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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学前教育新政汇总(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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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政


2022.5.23 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教材工作责任追究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针对大中小学教材编写、审核、出版、印制发行、选用使用等各环节存在的主要责任问题,明确追责情形和处理方式,实行全覆盖、全链条、规范化责任管理。《指导意见》共包括六方面内容:一是强化责任意识,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学校树牢责任意识,将教材工作责任压实到单位、落实到人。二是把握基本原则,提出教材工作责任追究要坚持依法依规、全面覆盖、客观公正、惩建结合的基本原则。三是明确追责情形,细化大中小学教材编写(修订)、审核、出版、印制发行、选用使用及发布涉教材信息等方面的追责情形。四是严肃追究问责,明确教材工作责任承担主体和追责处理方式,强调建立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五是规范追责程序,明确教材工作责任追究要按照受理、核实、处理的基本程序进行。六是提出数字教材和作为教材使用的讲义、教案、教参,以及民族语言文字教材翻译、编译等工作责任追究,参照《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


2022.5.2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国民健康规划的通知 


《规划》提出完善生育和婴幼儿照护服务,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1、完善托育服务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建立健全备案登记、信息公示和质量评估等制度,加快推进托育服务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2、研究制定托育从业人员学历教育和相关职业标准,提高保育保教质量和水平。3、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提供普惠托育服务,发展集中管理运营的社区托育服务网络,完善社区婴幼儿活动场所和设施。4、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5、加强对家庭的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研究出台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照护模式,鼓励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提供家庭育儿指导服务。6、支持“互联网+托育服务”发展,打造一批关键共性技术网络平台及直播教室,支持优质机构、行业协会开发公益课程,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7、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


2022.5.9 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加力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若干措施》


《若干措施》提出,进一步为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十大方面举措,包括各地要积极安排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专项资金,2022年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力争新增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1.6万亿元,做好大宗原材料保供稳价,开展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等,助力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


《若干措施》提出,各地要积极安排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专项资金,优化支出结构,加大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支持,结合本地实际向困难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房屋租金、水电费、担保费、防疫支出等补助并给予贷款贴息、社保补贴等。


《若干措施》还明确,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但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银行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和借款人实际情况,合理采用续贷、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予以支持,避免出现抽贷、断贷。


在做好大宗原材料保供稳价上,《若干措施》明确运用储备等多种手段,加强供需调节,促进价格平稳运行。加强大宗商品现货和期货市场监管,严厉打击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在加强生产要素保障上,《若干措施》提出,将处于产业链关键节点的中小微企业纳入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白名单”,重点加强对企业人员到厂难、物料运输难等阻碍复工达产突出问题的协调解决力度。


2022.5.7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下达2022年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经研究,现核定下达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2022年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预算(项目代码:Z135050000015),详见附件。收入列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5 教育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5 教育支出”相关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切实发挥省级统筹作用,指导县(市、区)科学规划幼儿园布局,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坚持公办民办并举、多种形式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健全普惠性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提升幼儿园保教质量。进一步巩固幼儿资助制度,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获得资助。 

二、地方各级教育、财政部门要按照轻重缓急原则统筹安排中央补助资金和自有财力,继续加大对脱贫地区支持力度。要按照《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73号)要求,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管理。要对照区域绩效目标同步分解省以下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附件:

1. 2022年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预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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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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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5.6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的意见》


《意见》在第五条“强化公共服务供给,增进县城民生福祉”中提出:


扩大教育资源供给。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扩容增位,按照办学标准改善教学和生活设施。鼓励高中阶段学校多样化发展,全面改善县域普通高中办学条件,基本消除普通高中“大班额”现象。鼓励发展职业学校,深入推进产教融合。完善幼儿园布局,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引导扶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落实农民工随迁子女入学和转学政策,保障学龄前儿童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学。


发展养老托育服务。提升公办养老机构服务能力,完善公建民营管理机制,提供基本养老和长期照护服务。扩大普惠养老床位供给,扶持护理型民办养老机构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建设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提供失能护理、日间照料及助餐助浴助洁助医助行等服务。推进公共设施适老化改造。发展普惠性托育服务,支持社会力量发展综合托育服务机构和社区托育服务设施,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幼儿。


2022.5.5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第一批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推荐申报工作的通知


一、推荐数量


各省(区、市)要认真对照《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标准(2022年版)》(见附件),对申报城市进行评审。申报城市必须符合10个方面的创建标准,缺一不可,特别是在多渠道发展普惠托育服务、托育机构纾困等方面出台切实管用的政策措施。向国家推荐的示范城市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可参评单位总数的10%,超过10%的要排出顺序。坚持好中选优、宁缺毋滥,可以少推荐或不推荐。


二、报送材料


(一)城市申报报告。城市政府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向省级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报送示范城市申报创建报告,对标对表2022年版创建标准,介绍主要举措、突出亮点和工作成效,简明扼要,重点突出,字数不超过3000字。


(二)省级评审推荐报告。省级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示范城市评审推荐报告,包括本省(区、市)创建工作情况、评审推荐过程、推荐城市名单和推荐意见等,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字数不超过2000字。


(三)报送时间。上述材料请于2022年9月30日前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电子版材料同步发至指定邮箱。报送材料前,拟推荐城市名单要在省(区、市)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官方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2022.4.28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创建示范活动管理,深入改进作风,力戒形式主义,切实为基层减负,充分发挥创建示范引领作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工作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统筹管理、合理设置、严格审批、动态调整、注重实效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创建示范活动,是指各地区各部门为提高政策落实水平,推动高质量发展,对某项工作设置科学合理的考评指标体系,采取必要的推动措施,动员组织相关地方或者单位开展创建,通过评估、验收等方式,对符合标准的对象以通报、命名、授牌等形式予以认定,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活动。

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责任制考核,属于业务性质的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技术示范、改革试点工作,以及以本单位内设机构为对象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不属于本办法规范的创建示范活动。
……


2022.4.26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司法鉴定职能作用协力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主动对接公安、民政等部门,加强工作沟通和信息共享,及时提供从事亲子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信息。办案机关在开展“打拐”行动中遇到复杂、疑难、特殊等技术问题,需要进行亲子鉴定的,要积极协调实力强、诚信好的鉴定机构支持配合。

《通知》强调,要加强资质管理,认真核查有关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业务范围,确保其具备从事亲子鉴定业务的能力水平。要督促鉴定机构严格亲子鉴定委托、受理,认真核实当事人身份信息,确保真实有效;严格鉴定材料的提取、保管和使用,确保检材接收、传递、留存、处置、存储、保留、返还、清理等各环节符合要求;严格鉴定实施程序,认真做好档案归集与保管;严格规范业务宣传,严禁违规宣传或招揽业务、代理人等。

《通知》强调,要按照常态化整治顽瘴痼疾要求,结合教育整顿、专项治理、“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投诉举报等发现的问题及线索,全面排查亲子鉴定业务隐患,对于存在问题的,要责令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继续开展亲子鉴定业务。要严厉打击“司法黄牛”对亲子鉴定业务的干预和渗透,健全完善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规则,严防虚假鉴定意见“洗白”拐卖行为。严禁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与“司法黄牛”接触,对于参与拐卖妇女儿童黑色产业链的,一律依法依规从严从重惩处。

文章来源:第六期《学前教育行业资讯汇编》国家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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