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本网记者刘金林之子告北京金色未来 幼教 中心一案在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开庭审理。作为 孩子 的法定代理人,刘金林出庭并在法庭上提出质疑:2007年9月7日,刘金林之子转出被告所属老山西里大地 幼儿园 ,被告为什么还要收取2007年9月全月的保育费?
2005年7月,刘金林让自己的儿子到北京金色未来 幼教 中心下属老山西里大地 幼儿园 入园。今年9月,刘金林让自己的儿子从其他班级转到该园学前班,由于不满意该班教师的保育工作,9月7日以后刘金林让 孩子 转出该园。刘金林本来认为在园几天就交几天的保育费,而 幼儿园 一方却要收取9月份全月的保育费。 幼儿园 有关负责人称,即使在园一天也要收取全月的费用。既然已转出该 幼儿园 ,未接受保育,还要收取转走以后日期的保育费。
幼儿园 方面这样的做法其依据何在? 幼儿园 一方提供了两份有关文件,北京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托儿所、 幼儿园 收费的通知》(京价(收)字1997年384号)中规定:“托幼园所须从儿童实际入园之日起按月收费,不得跨月预收费。”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体制改革 幼儿园 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及有关收费问题的函》(京价(收)字[2001]316号)中规定:“保育费须按月收费不得跨月预收。” 幼儿园 一方认为按照上述文件中“按月收费”的规定,转园时的这个月只要在园一天,也要收取全月保育费,而且这也是托幼园所的行规。
“按月收费”真的是这样理解?这种行规是否合理、合法?本网记者请教了有关 专家 。北京市硕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康生认为,托幼园所收费问题由于涉及到广大市民的切身利益,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由于学前教育的特殊性,很多幼儿家长没有诉诸法律,这也是一些托幼园所乱收费行为频频出现的重要原因。上述文件主要是从规范当时出现的一些严重乱收费行为(比如一些媒体报道过的,在儿童实际入园之前就收取保育费,或者按季度、年度收取保育费等)而出发制定,尤其是《关于进一步规范托儿所、 幼儿园 收费的通知》立法目的更为明确,因而上述规定中特别强调“不得跨月预收费”、“不得跨月预收”。康生认为, 幼儿园 一方不能把一句话分解开,仅截取其中一段来理解。他进一步认为,从上述规定的立法本意来看,其应当是强调要收取当月费用,而且该规定应针对的是幼儿正常在园期间的情况。 幼儿园 一方的理解是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误读,这一所谓的行规不合理,也没有法律依据,有关部门应予禁止。而由于对月份中间阶段入园、退园时如何收取保育费,上述文件还未明确,康建生认为,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需要尽快作出相应规定,以免出现类似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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