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02
主要包括以下六类情形:
一是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彻底。 二是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 三是教育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 四是办学行为不规范。 五是教育教学质量下降。 六是安全问题较多或拒不接受教育督导。
(一)隐瞒事实真相,阻挠、干扰或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 (二)对举报人、控告人、检举人和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 (三)被问责后,仍不纠正错误或不落实整改任务。 (四)一年内被教育督导问责两次及以上。 (五)其他依规、依纪、依法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03
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在招生入学、人才培养、科学研究、课程开设和教材使用等工作中存在办学行为不规范或出现严重违规; 未按要求加强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管理,存在超标超前培训、虚假宣传、超期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侵害师生合法权益,出现教师师德严重失范、学生欺凌等危害学生身心健康情况或重大负面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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