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教师免费课件,幼师得力助手!
教案、课件、资料,一应俱全!

六岁儿童状告保险公司

【幼师宝】2000多G内容,终身免费更新    |    快来体验【智能幼师】,感受智能魅力!

       幼儿园 向寿险公司办理了学生团体保险,但当杨必为之父拿着住院医疗费去找寿险公司时,寿险公司却拒付保险费。于是,父亲带着他愤然走上法庭。

   &nbsp据1998年第10期《独生子女》广力披露:1997年11月20日上午9点,重庆万县市龙宝区人民法院房地产法庭内气氛肃穆,审判长郭勇智宣布开庭后,一件民事诉讼案在这里正式开庭审理。这是一场特殊的诉讼,将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万县市龙宝区支公司(以下简称龙宝寿险公司)和万县市沙河 幼儿园 推上被告席的,竟是一位6岁儿童。

原告杨必为:我交了保险费,你不给付我的住院医疗费,我就要告你

    1996年9月23日,杨必为带回了 幼儿园 的通知:沙河 幼儿园 受龙宝寿险公司的委托,向每位在读学生收取17元保险费。随后,杨必为之母到园为其缴清费用。后来查实,9月26日由 幼儿园 集体向龙宝寿队公司办理了学生平安保险及附加住院医疗保险,保期1年。就在参加保险后,杨必为因扁桃体发炎到万县市第四人民医院和其他医院进行治疗。但久治不愈。1997年2月14日,杨必为的父亲杨志荣送他到重庆大坪医院住院治疗,该院对其进行了右扁桃体摘除、腺样体刮除术治疗,于同年3月4日痊愈出院,共花去医疗费2657.70元。住院期间,杨志荣专程回万县市到沙河 幼儿园 为儿子请假,班上老师未提到定点医院就诊之事。

   &nbsp杨必为出院返回 幼儿园 后,杨志荣到万县市某保险公司为单位缴纳保险费时,顺便向该公司业务人员咨询:儿子缴了17元保险费,应属什么保险?业务人员查找资料及有关规定后告诉杨:你儿子缴纳的保险费应属于“学生平安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在保险期内可报销一定的医疗费,详情得问 幼儿园 及承保的保险公司。

    1997年3月18日,杨志荣到沙河 幼儿园 ,校医李柳蓉给了杨志荣一份“给付保险金申请书”,杨将申请书填好后找张 园长 盖章,张 园长 对杨说,你儿子住院不符合保险公司的“特别约定”。杨当时大吃一惊:什么“特别约定”,我们可从没听说过。张 园长 说,你小孩住院医疗费的问题,我们请示保险公司后再说。1997年4月7日,杨志荣按照张 园长 的要求,找到龙宝寿险公司,公司明确告知,杨必为住院不符合保险公司的“特别约定”,保险公司拒付无保险约定的住院医疗费。杨志荣与之争辩:你们保险公司在收取保险费时并没有向我们宣传有什么特别约定,也没有给我们任何有特别约定的材料和手续,我们怎么知道?保险公司的承办人态度冷漠地说,我们只对学校,不对学生个人及家长宣传,给没给你们特别约定的材料那是 幼儿园 的事情,你这种情况我们保险公司是不能给付医疗费的。

   &nbsp只管收取学生的保险费,不给学生和家长保险手续及特别约定的材料,让学生和家长蒙在鼓里,以至于医疗费报销无门。这样的事竟发生在自己身上,杨志荣一家气愤不已。为了保护儿子的合法权益,杨志荣代杨必为毅然走上法庭,将龙宝寿险公司和沙河 幼儿园 推上被告席:要求龙宝寿险公司给付保险住院医疗费2657.70元及案件诉讼费。

被告龙宝寿险公司:原告违反特别约定,我们有权拒付。

   &nbsp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龙宝寿险公司委托万县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冉启云出庭。龙宝寿险公司在答辩中称:原告杨必为在 幼儿园 参加了学生平安附加医疗保险属实,但保险公司向投保人特别约定:“万县市住院医疗指定医院为:万县市中心人民医院、市第四人民医院、市第三中医院。若学校需另外确定医院,须在签章前提出申请,并经我公司同意后在保单上列明方为有效。”原告杨必为应诊未到定点医院,违反了定点医院就诊和需转上级医院应由主管医师出具证明并经保险公司同意的规定,按照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万县市分公司学生平安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第五章第六条第一款“被保险人未在保险公司定点医院住院或未经定点医院和保险公司同意而转上级医院的医疗费用,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之规定,龙宝寿险公司不应付杨必为保险费,要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沙河 幼儿园 :没想到会被学生推上被告席

   &nbsp在法庭上,沙河 幼儿园 的老师们觉得有些尴尬:将自己推上被告席的,竟是自己 幼儿园 的6岁学生。沙何 幼儿园 作出如下答辩:原告杨必为在我园交了17元钱投保属实,但原告住院时未告知 幼儿园 ,出院后才来找我们要求填表盖章,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因不是定点医院就诊,我园拒绝盖章。原告称我园没有宣传不实,我们给学生或家长发了保险公司致学生家长的一封公开信,我园与保险公司办理保险手续后,用小黑板以通知的形式挂在 幼儿园 内,将定点医院和凭处方、发票手续方能报帐的内容进行了宣传,沙河 幼儿园 没有任何责任。

双方辩论焦点:宣传是否到位

   &nbsp法庭调查结束后,双方进入了唇枪舌剑的法庭辩论,其焦点是:宣传是否到位。

   &nbsp原告认为:原告交了17元保险费,由 幼儿园 向龙宝寿险公司办理了保险,双方保险关系是合法有效的。龙宝寿险公司作为保险的专业机构,明知道在校学生的保险费是由家长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的规定,龙宝寿险公司理应向学生家长说明保险的具体条款内容,但龙宝寿险公司未向学生家长说明,以至于学生和家长都不知道有特别约定,保险公司未尽到责任,过错十分明显。而且,龙宝寿险公司在1996年9月26日给沙河 幼儿园 办理的在校学生平安附加住院医疗保险保险单(正本)上,在特别约定一栏也只字未填。因为保险单就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事实上的民事保险合同,特别约定没有定明具体内容,可以认定,没有经过双方协商,龙宝寿险公司单方面提出的特别约定也应是无效的。沙河 幼儿园 作为龙宝寿险公司的委托方,理应为参加保险的学生负责,做好宣传工作,使学生家长对保险条款内容有清楚的了解。然而,沙河 幼儿园 的宣传中采取的措施是不够的。 幼儿园 让学生把参加保险的通知和保险公司致学生家长的一封公开信带回家,作为年龄不过几岁的儿童,根本没有自理能力,很难把这些东西带回家完整无缺地交给家长。如果认为把上述通知和公开信交给学生了,就等于给学生家长作了宣传,那是极不负责任的,也是没有说服力的。事实上,有相当一部分学生家长都未能收到学校的通知和公开信。以至于交了保险费,还稀里湖涂不知道 孩子 到底保了什么险。再从取证的
1996年9月23日沙河 幼儿园 给学生家长出的通知上看,上面只有这样的内容:“按保险公司通知,本期学生平安险5元、医疗险12元,共计17元,赔偿各2000元,上课期间门诊、住院医药凭处方发票报销,保期一年,希家长于二十五日前交给班上老师,过时不保。”根本未提及特别约定。在保险公司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中,也丝毫未涉及特别约定的内容。按照 幼儿园 的说法, 幼儿园 把这两样东西让学生带给家长做为宣传,但哪个学生家长能从通知和公开信中了解特别约定的内容呢?用一块并不显眼的小黑板以通知的形式挂在 幼儿园 内,将定点医院和凭处方、发票手续报帐的内容进行宣传,这能够保证宣传到每一位学生家长的头上吗?包括一些 幼儿园 老师在内,都不知道特别约定的具体内容。因此,原告认为,龙宝
寿险公司收取了学生的保险费后,就应当和 幼儿园 一道,负责把相关条款内容宣传到每一位学生和家长,但事实上,由于二被告宣传不力,学生家长并不知道特别约定的内容,其行为是一种民事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被告龙宝寿险公司应该承担原告杨必为的保险医疗费、诉讼费的民事法律责任。

   &nbsp被告龙宝寿险公司一口咬定,保险公司作了大量宣传,宣传是有力度的,原告有知道保险条款内容的权利,原告不知道是其自愿放弃权利。原告在去重庆大坪医院治疗前,就应通知 幼儿园 或龙宝寿险公司,经龙宝寿险公司同意后,才能前往就诊。而且被告称,原告杨必为之父在单位从事总务工作,也应知道相关程序。被告龙宝寿险公司委托代理人特别强调,保险公司不能开这个先例,给没到指定医院治疗的学生给付医疗费,否则,还会有学生自己前往北京、上海等地就诊,医疗费用更是难以估算。

   &nbsp沙河 幼儿园 坚持认为, 幼儿园 受保险公司委托,向学生收取保险费后,向学生和家长都作了认真的宣传,写有特别约定的小黑板在 幼儿园 内悬挂了很长一段时间,接送 孩子 的家长都能看见的。如果家长未看黑板,那也只能说明家长对 孩子 不够关心。作为 幼儿园 ,我们的宣传已经做到家了,这个案件我们不应负什么责任。

法律的斯巴达克之剑开始向六岁儿童微笑

   &nbsp上午11点,激烈的法庭辩论结束后,庭长郭勇智宣布进行法庭调解。原告表示愿意接受调解,而被告龙宝寿险公司则一口回绝。龙宝寿险公司依然态度坚决:决不能给付原告的保险医疗费,否则,外出就医的学生纷纷找上门来,经济后果不堪设想。调解失败,法庭只能进行判决了。

   &nbsp龙宝区法院认为:原告杨必为的法定代理人为原告投了保后,应主动向 幼儿园 或保险公司询问和了解有关保险的具体规定,在未了解保险的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带原告去外地治疗所发生的费用应承担一定责任。被告龙宝寿险公司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投保人杨必为的住院医疗费应按投保额的级数标准予以适当支付保险金。被告沙河 幼儿园 属代办行为,无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整个案件事实基本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3条的规定,1997年11月28日,万县市龙宝区人民法院以(1997)龙民初字第1750号下达了民事判决书:被告人寿保险龙宝区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杨必为住院医疗保险费1200元,原告自己承担800元。案件
受理费253元,由人寿保险龙宝区支公司承担152元,原告杨必为承担101元。6岁的杨必为和全家人脸上有了微笑,尽管判决未能完全实现自己的诉讼请求,但法律的斯巴达克之剑毕竟是神圣的,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容侵犯。

二审:法律杠杆始终是公平的

    1997年12月8日,龙宝寿险公司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龙宝区法院的民事判决,认为龙宝区法院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要求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撤销一审判决,秉公断案。为此,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2月12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该案。

   &nbsp龙宝寿险公司在上诉中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沙河 幼儿园 在办理保险时,向学生家长做了宣传,明确告知了保险的有关规定,向家长发放了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并用小黑板以通知的形式,将定点医院和凭处方、发票手续方能报帐的有关注意事项,告诉了所有学生家长。杨必为之父杨志荣投保时已了解保险的有关规定,杨必为生病后未到指定医院就诊,擅自外出医治所支出费用,龙宝寿险不应负责任,原审判决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因为保险合同明确规定,投保人如需住院治疗,必须到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就诊,如需转院,应由就诊医院证明,并经保险公司同意,否则保险公司不负责任。龙宝寿险公司特别强调,如果杨必为违章违约擅自外出治疗,也能得到法院支持,那保险公司今后将会受这错误先例影响,从而造成无法
估量的损失。

   &nbsp杨必为对此递交了答辩兼上诉状:杨必为的家长在交清保险费后,没有收到保险公司的任何书面手续,对保险种类及条款一直不清楚。原告在起诉前,找到沙河 幼儿园 复印的保险单上也没有特别约定。龙宝寿险公司以原告违背特别约定,未到指定医院治疗而拒付保险费,其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给原告划分40%的责任违背客观事实,恳请上级法院主持公道,撤销原判决,并判决由龙宝寿险公司全额给付保险费用。同时,杨必为请求二审法院将原审第二被告沙河 幼儿园 变更为本案第三人的诉讼主体地位。

   &nbsp经过审理,整个案件基本事实的轮廓已经凸现出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杨必为之父杨志荣接沙河 幼儿园 通知,按时间缴纳保险费后,在保险期内,杨必为发生保险事故生病住院治疗,人寿保险公司万县市龙宝区支公司按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予以赔偿。龙宝寿险公司上诉杨必为擅自外出治疗,未在定点医院住院,所开支医疗费不属保险责任范围的上诉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员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沙河 幼儿园 代龙宝寿险公司向各家长发出投保书面通知和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均未明确说明保险合同中所规定的免除条款,用挂于 幼儿园 门前的小黑板的通知进行宣传之说,也无充分证据证明明确告诉了杨必为及其法定代理人杨志荣,故龙宝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1998年3月4日,重庆市第二中级民法院以(1998)渝二中法民终字第506号下达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二百五十三元,由龙宝寿险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nbsp接到终审判决,杨必为一家激动不已,毕竟法律的杠杆始终是公平的啊。

赔偿兑现,依旧不平坦

   &nbsp杨必为之父杨志荣在接到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后,迅速填好保险公司统一印制“给付保险金申请书”及医疗费用原始单据,前往龙宝寿险公司办理给付,没想到又一次碰壁,龙宝寿险公司拒不按法院的判决金额给付保险费。原龙宝区法院第一审民事判决&nbsp书,判决龙宝寿险公司支付原告杨必为住院医疗保险费1200元,其实是给龙宝寿险公司划60%的责任,其他40%由原告自己承担。因为原告杨必为的实际医疗费为2657.70元,如果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分级累进比例给付,则龙宝寿险公司的赔付额将超过2000元,按60%的责任划分,龙宝寿险公司划分责任,即只支付原告杨必为医疗保险费1200元,应算得上是合情合理的。然而,龙宝寿险公司认为法院的判决过高,不合理,不同意如数支付。龙宝寿险公司认为法院的终审判决只表明自己输了官司,应当赔偿医疗保险费,而至于到底应该赔多少,则只能按公司的内部规定来计算。杨志荣要求龙宝寿险公司按法院的判决付保险费,为6岁的儿子讨回公道,不能让法律变成儿戏;龙宝寿险公司以公司的规定做盾牌,不同意如数给付。几经交涉,双方僵持不下,拿着法院的判决书三个月了,但儿子的医疗费还没有从龙宝寿险公司拿到一分,杨志荣沉不住气了。无奈之下,他于1998年6月15日向万县市龙宝区人民法院递交了强制申请书。相信不久之后,法律会给6岁儿童一个满意的答复。

关于此案引发的思考

   &nbsp近年来,保险业悄然崛起,据 专家 估算,全国每年保险的平均增长速度在30%以上,前景相当诱人。然而,随着保险业务的蓬勃展开,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纠纷也越来越多,这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一方面,这反映了老百姓保险意识的觉醒,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表明在开展保险业务的过程中还没能做到规范有序,使之真正迈上法制化轨道。以本案为例,龙宝寿险公司为学生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康,减轻学生家庭的经济负担的一种具有社会公益性的保险业务。但因为学校这个特殊的环境,由 幼儿园 向保险公司办理了集体保险,龙宝寿险公司的保险合同未直接与学生及家长见面,其中一些关键性免除条款由 幼儿园 向学生及家长进行宣传;沙河 幼儿园 作为龙宝寿险公司的委托方,在宣传上也不是没有尽力,但因为学生家长有各种不同的情况,确实也难以向每一家长进行宣传;沙河 幼儿园 作为龙宝寿险公司的委托方,在宣传上也不是没有尽力,二者之间衔接不好,宣传没有完全到位,必然会留下种种后遗症,保险公司成为被告也就不足为奇了。令人费解的是, 幼儿园 给学生家长的缴费通知,及保险公司给学生家长的一封信,均是面向学生和家长的书面宣传材料,但除了缴费和参加保险的好处写得明明白白外,对特别约定的内容一点也未提及到,这不知是因为疏忽还是因为其它原因,不得不令人产生联想。试想,如果龙宝寿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依法向投保的学生及家长说明条款内容,或者受委托的沙河 幼儿园 能够在宣传上做到万无一失,又或者参加保险的学生家长的保险意识再强一些,能够及时了解自己 孩子 参加保险的险种及条款内容,那么,这场历时一年多还不能彻底解决的保险纠纷不就可以避免了吗?

   &nbsp为6岁儿童维护合法权益的,是法律;而要使保险业康有序地向前发展,依然得靠法律。这是本案留给我们的启示。

var cpro_id = “u2085020”;

-=||=-收藏赞 (0)
幼儿园研学培训,找优师教研18610206462
南通、常州、成都、广州、杭州多处培训基地,优质的专家师资资源、幼儿园资源,让你深入幼儿园,近距离感受先进的幼儿园生活。专题研修:课程叙事专题研修、课程游戏化专题研修、民族特色民族文化的专题研修以及各类您需要的定制化专题学习。
幼师课件网 » 六岁儿童状告保险公司
分享到

登录

找回密码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