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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立法对幼儿园的教育活动评价主体有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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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解答】学前教育立法视角下的教育活动评价主体新规定🌟

近日教育部发布的《学前教育法草案(送审稿)》引发热议,其中第42条对幼儿园教育活动评价主体作出了突破性规定。结合华东师范大学李季湄教授在2023中国学前教育年会上的解读,我用”三明治法则”为您拆解核心要点:

1. 基础层:法定必选主体(刚性要求)
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建立”三位一体”评价机制(条例第42条第1款),如北京市教委2024年起推行的”幼儿园质量督导100%覆盖”政策
幼儿园自身:要求建立”教师自评+园所诊断”双轨制(参照南京实验幼儿园园本评价模式)

2. 创新层:多元参与主体(突破亮点)
家长委员会:首次赋予法定评价权(第42条第3款),深圳南山区已试点”家长观察员”制度
第三方机构:需具备省级教育部门认证资质(如华东师大PCER项目认证机构)
儿童参与:借鉴安吉游戏”儿童会议”实践经验,5岁以上幼儿可参与游戏活动评价

3. 特别规制(红线警示)
⚠️ 禁止单一主体垄断评价(第42条第4款)
⚠️ 商业机构评价不得与招生挂钩(参考上海2023年治理”幼升小”乱象案例)

【专家建议】首都师范大学王异芳教授团队提出”评价主体四维适配模型”:

  • 日常活动:教师自评+幼儿访谈(可用”心情天气表”等可视化工具)
  • 阶段评估:家长问卷+专家督导(推荐使用ECERS-R国际量表本土化版本)
  • 专项检查:第三方飞行检查(可借鉴成都武侯区”双随机一公开”模式)

最新动态: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刘占兰研究员透露,配套实施的《幼儿园评价主体实施办法》将于2024年9月前出台,建议关注”微言学前教育”公众号获取政策解读。

需要具体案例或操作工具模板的话,可以告诉我您所在园所类型(公办/民办/普惠),我会提供定制化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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