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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妇女儿童维权社会工作队伍建设的有关思考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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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2006年底,我国人均GDP已达2050美元,按照世界各国一般发展规律,当人均GDP达到1000美元时,这个国家就进入了工业化的初期。目前,我们正处于这样一个时期,即农业化国家向工业化国家过渡的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利益分配不断处于调整和重组之中,也是社会矛盾凸显的时期。在这个调整过程中,妇女儿童作为一个占人口2/3的特殊群体,他们的利益处于被冲击的核心地带。即妇女儿童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和需要利益和维护与目前社会各方面维权工作岗位的设置及相关人才队伍建设有很大差距,还需引起政府和社会的高度重视,将这一问题的解决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而迫切的任务。
   一、存在现象
  连云港市作为一个正在快速发展的港口城市,经济基础相对薄弱,在妇女儿童维权问题这个大范畴中,妇女的就业和再就业、妇女儿童的卫生保以及妇女儿童法律权益的维护,是社会和妇女儿童群体最为关注的三个具体方面。
  1、女性就业遭遇不平等待遇。据连云港市劳动监察部门今年4月份的数字统计,4月份,共接受各类劳动权益诉求2414件,符合办理条件的77起99件,其中女性作为劳动纠纷案件受害者的就达70%以上,这些案件主要涉及劳动用工、工资待遇、合同加班超时、孕产期被辞退等。而劳动部门为了维护女性劳动合法权益而开展的每年两次的劳动执法大检查,因被用工企业视为对己不利行为,受到了用工企业千方百计的抵制,甚至拿软环境办公室当“挡箭牌”,每次开展大检查前必须报软环境办公室审批通过,目前连云港市每年开展的劳动大检查次数为500余次,低于周边城市,如徐州每年2000余次。并且,女性就业也遭遇了不平等对待。在连云港市下岗失业职工中,女性占60%以上,而在许多企业招录员工中,女大学生被形形色色的无形门槛挡在就业大门外,甚至有些由女性担任“一把手”的部门、公司和单位也不愿意招聘女工。他们普遍认为,女工上班不几年就要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婴儿,还有经期保护、更年期等,“麻烦事”多,对企业的经济生产有一定的影响,同时加大了企业的经营成本。
  2、妇女儿童卫生保现状不容乐观。改革开放初期至90年代初,连云港市城乡妇女儿童卫生保工作,应该说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妇女病每年两次普查,企业妇女卫生室,幼儿园、托儿所的卫生保服务,以及农村卫生院产科建设,都及时有效地服务了城乡妇女。而在改革开放愈加深入,企业改制改革以及乡村卫生体制改革过程中,利益群体过多追逐局部利益,忽视了对妇女儿童卫生保的重视,资金投入严重不足,使得现在80%的企业没有妇女卫生室,农村乡镇卫生院设施严重老化和不足,计生检查代替了妇女病检查,使得连云港市的妇女病普查、孕产妇死亡率、0?5岁婴幼儿死亡率几项重要指标,成为影响连云港市妇女儿童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在今年“三八”期间,市妇联、市卫生局、市妇儿保医院联合为150名困难、下岗、单亲离异的妇女进行免费妇女病普查中,就查出需要按月进行复诊的高发人群5人,其中1人初诊为宫颈癌。在农村许多乡镇卫生院,产室之简陋令人骇然,产床上的被单是被消毒过无数次的血迹斑斑的旧白单子,电风扇也锈迹陆离,有的产科医生根本不具备行医资格和资质。
  3、妇女儿童法律权益保护方面存在问题不容忽视。目前,许多政府部门和单位都对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作出过这样或那样的规定,都指出过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重要性,这对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重视妇女儿童法律权益保护的良好氛围起到了有效的促进和推动作用,然而,这些成绩的取得并不表示,妇女儿童法律权益保护方面已经可以让人完全放心了,而是在妇女儿童维权实际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在部门维权与社会专业维权相结合的社会大维权良好氛围的营造上,在建立完善遍布社会、社区、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农村地区的维权网络上都存在缺陷,维权也仅限于部门与个人、部门之间的维权服务点,一支具有真正意义上的妇女维权社会工作队伍,尚在不断建设完善中,且形式和途径较为单一,缺乏权威性和监督性。同时,由于妇女儿童法律援助的条件过于苛刻,真正权益被侵害,受其庇护者寥寥无几。
   二、建议对策
  1、建立妇女儿童政策理论研究队伍。邀请大专院校教师、民主党派人士、高级知识分子代表等人员组成妇女儿童政策理论研究队伍,结合当前妇女儿童工作实际,或由妇联提供课题,开展对妇女儿童政策的研究,进行妇女儿童理论理念创新工作,组织实施妇女儿童调研活动等,帮助妇联组织从理论高度上把握妇女儿童工作,并指导开展好全市的妇女儿童工作。
  2、建立妇女儿童法律维权特派员制度。邀请法院民庭法官、司法局法律援助律师、社区民警等社会相关部门的同志,作为妇女儿童法律维权特派员,对涉及妇女儿童的侵权案件,第一时间内发挥职能,靠前服务,加强协调,加大妇女儿童维权的社会法律维权攻势。
  3、建立妇女劳动就业维权监督员队伍。结合今年全国将颁布实施“妇女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利时机,充分发挥劳动保障部门的劳动监督、劳动就业、劳动执法机关人员的职能作用,积极吸纳他们作为妇女劳动就业维权监督员,建立一支专业化的兼职维权队伍,加强工作的横向联系和工作交流。同时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将其纳入为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服务重点内容之一。
  4、建立妇女儿童卫生保技术监督机制。首先,建议充分发挥各级地方妇女儿童保院所的功能作用,增加对其硬件的投入,专业人才的培养引进,加大其对社会妇女儿童卫生保工作的服务、指导、监督力度。其次,建立一支由政府卫生部门的基层妇幼干部、妇儿医院专家组成的妇女儿童卫生保技术监督队伍,定期到城乡基层指导和监督妇女儿童卫生保工作,将企业的妇女卫生室建设和乡镇卫生院产科建设作为工作重点,不达标不得评为妇儿《两规》实施合格单位。
  5、加大法律宣传普及力度和社会法律维权宏观协调配合力度。一是加大对妇女儿童的法律宣传教育,让妇女和儿童监护人懂得用法律武器有效保护自身利益,遇到法律问题了解和掌握维权路径;二是加大法律援助制度的宣传力度,让妇女儿童知道法律援助的具体条件和内容;三是建议全国妇联与国家司法部、民政部进一步沟通联系,抓紧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切实帮助基层法院在审理土地承包、土地补偿民事纠纷案件过程中,切实维护出嫁女、上门女婿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秩序;四是建议公安部门放宽律师对拘押的婚姻家庭暴力案件中犯罪女性、未成年人犯罪律师接见的限度,因为,在大部门的家庭暴力案件中,女性往往首先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她们的合法利益诉求长期得不到解决和缓解,矛盾愈积愈深,最终演变成为女性犯罪,女性由原先的受害者变成了加害者,因而,家庭暴力案件中的女性犯罪大部分是被动犯罪,放宽对律师接见的限度,将有利于更加切实有效地维护家庭暴力案件中女性权益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维护。
  6、建议成立妇女儿童法律援助案件妇联组织发放工作指派函制度。申请法律援助的妇女儿童当事人,基本上都是生活困难、单亲,没有经济来源者,他们为了取得法律援助的相关手续,经常要在法律援助的机关和本人住地的社区、村民小组之间往返数次,增加了其交通、食宿开支。建议在调研基础上,建立妇联组织向法律援助部门发放指派函制度,即通过各级县区、乡镇街道办、村级妇联组织核实,申请法律援助妇女儿童经济、家庭等真实情况,然后向法律援助部门出具调查情况指派函,以切实帮助申请法律援助的妇女儿童,加大社会化妇女儿童维权工作力度。同时,鉴于申请法律援助的妇女儿童都是极端困难家庭,是社会弱势群体的实际情况,建议降低法律援助门槛,使更多的妇女儿童享受到法律援助这一人道关怀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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