当为幼儿提供安全卫生的食品,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食谱,定期计算和分析幼儿的进食量和营养素摄取量,保证幼儿合理膳食。 幼儿园应当每周向家长公示幼儿食谱,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食品留样。 |
第二十一条:增加“幼儿园应当每周向家长公示幼儿食谱,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食品留样。” |
(注:章程的第三章和第四章变化较大,请老师们注意)
第五章 幼儿园的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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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章程内容 |
新章程内容 |
修改内容 |
原二十一条 (三)面向全体幼儿,热爱幼儿,坚持积极鼓励、启发诱导的正面教育。 (五)创设与教育相适应的良好环境,为幼儿提供活动和表现能力的机会与条件。 (六)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 |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教育应当贯彻以下原则和要求: (三)面向全体幼儿,热爱幼儿,坚持积极鼓励、启发引导的正面教育。 (五)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 (六)创设与教育相适应的良好环境,为幼儿提供活动和表现能力的机会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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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启发诱导”更改为“启发引导”;第五第六个原则顺序互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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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第二十二条 幼儿一日活动的组织应动静交替,注重幼儿的实践活动,保证幼儿愉快的、有益的自由活动。 |
第二十六条 幼儿一日活动的组织应当动静交替,注重幼儿的直接感知、实际操作和亲身体验,保证幼儿愉快的、有益的自由活动。 |
第二十六条:“注重幼儿的实践活动”改为“注重幼儿的直接感知、实际操作和亲身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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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的教育活动应是有目的、有计划引导幼儿生动、活泼、主动活动的,多种形式的教育过程。 教育活动的内容应根据教育目的,幼儿的实际水平和兴趣,以循序渐进为原则,有计划地选择和组织。 组织活动应根据不同的教育内容。充分利用周围环境的有利条件,积极发挥幼儿感官作用,灵活地运用集体或个别活动的形式,为幼儿提供充分活动的机会,注重活动的过程,促进每个幼儿在不同水平上得到发展。 |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为幼儿提供丰富多样的教育活动。 教育活动内容应当根据教育目标、幼儿的实际水平和兴趣确定,以循序渐进为原则,有计划地选择和组织。 教育活动的组织应当灵活地运用集体、小组和个别活动等形式,为每个幼儿提供充分参与的机会,满足幼儿多方面发展的需要,促进每个幼儿在不同水平上得到发展。 教育活动的过程应注重支持幼儿的主动探索、操作实践、合作交流和表达表现,不应片面追求活动结果。 |
第二十八条:增加:“教育活动的过程应注重支持幼儿的主动探索、操作实践、合作交流和表达表现,不应片面追求活动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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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二十五条 应充分尊重幼儿选择游戏的意愿,鼓励幼儿制作玩具,根据幼儿的实际经验和兴趣,在游戏过程中给予适当指导,保持愉快的情绪,促进幼儿能力和个性的全面发展。 |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指导游戏,鼓励和支持幼儿根据自身兴趣、需要和经验水平,自主选择游戏内容、游戏材料和伙伴,使幼儿在游戏过程中获得积极的情绪情感,促进幼儿能力和个性的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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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应充分尊重幼儿选择游戏的意愿,鼓励幼儿制作玩具,根据幼儿的实际经验和兴趣,在游戏过程中给予适当指导,保持愉快的情绪,促进幼儿能力和个性的全面发展。”改为“幼儿园应当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指导游戏,鼓励和支持幼儿根据自身兴趣、需要和经验水平,自主选择游戏内容、游戏材料和伙伴,使幼儿在游戏过程中获得积极的情绪情感,促进幼儿能力和个性的全面发展。” |
增加第三十条:关于幼儿园环境营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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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全部为更改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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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原第二十六条,关于普通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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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和小学应密切联系互相配合,注意两个阶段教育的相互衔接。 |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和小学应当密切联系,互相配合,注意两个阶段教育的相互衔接。 幼儿园不得提前教授小学教育内容,不得开展任何违背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 |
第三十三条:关于幼小衔接,增加:“幼儿园不得提前教授小学教育内容,不得开展任何违背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 |
第六章 幼儿园的园舍、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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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章程内容 |
新章程内容 |
修改内容 |
原第三十条 幼儿园应设活动室、儿童厕所、盥洗室、保健室、办公用房和厨房。有条件的幼儿园可单独设音乐室、游戏室、体育活动室和家长接待室等。 |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设活动室、寝室、卫生间、保健室、综合活动室、厨房和办公用房等,并达到相应的建设标准。有条件的幼儿园应当优先扩大幼儿游戏和活动空间。 |
第三十四条:“有条件的幼儿园可单独设音乐室、游戏室、体育活动室和家长接待室等”改为“有条件的幼儿园应当优先扩大幼儿游戏和活动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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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应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配备必要的游戏和体育活动设施,并创造条件开辟沙地、动物饲养角和种植园地。 |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应当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配备必要的游戏和体育活动设施,创造条件开辟沙地、水池、种植园地等,并根据幼儿活动的需要绿化、美化园地。 |
第三十五条:增加“水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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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应配备适合幼儿待点的桌椅、玩具架、盥洗卫生用具以及必要的教具玩具、图书和乐器等。寄宿制幼儿园应配备儿童单人床。 |
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配备适合幼儿特点的桌椅、玩具架、盥洗卫生用具,以及必要的玩教具、图书和乐器等。 玩教具应当具有教育意义并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幼儿园应当因地制宜,就地取材,自制玩教具。 |
第三十六条:删除“寄宿制幼儿园应配备儿童单人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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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建筑规划面积定额、建筑设计要求和教具玩具的配备,参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七条 幼儿园的建筑规划面积、建筑设计和功能要求,以及设施设备、玩教具配备,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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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增加“以及设施设备、玩教具配备” |
第七章 幼儿园的教职工 第七章 “幼儿园的工作人员”改为“幼儿园的教职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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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章程内容 |
新章程内容 |
修改内容 |
原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按照编制标准设园长、副园长、教师、保育员 医务人员、事务人员、炊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园长、副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炊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等岗位,配足配齐教职工。 |
第三十八条:文字表述有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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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工作人员应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幼儿教育事业,爱护幼儿,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文化和专业水平,品德良好、为人师表,忠于职责。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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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幼儿园教职工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具有良好品德,热爱教育事业,尊重和爱护幼儿,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以及相应的文化和专业素养,为人师表,忠于职责,身心健康。 幼儿园教职工患传染病期间暂停在幼儿园的工作。有犯罪、吸毒记录和精神病史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
第三十九条:“爱护幼儿”改为“尊重和爱护幼儿”;“身体健康”改为“身心健康”;增加“幼儿园教职工患传染病期间暂停在幼儿园的工作。有犯罪、吸毒记录和精神病史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
原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园长除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五条要求外,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幼儿园园长还应有一定的教育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并获得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幼儿园园长由举办者任命或聘任。非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幼儿园园长应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第四十条 幼儿园园长应当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九条规定,并应当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有三年以上幼儿园工作经历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并取得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幼儿园园长由举办者任命或者聘任,并报当地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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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关于园长,增加并变更“并应当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有三年以上幼儿园工作经历”; “幼儿园园长由举办者任命或聘任。非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幼儿园园长应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变更为“幼儿园园长由举办者任命或者聘任,并报当地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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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第三十七条 幼儿园教师对本班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观察了解幼儿,依据国家规定的幼儿园课程标准,结合本班幼儿的具体情况,制订和执行教育工作计划,完成教育任务;(四)参加业务学习和幼儿教育研究活动;(五)定期向园长汇报,接受其检查和指导。 |
第四十一条 幼儿园教师对本班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观察了解幼儿,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班幼儿的发展水平和兴趣需要,制订和执行教育工作计划,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 (二)创设良好的教育环境,合理组织教育内容,提供丰富的玩具和游戏材料,开展适宜的教育活动; (五)参加业务学习和保育教育研究活动; (六)定期总结评估保教工作实效,接受园长的指导和检查。 |
第四十一条: “依据国家规定的幼儿园课程标准”改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 增加:“创设良好的教育环境,合理组织教育内容,提高丰富的玩具和游戏材料,开展适宜的教育活动”;“参加业务学习和幼儿教育研究活动”改为“参加业务学习和保育教育研究活动”;“ 定期向园长汇报,接受其检查和指导”改为“定期总结评估保教工作实效,接受园长的指导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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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保育员除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五条规定外,还应具备初中毕业以上学历,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幼儿园保育员的主要职责如下:(三)在医务人员和本班教师指导下,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 |
第四十二条 幼儿园保育员应当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九条规定,并应当具备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幼儿园保育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三)在卫生保健人员和本班教师指导下,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 |
第四十二条:幼儿园保育员“还应具备初中毕业以上学历”改为“并应当具备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医务人员”改为“卫生保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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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第三十九条 幼儿园保育员的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本班房舍、设备、环境的清洁卫生工作;(二)在教师指导下,管理幼儿生活,并配合本班教师组织教育活动;(三)在医务人员和本班教师指导下,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四)妥善保管幼儿衣物和本班的设备、审具。 |
第四十三条 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对全园幼儿身体健康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三)负责晨检、午检和健康观察,做好幼儿营养、生长发育的监测和评价;定期组织幼儿健康体检,做好幼儿健康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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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增加“负责晨检、午检和健康观察,做好幼儿营养、生长发育的检测和评价;定期组织幼儿健康体检,做好幼儿健康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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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第四十一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成绩优良者,应按有关规定给于奖励。对不履行职责者,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五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成绩优良的幼儿园教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对不履行职责的幼儿园教职工,应当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分。 |
第四十五条:“对不履行职责者,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改为“对不履行职责的幼儿园教职工,应当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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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教育24年,通过训练能轻松帮助孩子提高成绩30-50分;擅长矫正3-6岁儿童偏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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