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肥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肥西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肥政秘〔2019〕111号)文件,规范我县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备案管理,促进托育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政策要求,制定本细则。
本县行政区域内,经县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县卫健委备案,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制、半日制、计时制等托育服务的机构。
备案要求
(一)申请举办托幼机构的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事业单位出资举办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
(二)申请举办托幼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托育机构功能布局、建筑设计、设施设备等应当以保障安全为先,符合下列要求:
1.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空气流通、日照保障、交通方便、场地平整干燥、排水通畅、基础设施完善、周边环境适宜、邻近绿化带、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宜建地带。
2.避开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和洪水灾害等不安全地带,避开加油站、输油输气管道和高压供电走廊等。
3.不与公共娱乐场所、集市、批发市场等人流密集、环境喧闹、杂乱或不利于幼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建筑物及场所毗邻,远离医院、垃圾及污水处理站等危及幼儿安全的各种存在污染源的场所,远离交通主干道等,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4.在居住、就业集中区域,如符合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环保等专业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且房屋产权清晰,房屋性质不变更的,举办者可试点结合住宅配套设施、商务办公、教幼、科研、文化等建筑综合设置幼儿托幼设施。
5.附属设施:
(1)主出入口、幼儿生活及活动区域等应当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确保监控全覆盖,录像资料保存30日以上,且出入口设置微卡口,符合“智慧公安”相关要求。
(2)设置安全、通透的实体周界,实施全封闭管理,周界宜设置入侵报警系统。根据实际场地,设置电子巡查系统,巡查点布控合理,安装须牢固隐蔽。
(3)托幼机构门卫室、安防控制中心、负责人办公室应当安装紧急报警装置,且与区域报警中心联网。
(4)在托幼机构区域内和建筑内,按照消防要求,配置相应的消防设备
乳儿班6-12月婴儿(10人以下)、托小班12-24月婴幼儿(15人以下)、托大班24-36月婴幼儿(20人以下)、18个月以上婴幼儿可混合编班(不超过18人)
备案流程
(一)县卫健委将《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见附件4)以及托育服务有关政策规定、托育机构备案要求等在官方网站公开,接受社会查询和监督。
(二)申请设立3岁以下托育机构的,在获取相关单位认证后,应向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备案。
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举办人应向县委编办或县民政局提交相关材料,依法申请办理登记,并按照实际条件和服务方式,在经营范围内注明托育服务(全日制、半日制或计时制)。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举办人应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相关材料,依法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在经营范围内注明托育服务(全日制、半日制或计时制),专营婴幼儿照护服务。提供餐饮服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提供餐饮服务。
托育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1周内)到属地乡镇政府接受初审,初审通过后到县卫健委备案。
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幼班,招收2-3岁幼儿,纳入幼儿园日常管理,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点,也须经属地乡镇政府初审合格后,方可向县卫健委登记备案。
(二)属地乡镇政府(卫健办经办)依据国家卫健委《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和《肥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肥西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肥政秘〔2019〕111号)文件,进行初审、登记。
(三)县卫健委根据属地乡镇政府初审结果,组织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参照国家卫生健康《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对申报的照护机构或服务点进行指导、评估、验收。
(四)经验收合格后的托育服务机构(幼儿园、照护服务点)持相关资料到县卫健委人口监测家庭发展科办理备案登记。提交《托育机构备案书》(见附件1)和《备案承诺书》(见附件2),并附经审核后的相关证件、证明复印件:
1.由县卫健委卫生监督所出具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2.由县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合格证明。
3.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县委编办或县民政局的《经营许可证》。提供餐饮服务的机构,应当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
4.举办者资格证明。举办者为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的,应当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材料;举办者为个人的,应当提供身份证明、户籍证明等。
5.场地证明。应当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场所的,应当提供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协议(自申请开办托幼机构之日起不少于3年)。
6.满足使用功能要求、与举办项目和举办规模相适应的场地概况图及说明。
7.从业人员资格证明(身份证、学历证书、健康证、从业资格证等)。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情况,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五)县卫健委对申请备案的托育机构提供的备案资料审核确认后,向其出据《托育机构备案回执》(见附件3)。
(六)每年的学期末,托育机构按《肥西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肥政秘〔2019〕111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提出补助申请,由所在乡镇(园区)卫健办负责对托育机构开学收置的幼儿在班人数进行审核确认,报县卫健委办理拨款事项。
(七)托育机构变更备案事项的,应当按程序办理变更备案。托育机构终止服务的,应当妥善安置收托的婴幼儿和工作人员,并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附件1
托育机构备案书
肥西县卫生健康委:
经________(登记机关名称)批准,________(托育机构名称)已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依法登记成立,现向你委(局)进行备案。本机构备案信息如下:
机构名称:
机构住所:
登记机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机构负责人姓名:
机构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机构性质:□营利性 □非营利性
服务范围:□全日托 □半日托 □计时托 □临时托
服务场所性质:□自有 □租赁
机构建筑面积:
室内使用面积:
室外活动场地面积:
收托规模: 人
编班类型:□乳儿班 □托小班 □托大班 R混合编班
请予以备案。
备案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备案承诺书
本单位承诺如实填报备案信息,并将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后续重大事项变更信息。
承诺已了解托育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承诺开展的服务符合《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要求。
承诺按照诚实信用、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儿童优先的原则和相关标准及规定,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不以托育机构名义从事虐待伤害婴幼儿、不正当关联交易等损害婴幼儿及其监护人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行为。
承诺主动接受并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承诺不属实,或者违反上述承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备案单位:(章)
机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托育机构备案回执
编号:______
____年__月__日报我委的《托育机构备案书》收到并已备案。
备案项目如下:
机构名称:
机构住所:
机构性质:
机构负责人姓名:
肥西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年 月 日
附件4
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托育机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开展服务活动,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二、应当符合《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等要求。
三、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