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合肥10月7日电(记者 熊润频)没有取得办学资格的 幼儿园 派校车接送学生上学,因为疏忽将一名三岁幼儿滞留校车中6小时,导其死亡。近日,备受关注的肥东县撮镇“蓝天 幼儿园 幼童死亡案”在肥东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幼儿园 园长 阚翠明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其夫孙毅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附带民事赔偿18万元。
记者从肥东县人民法院获悉,2003年9月,被告人阚翠明在没有获得肥东县教育部门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在该县撮镇开办蓝天 幼儿园 ,并担任 园长 之职,其夫为该 幼儿园 校车司机。今年5月29日6时左右,阚翠明和孙毅一道,由孙毅开着校车,将20多个 孩子 接往 幼儿园 。该车到达蓝天 幼儿园 后,由于阚翠明和孙毅的疏忽大意,3岁的受害人夏�谋灰磐�在车内,一直到当天13时许,孙毅用车时才发现被遗忘在车内的夏�模�致使夏�脑诔的诟呶禄肪诚轮惺钏劳觥�
肥东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由于案发后被告人阚翠明和孙毅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人民币18万元损害赔偿协议,故作出上述判决。截至目前,被告人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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