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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育教育常规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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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教基教〔201354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育教育常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保育教育常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20131022


 

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保育教育

常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幼儿园保育教育常规管理,规范保教行为,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保教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儿童学习发展指南》等,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全区各级各类幼儿园应贯彻保教结合的原则,树立一日活动即课程的思想,将保育、教育渗透于一日活动的各个环节中,为幼儿的终身发展奠定基础。

  第三条 幼儿园应树立整体教育意识,综合利用各种资源,逐步实现幼儿园、家庭与社区教育的一体化,共同为幼儿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四条 幼儿园应加强教职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教职员工的政治素养和专业能力,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利,提供满足幼儿多方面发展需求的师资保障。

  第五条 幼儿园教育应尊重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和学习的特点,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并重,关注个别差异,促进每个幼儿富有个性的发展。

  第六条 幼儿园可以根据本园的实际,以增强体质、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技能的协调发展为目的,开展适宜幼儿身心发展的各类活动;不得开展和参与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不得进行小学化教学。

 

第二章 师德规范

 

   第七条  教职员工应依法治教,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认真履行教师职责。运用法律维护幼儿园、教职员工和幼儿的合法权益,严禁在园进行宗教宣传和迷信活动。

  第八条 教职员工应爱岗敬业,以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勤奋工作,争创一流工作业绩。

  第九条 教职员工应廉洁从教,坚守高尚情操,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不搞以教谋私,不收受家长的礼物,不向家长和幼儿推销玩具和书刊等,严禁巧立名目乱收费。

  第十条 教职员工应举止文明,态度和蔼,尊重家长和幼儿。密切与幼儿家长联系,平等、真诚地对待每一位家长。建立民主和谐的师幼关系,关心、尊重、爱护每一位幼儿,平等地对待和评价每一位幼儿。采取正面教育的方法,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

  第十一条 教职员工应为人师表,以身作则,注重身教;精神饱满,注意仪态。仪表要端庄大方整洁,服装应得体、简洁,便于组织幼儿活动。不浓妆艳抹,不披头散发,不留长指甲。进班不穿高跟鞋、拖鞋,不佩戴戒指、耳环。保健员、炊事员需着工作服,保育员在分餐时需着工作服。

  第十二条 教职员工应准时到岗,严禁带班时做私事、闲聊。

 

第三章  幼儿园的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幼儿园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编制标准,结合办园规模,合理配备园长、副园长、教师、保育员、医务人员、财会人员、炊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 幼儿园园长应当具有教师资格、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有三年以上幼儿园工作经历,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管理能力,获得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幼儿园园长岗位任职资格培训证书。

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领导教育教学、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

(三)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各种规章制度;

(四)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指导、检查和评估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

(五)负责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组织文化、业务学习,为他们的文化、业务进修创造必要的条件;关心和改善工作人员的生活、工作条件,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

(七)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

(八)负责与社区的联系和合作。

第十五条 幼儿园教师要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具有其他学段教师资格证书的教师到幼儿园工作,应在上岗前接受教育部门组织的学前教育专业培训

幼儿园教师对本班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依据《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制订和执行教育工作计划,完成教育任务;

(二)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指导并配合保育员管理本班幼儿生活和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三)与家长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幼儿家庭的教育环境,研究符合幼儿特点的教育措施,共同完成教育任务;

(四)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和教育教学研究活动;

   (五)定期向园长或负责人汇报工作,接受其检查和指导。

第十六条 幼儿园保育员应当具备高中毕业及以上学历,接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班房舍、设备、环境的清洁卫生工作;

(二)在教师指导下,管理幼儿生活,并配合本班教师组织教育活动;

(三)在医务人员和本班教师指导下,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

(四)妥善保管幼儿衣物和本班的设备、用具。

第十七条 幼儿园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关执业资格证书。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及以上学历,并接受过儿童保健职业培训。

幼儿园医务人员对全园幼儿身体健康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助园长实施有关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指导调配幼儿膳食,检查食品、饮水和环境卫生;

(三)与当地卫生保健机构密切联系,组织好体检、免疫、疾病防治等工作;

(四)向全园工作人员、家长、幼儿宣传卫生保健常识;

(五)妥善管理医疗器械、消毒用具和药品等。

第十八条 幼儿园财会人员、炊事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幼儿园食堂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儿童营养及食品卫生知识专业培训并获得合格证,同时持健康证上岗。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熟悉食品卫生知识,掌握一定的烹饪技巧,防止食物中毒和肠道传染病的发生;

(二)钻研业务,保证幼儿膳食的营养及色、香、味等,努力提高膳食质量;

(三)应做好每日食品的出入库登记,严格检查食品的质量、数量,管理好库内食品,做到防腐烂、防变质、防污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落实每日食品48小时留样制度。

(四)加强伙食管理,计划开支,专款专用。

 

第四章  幼儿园的安全和卫生保健

 

第二十条 幼儿园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证幼儿在园安全,遇到突发情况应妥善处理并及时上报。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应建立园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园长负责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应健全门卫制度,建立园外人员入园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园外机动车进入园内。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应建立房屋、设备、消防、交通等安全防护和定期检查制度;建立食品、药物等管理制度和幼儿接送制度,防止发生各种意外事故。应加强对幼儿教师和幼儿的安全教育。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应严格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卫生保健的法规、规章和制度,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应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卡或档案。幼儿入园前,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幼儿入园后,每年体检一次,每半年测身高、视力一次,每季度量体重一次,并对幼儿身体健康发展状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坚持晨间检查及一日观察制度,对有特异体质的幼儿要制定特殊的营养方案。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应建立幼儿园卫生消毒制度和疾病隔离制度。幼儿园食堂的场地、设备、用具、膳食要符合国家规定的餐饮服务安全标准,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加强食品卫生管理。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幼儿园内禁止吸烟。

   第二十六条  培养幼儿卫生保健习惯。保证幼儿有足够的饮水量,重视口腔卫生和视力保健,并根据气候、室内外温度的变化,提醒幼儿适时增减衣服。要培养幼儿良好的大、小便习惯,不得限制幼儿便溺的次数、时间等。要特别关注体弱幼儿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二十七条 保证幼儿膳食合理,营养均衡。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带量食谱,定期计算和分析幼儿的进食量和营养素摄取量,加强幼儿用餐管理及卫生。做好幼儿进餐前的消毒准备工作,让幼儿轻松愉快地进餐,餐后漱口和擦嘴,不进行剧烈运动。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应制订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两餐间隔时间不得少于3.5小时。幼儿户外活动时间在正常情况下,每天不得少于2小时,寄宿制幼儿园不得少于3小时。幼儿每天游戏时间3小时以上。

积极开展适合幼儿的体育活动,每日户外体育活动不得少于1小时。加强冬季锻炼。要充分利用日光、空气、水等自然因素,以及本地自然环境,有计划地锻炼幼儿肌体,增强身体的适应和抵抗能力。对体弱或有残疾的幼儿予以特殊照顾。

幼儿园夏季要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冬季要做好防寒保暖工作,防止中暑和冻伤。

 

第五章  幼儿园课程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应定额编班,以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组织教学为原则,不宜过大。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34周岁)21-25人,中班(45周岁)26-30人,大班(56周岁)31-35人,混合班26-30人。寄宿制幼儿园班额酌减。

第三十条 幼儿园应根据幼儿的发展水平、经验和需要确定课程目标,制定课程实施计划;课程内容的选择要贴近幼儿的生活,充分考虑幼儿的学习特点和认知水平,考虑各领域内容的有机联系、相互渗透;教育活动的组织形式应根据需要合理安排,灵活运用集体、小组、个别等活动形式,注重综合性、趣味性、游戏性,为幼儿提供多样化的学习机会和条件,提高教育效益。

幼儿园应树立和强化幼儿一日生活皆课程的观念。重视幼儿从入园到离园的每一个生活、学习环节,将幼儿每日的入园、离园、盥洗、进餐、就寝、早操、游戏等活动纳入幼儿园的课程范畴之内,有计划、有目的地运用符合幼儿年龄特点的方式方法,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学习习惯、良好个性品质和基本能力。

坚决防止幼儿园教育内容、形式和教学方法小学化学科化的倾向。幼儿园不得增加小学课程范畴内诸如珠心算、拼音、写字、大量的识字背诵、20以外加减法等教学内容,不得给幼儿布置家庭作业,不允许进行任何形式的测验和考试。禁止在幼儿园从事违背教育规律的实验和活动。

第三十一条 教师应熟悉幼儿的发展目标,了解本班幼儿的实际,挖掘教育资源,在教育教学活动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一)设计幼儿一日活动方案。其基本内容应包括:1.入园、离园及区域活动安排。应列出活动区名称、所需基本材料、幼儿参与方式等;2.集体或小组教学活动。活动设计应包括:活动名称、活动目标、活动准备、活动过程等;3.生活活动。活动应包括:盥洗、餐饮、就寝、散步等环节;4.家园联系安排。

(二)准备教具学具。教师应制作、搜集足够幼儿当日活动所需的各种玩具材料。

(三)创设教育环境。应充分利用各种资源,调动幼儿参与的积极性,设置安全、美观、教育内涵丰富,符合幼儿年龄特点、可随教育活动主题及时变换的墙饰、自然角、活动区等物质环境,体现并发挥环境的育人功能。

(四)制作多媒体课件。教师应积极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准备教学,注重发挥网络支持功能,充分利用网上资源,加强教师间、园际间的合作,最大限度的实现教育资源共享。

第三十二条 在教育过程中,教师应成为幼儿活动的引导者、启发者、帮助者、参与者,为每个幼儿提供展示自我的机会,及时肯定、赏识幼儿的正确行为,培养他们游戏、学习兴趣及自主发现问题、探究解决问题的能力。

教学方案执行之后,应及时对教学内容的选择、教学材料的配备、教学环节的安排、教师指导策略等方面进行回顾与反思。

第三十三条 教师应关注幼儿的个体差异,善于发现并尊重幼儿在不同发展领域的差异性,重视幼儿潜能开发和兴趣的培养,使每个幼儿在原有基础上获得提高。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应建立科学的、符合本园实际的、有利于调动教师积极性和创造性,并能促进幼儿健康发展的教育教学评价体系。应实行以教师自我评价为主,园长及园内其他管理人员、教师和家长共同参与的评价制度。

 

第六章  幼儿园的教科研和培训工作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应以行动研究为主,准确把握教研方向,运用科学的幼儿教育理论指导教育实践,解决本园在教育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严禁违背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进行早期定向教育。

幼儿园应制订具体可行的教研计划,确定教科研工作的重点和研究的具体内容、措施,及时对本园的教研工作进行总结。

  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应重视园本培训和教研,建立健全教研活动制度、教研成果交流汇报制度。要结合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教研活动(每月不少于2次),并做到内容丰富、形式多样。

  第三十七条 幼儿园应积极组织教师参加继续教育活动,鼓励支持教师有计划地提高学历层次。采取有效措施,在经费和时间上给予保证,促进青年教师专业能力提高。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应对教科研工作加强领导。园长应深入教科研工作与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各种场所进行调查研究,做好记录,全面了解教科研情况。园长每学期参加教研、课题活动不少于8次,每学期听课、看活动不少于18次。业务副园长(保教主任)每月上课不少于4节,每学期参加教研、课题活动不少于12次,每学期听课、看活动不少于40次。

  第三十九条 在岗的幼儿园特级教师、中学高级教师,要引领和把握幼儿园保教改革的方向,每学年承担市、县(区)以上讲座、讲课或示范教学2次以上。

  第四十条 幼儿园应加强备课、听课和评课管理,为教师提供良好的备课环境和充足的备课时间(平均每天不少于1小时),应定期组织教师进行说课、听课和评课活动,加强教师间的学习交流。

  第四十一条 幼儿园应加强保育、教育常规管理资料的归档工作,建立健全保教业务等各类档案,为教职员工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和开展教科研工作提供服务。

 

第七章  幼儿园和家庭、社区

 

  第四十二条 幼儿园应与家庭、社区密切合作,建立幼儿园、家庭、社区教育工作网络,促进幼儿教育工作深入开展。

第四十三条 幼儿园应建立与家庭共育的伙伴关系,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一)开办家长学校,建立健全家长学校工作制度,有目的、有计划地向家长传授科学育儿知识,指导家长做好不同季节的疾病预防、卫生保健、安全防护和家庭教育,指导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充分利用信息化渠道,创设快捷的互动平台,及时交流幼儿的发展状况,探讨科学、有效的教育方法和途径。

(二)成立家长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在幼儿园管理、教育教学中的作用。

(三)举行家长开放日(周)活动,每学期不少于1次,邀请家长参与教育活动,听取家长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教育工作。建立定期的家长接待日制度,为家长咨询、约访提供服务。

(四)定期召开家长会(每学期不少于1次),向家长介绍幼儿园或班级保教工作及幼儿发展情况。

(五)每班开设《家长园地》,根据保教工作内容及时向家长传递信息,宣传科学育儿知识,交流教育经验。

(六)建立健全家访制度,新生必须家访,对幼儿在园学习生活情况做好定期和随机的家访工作,并做好家访记录。幼儿在园期间,教师应采取不同的形式与家长交流、沟通,对未来园的幼儿及时电话询问。

(七)建立家长评价制度,根据教育目标,每学期组织家长对幼儿园管理及班级保教工作等方面进行评议,促进办园水平的提高。

  第四十四条 幼儿园应充分挖掘、利用周边环境中的教育资源,有目的、有计划地体现在各项教育活动中。

  第四十五条 幼儿园应积极探索为家庭、社区提供早期教育服务的途径,实现资源共享,发挥幼儿园在早期教育中的作用。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各类幼儿园。各幼儿园在此基础上,可根据本园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      201310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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