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邹良丽 通讯员 曲翔宇 都宁
7岁的小强是不幸的, 幼儿园 的一次意外经历摘除了他右眼的玻璃体,这次影响一生的不幸经历没有给年幼的他带来太深的印象,桃核打在他的眼睛上那年,他才5岁。
2007年11月14日,一起校内飞核案在乳山法院一审宣判。
眼睛被桃核打了
2005年夏天的一个午后,5岁的小强和小朋友们一起吃起了老师刚发下来的桃子,正在上课的王艳老师在四下巡视着,看到有小朋友已经吃完了,王艳老师收起桃核俯下身去给小朋友梳起了头发。
后来据 幼儿园 园长 介绍,王艳老师正在给小朋友梳头的时候,小强哭着跑了过来,说同班的鹏鹏用桃核打了他的眼睛,说话间,王艳老师赶紧看了看小强的眼睛,同时把鹏鹏叫了过来,询问了事情的经过,见小强的眼睛没有什么伤痕,也没有什么大碍,就没有把这件事情放下了,当然也没有向 幼儿园 领导汇报。
一转眼,到了放学的时间,小强姥姥早早等在自家门口翘望着送外孙回家的班车,下午5时许,小强下车了,细心的姥姥注意到,外孙子的眼睛有点血丝,姥姥也没多想,据小强的父亲后来告诉记者,当时小强就把在学校发生的事情告诉了姥姥,善良的姥姥以为 孩子 也只是碰了一下眼睛, 孩子 小,正是顽皮的时候,过一会儿就好了,所以姥姥回家后就给小强滴了点消炎药水,没有太在意。
可是第二天早晨六点左右,当姥姥叫小强起床时,姥姥发现,小强的眼睛不但没有好,反而红肿起来,采访中,小强爸爸告诉记者,那天早晨,小强一直嚷着睁不开眼睛。
不一会儿工夫,接小强上学的 幼儿园 班车过来了,随车而来的 幼儿园 园长 了解到这一情况后,立即把小强送到了乳山市市区一家医院,随后姥姥赶紧给小强爸爸打了电话。在这期间, 幼儿园 方面也给鹏鹏的母亲打了电话,后来据小强家人介绍,当时鹏鹏的母亲还买了几瓶酸奶和一些水果去看望了小强。
至于小强的病情,记者在给小强诊治的这第一家医院的病历上看到这样的字样:1天前被击伤右眼,当即眼痛,流泪不能睁开,视物模糊,未行处理,今晨右眼发红,眼痛加重,畏光、流泪,视力模糊,下降。
查体,右眼视力0.3 ,左眼0.8,右眼睑红肿。
入院后进行抗炎治疗,病情无明显好转,经B超、裂隙灯检查示玻璃体内混浊,炎症扩向眼后段,建议转上级医院继续治疗。
小强的眼睛看来伤得不轻, 幼儿园 的领导批评了当时在现场的王艳老师, 幼儿园 负责人后来说,当时考虑到王艳老师各方面都干得不错,就没有辞退她,过了一段时间之后,王艳还是被辞退了。
辗转一年治疗眼睛
小强一家接下来的事情就是治疗,这一治疗就是一年多,小强休学了,小强的父母抽空陪着儿子走青岛,进北京到处给 孩子 治眼睛,小强爸爸告诉记者,儿子以后的日子还长着呢,有一分的希望他也绝对不放弃。
事情发生的第二天,即2006年7月15日,被送进医院的小强病情在乳山当地的医院治疗不见好转,医院建议小强转院。经 幼儿园 园长 介绍,2006年7月18日,小强爸爸带着儿子又来到了青岛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
当时青岛医学院附属医院病历上记载着,小强右眼外伤后视力下降伴眼同痛4天。
初步诊断,小强开放性眼外伤(右)、角膜穿孔伤(右)、眼内炎(右)、外伤性白内障(右)。
7月19日,青岛这家医院在全麻情况下对小强进行右眼晶体切除+玻璃体切除+角膜裂缝缝合术。手术后,小强炎症加重。
7月22日,小强又接受了玻璃体切除+眼内激光光凝等几个项目的治疗,同年11月21日,小强手术后病情好转出院。
当时查体结果显示,小强右眼视力0.1。
2006年11月23日,在全麻情况下,小强又接受了硅油取出术治疗。
再次出院查体显示,小强术眼视力0.1,矫正后0.3,瞳孔散大,眼底视网膜平状。
面对这冷冰冰的专业术语,小强爸爸不懂,他只知道儿子出事后,一副1000度左右的眼镜只能让儿子有0.3左右的视力,与一个正常人的视力相差甚远。
2007年3月7日,小强的家人抱着一丝希望又带着他来到了北京一家大医院,当时的住院病历上显示,小强右眼视力0.04,矫正视力0.4,右结膜无充血,角膜中心见片状白色混浊,瞳孔近椭圆行,无晶体。
北京之行之后,小强一家又回到了乳山。
2007年4月17日,小强在乳山市市区的一家医院再次接受治疗,检验结果与北京大医院的检查差不多,右眼视力0.04,矫正视力0.25,中部角膜片状灰白色混浊。眼底:网膜平坦,黄斑中心凹发射视不清。
住院期间,费用是由 幼儿园 支付的。
小强:要侵害者为他的伤害买单
辗转一年,儿子的病情没有得到根治,小强父母的心可是操碎了。
等到乳山、青岛、北京几个地方的大小医院转下来,小强的病情稍微稳定了一些,小强的父母想起了那导致出现这些事情的罪魁祸首――校内飞核,他们要为儿子的伤情讨个说法。
2007年5月15日,小强的家人把鹏鹏的父母和小强所在 幼儿园 一起告上了法庭。
小强家人在起诉状中提到,因老师监管不利,致小强右眼被鹏鹏用桃核划伤,小强报告老师后未引起 幼儿园 的足够重视,致使小强右眼终身残疾, 幼儿园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鹏鹏和她的父母作为直接侵害者,在小强受伤后采取了极不负责的态度,他们要求法院给他们一个说法。
2007年5月16日,此案被乳山市人民法院受理后,小强的家人委托威明司法鉴定所对他的伤情进行鉴定,法医鉴定结果显示小强神志清晰,精神状态一般,右眼视力0.04,矫正视力0.3,眼睑无浮肿,结膜无充血,右孔散大,直径4-6毫米,成椭圆形,角膜上方,见片状混浊,虹膜7点处见周切口,晶体缺失,左眼视力1.2,左瞳直径3毫米,直接光反射灵敏,间接光反射迟钝。
被鉴定人视力不稳定,多介于0.2-0.3之间,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被鉴定人的伤残构成八级伤残。
小强:撤消对 幼儿园 的起诉
2007年6月22日,第一次开庭。
小强一家在宣读完起诉状之后,突然提出撤回对 幼儿园 的起诉。
鹏鹏的家人当然不会同意,他们提出,小强一家变更诉讼理由不符合民诉法的规定,变更诉讼请求应在庭前交换证据之前,因此临时变更诉讼请求的要求不应该被支持,而且 幼儿园 与本案有着特殊的利益关系,所以撤诉请求不应该支持。同时,他们也不是本案的被告,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小强在本案中陈述的,他们的女儿将小强的眼睛划伤是毫无根据的,小强一家应该向 幼儿园 主张权利。
鉴于案情复杂,主审法官将此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开庭审理前将原告撤回对 幼儿园 的起诉,可能导致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向原告进行了示明,原告依然坚持撤回对 幼儿园 的起诉,合议庭经评议认为,撤回起诉属于原告的诉讼权利,遂裁定允许原告撤回了对 幼儿园 的起诉。
根据双方的陈述,法庭归结的庭审的调查重点是,小强的伤害由谁来赔偿,对小强损失应该如何计算。
庭审中,小强方坚持认为小强的伤害是由鹏鹏直接致伤的,应由鹏鹏和她的家人直接赔偿。而且,小强方提供了由 幼儿园 园长 和当天上课老师共同提供的一份书面证明材料,证实小强的伤为鹏鹏所致。
鹏鹏方提出, 幼儿园 无权提供案发当时的证人证言,因为 幼儿园 既是被告又是利害关系人,所以 幼儿园 提供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小强受伤的事实只是第二天他的父母反映的,因此并不能确定小强的伤是鹏鹏所致,而且即使小强是在学校受伤的,学校对小强的伤害没有采取措施,学校对此也应该负有责任,同时他们对 幼儿园 的询问是否真实有异议, 幼儿园 园长 的询问方式都是不合法的,不产生法律效力。
小强方提出,既然 幼儿园 是本案的被告之一,他们出具证据的性质属于自认,在这份证据中也记载了鹏鹏乱扔桃核致伤小强的基本事实,且能够证实,鹏鹏母亲在查明小强受伤后主动探望过一次。
至于对 幼儿园 的询问方式是否合法,从庭审中可以看出, 幼儿园 没有违法行为,他们提供的证据效力也应得到法庭的认可。对于学校是否承担责任,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的最高解释第7条的规定,充分直接损害人即本案鹏鹏应承担完全责任,学校只有在出现重大过错才承担责任,而学校的责任不能代替鹏鹏的责任,鹏鹏乱扔桃核,击伤小强并没有证实 幼儿园 在此期间存在重大过错,且 幼儿园 把小强送医院治疗,所以鹏鹏方应承担所有责任。
对此,鹏鹏方认为他们是对最高院的条文理解有误,第七条第一款规定, 幼儿园 对小强的受伤应负有举证责任,证明学校已经尽到了管理和保护的义务,损害的事实过程为 幼儿园 ,应当负有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所以鹏鹏方没有过错,没有侵害行为,对于小强陈述的鹏鹏母亲曾到医院看望过小强,这个过程是 幼儿园 通知鹏鹏母亲去的,没有说是他的女儿伤害了小强的事实,而且他们认为小强的父母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没有事实依据。
幼儿园 园长 出庭作证
2007年下半年,小强的家人提出要求 幼儿园 负责人出庭作证。
听到这些,鹏鹏方可不乐意了,他们提出: 幼儿园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而且它属于管理单位, 幼儿园 对入园学生负有管理职责,因此不具有本案的证人资格。
合议庭认为, 小强、鹏鹏都在同一所 幼儿园 上学, 幼儿园 老师对事故发生的经过最清楚,虽然 幼儿园 在此次事故中存在过错,但不能据此否认 幼儿园 老师对案件事实的否定,故对 幼儿园 老师提供的证言的效力法院给予确认。
幼儿园 负责人在庭审中提出,他们曾问过鹏鹏的母亲鹏鹏为什么不到 幼儿园 去了,鹏鹏的母亲说,鹏鹏把小强的眼睛打坏了,自己害怕不敢去。
法院认为,鹏鹏未满10周岁,是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 幼儿园 期间因扔桃核造成小强右眼损伤,其后果应当由她的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幼儿园 是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教育机构,他们在教育活动中没有能履行相关的义务导致未成年人小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案件事实本院认定鹏鹏致伤原告应当承担八成责任, 幼儿园 因管理保护过程中存在过错,应承担两成责任。小强在庭审前撤回了对 幼儿园 的起诉,由此产生的对他不利的法律后果应该由小强自己承担,鹏鹏只须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小强右眼之伤构成八级伤残,对他将来的生活、学习带来极大的影响,所以小强要求赔偿其精神损害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条之规定,判决鹏鹏赔偿小强医疗费19620元、交通费1828元、住宿费240元、配眼镜费用405元、伙食补助费106元、护理费3184元、伤残赔偿金5852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等共计84799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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