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家庭教育促进法》)的颁布与实施,使得家庭教育这样的“私事”上升为“国事”,“依法带娃”成了人们热议的话题。其法名,初为《家庭教育法》,终为《家庭教育促进法》。所加“促进”二字,特别值得关注。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在家庭,国家支持,社会协同,共同促进家庭教育。为什么要促进?谁来促进?怎么促进?为什么要协同?哪些部门协同?如何协同?本文聚焦“促进”“协同”两个关键词,思考贯彻实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何为促进?
促进,意为“促使前进;推动使发展”。其反义词是阻碍。在《家庭教育促进法》中,对家庭教育的促进主要包括三种形式,即指导、支持和服务。
指导,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家长)在开展家庭教育时,能够得到直接、明确的指点、引导,被直接告知应该如何思、怎样做。比如,《家庭教育促进法》中指出的家庭教育内容(如培养家国情怀、崇德向善等)、方式方法(如亲自养育、相机而教等),家长仅靠阅读《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文本条款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得到直接指导。从这个角度看,“促进者”是引领者,站在家长前面给予指导。
支持,是指家长在开展家庭教育时,精神上能够得到鼓励,资源上能够得到资助,内容上能够得到建议,方法上能够得到示范。家长得到适宜的、有针对性的支持越多,越能有效开展家庭教育。比如,《家庭教育促进法》指出,“家庭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如果没有相应的内容、方法、资源等的系统支持,家长在开展立德树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家庭教育时会遇到很多困难,如不清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什么发展特点,不知道采用什么家教方法更合适,等等。由此可见,家长在开展相关方面的家庭教育时需要得到系统性的支持。从这个角度看,“促进者”是合作者,站在家长旁边提供支持。
服务,是指家长在开展家庭教育时,需求能够得到满足,困难能够得到解决,困惑能够得到解答。比如,若家中有特殊需要儿童,家长开展家庭教育时就会有特殊的需求、具体的困难,需要得到他人提供的服务。再比如,大多数有0—3岁婴幼儿的家庭迫切需要社区提供形式灵活多样的托育服务。从这个角度看,“促进者”是帮助者、问题解决者,是坚强的后盾,站在家长后面提供服务。
为何促进?
第二,家庭教育在新时代遇到新挑战、新问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的结构、功能在发生变化。儿童监护缺失、家庭教育缺位、重学校教育轻家庭教育、“丧偶式育儿”等问题时有出现。与此同时,工作、生活压力不断增加,育儿的经济成本、时间成本也在不断增加,社会似乎进入了一个全民育儿焦虑时代。“双减”前焦虑,“双减”了也焦虑……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成为不少家庭的教育现状。这些问题的解决,绝非一个家庭内部能够实现的。面对新时代家庭教育的这些新挑战、新问题,国家和社会需要提供指导、支持和帮助。
促进什么?
《家庭教育促进法》关于家庭教育的定义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根据这一定义,至少有如下三方面的促进。
促进家庭教育目的的实现。家庭教育的目的,是“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国家和社会指导、支持、服务家庭教育,就是为了帮助家长实现家庭教育的目的。未成年人的成长应该是全面的,而非部分的、片面的;其身心应该是健康的,而非不健康的。唯有如此,才可能“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促进家长家庭教育能力的提高。家长如何理解、选择、组织家庭教育的内容?在家庭教育中,如何将道德品质教育、身体素质教育、生活技能教育、文化修养教育、行为习惯教育放在重要位置?对这些相关问题的科学解答,有助于家长科学育儿,提高家庭教育能力。
国、社、家的协同
家庭是实施家庭教育的责任主体,未成年人的父母、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在促进家庭教育上,国家和社会是主体。国家和社会为家庭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共同促使家庭开展好家庭教育。其关系如图1所示。
在这里,我们主要分析、讨论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协同问题。这里的国家,主要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在家庭教育促进上,国家负责推动社会具体落实家庭教育。主要体现在如下两点。
第一,建立健全协同育人机制。制定《家庭教育促进法》,就是在用法律的形式,建立、健全机制,并使机制能够得到顺利运行。协同育人机制,具体体现在对国家、社会各个部门、机构、团体、个人等的职责进行了确定,对一些具体、特殊的情况做了详细的规定。
第二,指导家庭教育工作。这里的指导,不是指具体如何指导一个家庭的教育工作,而是指政府的各个职能部门、各个组织等,如何将“促进家庭教育”这项工作纳入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计划。
政府部门间的协同
为了促进“家庭教育”这件“国事”,政府部门间需要协同。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见表1)。
第一,各级人民政府之间的协同。比如,明确规定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等各级人民政府应该承担的职责。
第二,同级人民政府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协同。比如,明确规定教育、卫生、公安、民政等部门如何各守本位、各司其职。
社会各机构的协同
对于复杂的家庭教育来说,国家、社会协同,是促进其发展的重要路径。《家庭教育促进法》为协同促进提供了强大的法律基础,使得促进家庭教育有法可依。但是,我们也必须注意到,协同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特别是,如前所述,家庭教育的促进涉及各级部门、各类机构之间的协调,可以说是纵横交错,非常复杂。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协调促进家庭教育的难度。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指出:“国家鼓励开展家庭教育研究,鼓励高等学校开设家庭教育专业课程,支持师范院校和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加强家庭教育学科建设,培养家庭教育服务专业人才,开展家庭教育服务人员培训。”我们认为,家庭教育学科建设的基础之一,是全社会与儿童有关的人团结起来,共同建设儿童学。儿童学,是比儿童心理学宽广得多的一个跨学科的领域。跨部门、跨机构促进家庭教育,急需构建跨学科的儿童学。
各学科中的儿童
任何一个学科、领域,都或多或少、直接或间接地研究了儿童。教育学、心理学是我们最为熟悉的两个学科。接下来,我们沿着高校学科门类的线索,简要介绍教育学、心理学之外的儿童研究,及其可能对家庭教育、家庭教育促进的启示。限于篇幅,我们仅选择性地呈现其中的几个门类。
跨越学科界限的儿童学
2021年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理念并将之项目化,将100个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列入重大工程。同年10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到2025年,通过在全国范围内开展100个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试点,推动儿童友好理念深入人心。虽然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相关文件的出台早于《家庭教育促进法》,但我们依然可以将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视作协同促进家庭教育的典型案例。
儿童友好城市建设,
可以促进家庭教育
1996 年,联合国第二届人居环境会议召开,首次提出“儿童友好城市”(Child Friendly City)的概念,提出将儿童的需求纳入城市规划中。事实上,“儿童友好”是一个可被称作“儿童友好+”的系列概念,如儿童友好社区、儿童友好街道、儿童友好公园、儿童友好家庭等。在我国最早被实践的,是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以下简称儿基会)的儿童友好学校(Child Friendly School)和儿童友好幼儿园(Child Friendly Kindergarten),只是当时采用了“爱生学校”“爱生幼儿园”的名称。2008年汶川地震之后,本文作者参与儿基会的“重建更美好”项目,项目的主要任务就是具体落实“爱生幼儿园”的理念、课程、环境、评估等内容。
根据《指导意见》,儿童友好是指为儿童成长发展提供适宜的条件、环境和服务,切实保障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指导意见》指出,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坚持儿童优先发展,从儿童视角出发,以儿童需求为导向,以儿童更好成长为目标,完善儿童政策体系,优化儿童公共服务,加强儿童权利保障,拓展儿童成长空间,改善儿童发展环境,全面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由此看来,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就是在为儿童的健康成长创造条件。儿童友好城市的建成,意味着家庭更有可能实施高质量的家庭教育。试想,走出家门有儿童友好的出行、交通,可以到儿童友好的公园玩耍,有儿童友好的玩具、图书、活动,有儿童友好的幼儿园、学校,生病了去的是儿童友好的医院……生活在这样儿童友好的街道、城市、社会里,家长实施高质量的家庭教育更加得心应手。
儿童友好城市建设,
需要多方协同
城市的建设和发展,要考虑的因素很多,儿童只是其中之一。要在城市建设中加入儿童友好的理念与行动,要涉及的因素也是非常多的。
《指导意见》指出,儿童友好城市的建设应遵循“多元参与,凝聚合力”的基本原则。坚持系统观念,强化儿童工作“一盘棋”理念,发挥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作用,健全完善多领域、多部门工作协作机制,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合力。唯有如此,儿童友好的理念,才有可能真正在城市建设中得到落实。《指导意见》由23个单位联合发文,这本身就充分体现了协同的特点,只靠某一单位很难全面落实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各项工作。
教育是复杂的,家庭教育有其特殊性。中国家庭众多,类型丰富、多样,家庭教育需求多元化、个性化。对家庭教育促进的前提是对家庭教育需求的真正了解、把握。从实践来看,目前的家庭教育“极度繁荣”,各种商业机构以“为了儿童”之名,眼睛紧盯家长的钱袋子,甚至不惜制造“痛点”、贩卖焦虑、消费儿童。从研究来看,相关研究力量不足,仅有的研究也相对分散,没有形成集合影响力。让我们在《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规范下,直面问题,抓住机遇,协同创新,促进新时代家庭教育的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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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 平语近人:习近平总书记用典〔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9:71-72.
〔2〕SCHWEINHART L J,et al.The high/scope perry preschool study through age 40:Summary, conclusions, and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M〕.Ypsilanti: High/Scope Press, 2005.
〔3〕朱永新. 一本微言大义的家庭教育指导书: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J〕. 人民教育,2021(22):21-25.
〔4〕李其维. 破解“智慧胚胎学”之谜:皮亚杰的发生认识论〔M〕.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1999:9.
〔5〕赫尔曼.幼儿教育的经济学〔M〕.百花学习塾,译.上海: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17:41.
〔6〕沈小明.教育学中的儿科医学问题:一个教育界和医学界应该共同关注的研究方向〔J〕.教育发展研究,2008(8):1-4.
⊙文章原载于《幼儿教育·教育科学》2022年第6期,欢迎转发朋友圈,如需转载请后台输入“授权”。
文章转载自公众号:幼儿教育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