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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 | 湖北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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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北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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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截图


以下是通知全文

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教幼高〔2019〕4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教育局、发改委、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住建局:

《湖北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6月12日


湖北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相关要求,建立和完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建设管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城镇(含建制镇)建设过程中居民住宅区所需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

第三条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考虑人口变化和城镇化发展趋势,以县(市、区)为单位制定幼儿园建设布局专项规划,在旧城(棚户区)改造、房地产开发、撤村建居、易地扶贫搬迁和公租房、政策性租赁房、安置房等居民住宅区建设时,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按照标准和规范予以建设,确保配套幼儿园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纳入幼儿园建设布局专项规划但没有达到配套建设标准要求的,要采取单独选址建设、改建、扩建或扩大区域内其他新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规模等方式配置普惠性幼儿园,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幼儿园用地和建设问题。

第四条  按照“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的原则,开发建设单位(含土地竞得单位,下同)是配套幼儿园建设的责任主体。各地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教育等部门实施联审联管机制,共同做好配套幼儿园立项、规划、用地、设计、建设、验收、移交、办园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自然资源部门要将幼儿园建设布局规划的有关内容纳入本地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招拍挂建设项目成本;将需要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地块,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中列明,并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约定要履行配套幼儿园建设以及无偿移交当地县级教育部门的责任和义务。

自然资源部门在审查住宅区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时,要根据规划条件和相关标准,审查配套幼儿园的用地、位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并征求当地县级教育部门的意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查通过。

第六条  发展改革部门要参与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规划布局,对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按程序及时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在配套幼儿园项目审批立项时,要明确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周期等内容。

第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配套幼儿园的建筑设计、施工建设、验收、移交进行监管落实。在审核施工许可时,要严格审查配套幼儿园的建设情况,对于不符合建设条件的,不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存在配套幼儿园未按要求建设、缓建、缩建、停建、不建的,在整改到位前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督促开发建设单位确保配套幼儿园的建筑质量。

第八条  配套幼儿园建成后,开发建设单位要自配套幼儿园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完整的工程档案资料(设计、施工等图纸和房屋保修书、规划验收等材料)移交给当地县级教育部门,教育部门签署接收意见。县级教育部门接收配套幼儿园后,要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减免配套幼儿园房屋维修基金。对建而不交的,由不动产登记监督管理部门督促办理。

第九条  教育部门接收配套幼儿园后,举办成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配套幼儿园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居民类价格,已低于居民类价格的,不得调高。对其物业费要适当予以减免,不得按商业用房收取。配套幼儿园优先满足本小区居民适龄儿童就近入园。

教育部门要参与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验收、移交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严格依据标准审核把关,切实把移交的幼儿园办好。

第十条  配套幼儿园属公共教育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配套幼儿园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不得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对因城镇建设改造需要确需征收或占用配建幼儿园的,必须经当地县级教育部门同意后,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依据幼儿园建设布局专项规划就近易地重建,妥善安置在园幼儿,不得影响或者中断正常教学工作。配套幼儿园确需撤并的,其土地、校舍等资产处置所得收益,按照“收支两条线”进行管理,收入缴入同级国库,支出统筹用于教育事业发展。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对配套幼儿园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和问责机制,确保国家和省各项工作要求落到实处。原有住宅区配套幼儿园闲置或挪作他用的,要责令整改到位。原有住宅区没有规划配套幼儿园或规划不足,或者有完整规划但建设不到位的,要依据国家和地方配建标准,通过补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由当地县级教育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提出工作建议,提交县级人民政府统筹组织实施。在配套幼儿园建设、使用等工作中,需要其他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的,当地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点击“”查看湖北省住建厅官网原文

延伸阅读(点击可阅读):

1、河北省印发《城镇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7月1日起施行

2、广东省印发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3、天津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4、吉林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5、重庆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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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转载自微信公众号:早教微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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