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8日,一辆轿车正行驶在高速公路上,突然天桥上飞下一块大石头,瞬间砸穿轿车挡风玻璃,将副驾位置的乘车人砸死。一个月后,警方调查发现,石头竟是3个八、九岁的小男孩扔下的。死者家属知情后却只将高速公路公司告上法庭。昨日记者获悉,本案将于5月8日在武侯区法院开庭审理。
去年10月8日,55岁的某机关处级干部王先生乘坐司机驾驶的轿车从青白江区清泉镇出差返回成都,车行驶到城南高速23公里处(该位置处于青白江段)时,高速公路天桥上突然飞下一块重达5.5公斤的石头,直接砸穿副驾位置上方的挡风玻璃,击中了王先生的左胸,致使他因失血性休克抢救无效死亡。经走访调查后,警方发现,扔石头砸车辆的竟是当地3个不满10岁的小男孩。
死者王先生的家属认为,3个小孩之所以能扔下石头是因为事发时天桥两头没有设置防护网,遂将城南高速公路公司告到武侯区法院索赔57万余元。案件于今年1月30日开庭,城南高速公路公司认为,石头是小孩所扔,责任应由孩子的父母承担。随后,应城南高速公路公司要求,扔石头的3个小孩的父母被追加为本案第三人。因分歧太大,双方没有达成调解协议。记者昨日获悉,本案将于5月8日再次开庭审理。
○律师说法
高速公路公司应担责
昨日,记者联系上本案中死者家属的代理律师李宗发,他表示,根据《高速公路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设计通用规范》,上跨高速公路的桥梁应设置防护网,防护网的高度应在1.8~2.1m之间,但本案事发处的天桥两头并未设置任何防护网。李律师说:“高速公路公司对安全隔离区具有排他性的监控管理权力和义务,3个小孩均不满10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小孩进入高速公路安全隔离区内,就意味着小孩处于高速公路公司排他性的监控管理之下,而不再是其监护人的管理控制下,小孩随意投石头造成的损失就需要由高速公路公司承担。这与儿童进入学校后对他人造成损害时由学校负责是一样的道理。”
○案件链接
2006年11月20日,闫某在京石高速公路上与一条突然蹿出的狗相撞发生车祸,造成闫某一级伤残。事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高速公路公司赔偿闫某118万余元。
去年2月13日,向某开着面包车在成渝高速路上被一块飞来的石头砸伤致死。后经武侯区法院调解,死者家属与成渝高速公司达成调解协议, 成渝高速公司赔偿死者家属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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