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沈阳市十大“霸王条款”正式出炉,沈阳市消费者协会表示,对拒不整改的企业要转请行政机关处罚,并支持消费者起诉。
十大“霸王条款”是随着沈阳市消费者协会点评2004年不平等格式条款合同活动的揭晓而“出炉”的。
所谓的不平等格式条款,就是百姓常说的“霸王条款”。对此,法律 专家 解释说,就是经营者以自身垄断性优势签订有利于自己的条款,它还包括一些商家以“本店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以及显失公平的行业惯例。
沈阳市消费者协会会长韩晓言介绍说,市消协点评2004年不平等格式条款活动,目的就是推动广大消费者举报揭露“霸王条款”,让经营者真正把消费者当作“上帝”,同时提高消费者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
沈阳市消费者协会希望被点评的单位能做出积极回应,消协将及时公布反馈结果。对被点评单位要发函劝喻,对拒不改正的企业要公开曝光或转请行政机关处罚;对群众反映突出、涉及面广的问题,要向有关行政、行业主管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支持消费者起诉;同时建议人大出台对格式条款的监管办法,推动有关示范文本的制定、修改。
幼儿园 《入托须知》霸气十足,被列为十大“霸王条款”之首
消费者朱志芳:我家 孩子 入托前后遭遇了许多不平等。一是入托时每个 孩子 必须先交300元的物品费,但退托时才被告知既不退款又不退物。二是在《入托须知》中明文规定:每月托费400元,上半月入托收取全月的托费,下半月入托收取半月托费,每个月出勤一天即收取全月托费。为了以上规定得到保障,在入托时还要收取押金500元。三是《入托须知》中还规定了“如需要乘坐通勤车,按照路途远近每月收取100、150元不等的车费,每半年交一次,如中途退托,车费不退。四是该 幼儿园 规定了每个月交托费的固定日期,甚至作出了“迟交一天收取滞纳金10元”的强制性规定。
专家 点评
 姜群(辽宁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民法教研室主任)
一些 幼儿园 的入托条件违背了公平自愿的原则,在与家长签订的格式合同中有单纯体现单方面意愿的“霸王条款”。“入托时每个 孩子 交300元物品费,退托时不返回钱与物品”,还有许多 幼儿园 一次性征收一笔“建园费”,一旦退托则只好损失入托时所交的费用,这些都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
我国的《合同法》中最基本的原则是自愿平等的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意思独立、自由,权利和义务相对应,不得显失公平。本来格式合同是为了降低交易成本而产生,而在这些入托条件中 幼儿园 却私自加重了合同相对方的义务,设定的格式条款有损于消费者的权益,将这种损失抛给对方来承担,这就违背了格式合同产生的初衷和立法的本意。《合同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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