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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 |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幼小衔接”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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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和《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精神,按照中省开展幼儿园“小学化”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推动学前教育与小学教育有机衔接,平稳过渡,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幼小衔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树立科学教育理念

    全面推进幼儿园科学保教和小学“零起点”教学,坚决纠正幼儿园“小学化”倾向,实现从幼儿园到小学两个不同学段教育的平稳过渡,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树立科学保教理念,把握基础教育正确发展方向,对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美好期盼具有重要作用。

      (一)幼儿园和小学要密切联系,共同做好双向衔接。要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活动和衔接活动,准确把握幼儿园和小学两个不同学段的教育要求和教学特点,建立对儿童发展水平的合理期望,帮助儿童实现从幼儿园到小学的平稳过渡。

      (二)幼儿园和小学要充分发挥家长的重要作用。幼儿园和小学要主动与家长沟通,采取政策宣传、专题报告、专家咨询等多种形式,引领家长树立科学的教育理念,消除家长“跟不上”的担忧,理解、支持和主动参与幼儿园小学活动,形成教育合力。

      二、坚持学前科学保教

      (三)幼儿园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全面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3-6岁儿童学习发展指南》精神,科学制定执行教学计划,不得超前教学。要尊重幼儿的学习方式和特点,因地制宜创设良好游戏环境和条件。组织开发丰富适宜的游戏,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不得提前教授小学内容,不得组织有碍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四)幼儿园要合理安排和组织幼儿一日生活。要尊重幼儿年龄特点,灵活运用多种形式组织幼儿一日生活。建立良好常规,完善工作制度,促进幼儿在活动中进行自主游戏和学习探究。不得以课堂集中授课方式为主组织安排一日活动,不得占用幼儿睡眠、运动和游戏时间。

      三、坚持小学“零起点”教学

      (五)小学要严格落实《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坚持“零起点”教学。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义务教育课程设置方案要求,按规定开齐课程,上足课时,严禁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地方课程、校本课程、综合实践课程应按相关要求予以落实。要以丰富多彩的主题活动为载体,开展一年级新生入学适应教育,减缓新生学习的坡度和难度。不得以任何理由压缩课时,加快教学进度。

      (六)小学要科学安排和组织小学一年级学生的学习生活。要结合小学新生的年龄特点,科学制订入学初期的学习和生活制度。遵循新生身心发展水平,科学设计和组织教育教学活动,合理安排作息时间。

      四、规范校外培训行为

      (七)校外培训机构要按照审批项目范围开设培训内容。清理提前教授小学内容的学前班和“幼小衔接”班,严禁对3-6岁儿童以课堂集中授课为主要形式组织安排教育活动,不开展以知识技能为主的强化训练。

      (八)校外培训机构不得组织与小学入学挂钩的考试。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要求,坚决不组织幼儿参加与小学教学内容有关的考试测验,不得代任何学校组织各种形式的入学考试。

      五、完善治理监管体系

      (九)建立教学计划公开制度。每年9月1日前,各幼儿园、小学要通过宣传栏、公示栏、学校网站等渠道将幼儿园大班、一年级秋季学期课程开设和各学科教学计划进行公开,并通过板报、班级群、学校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告知每一名幼儿和学生家长。

      (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存在“小学化”倾向的幼儿园,“非零起点”教学或组织入学考试的小学,以及教学行为不规范、组织各种形式测试的校外培训机构,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责令限期整改,对问题频发、社会反映强烈的幼儿园、小学实行年度考核、评优、评先等一票否决,并严肃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违规的校外培训机构实行年检一票否决。

      (十一)强化督查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幼儿园、小学一年级教学规范情况和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与市(县、区)教育质量(群众满意度)评价、校长职级制考核、文明校园评选和教师评优选先挂钩。各市(区)教育局要设置专门举报监督电话和信箱,自觉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省教育厅将结合开学检查、日常督查,定期不定期对各市(县、区)规范“幼小衔接”的情况进行抽查,并将发现问题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十二)完善教研制度。各级教研部门要进一步深化教研指导网络,完善区域教研和园(校)本教研制度,将防止和纠正幼儿园“小学化”和小学“非零起点”教学现象作为重要的研究内容,通过组织观摩、专题调研、经验交流、课题研究等活动,切实提高园(校)长和教师科学保教能力。省教育厅将联合相关单位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专项治理。

      (十三)加大宣传力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幼儿园、小学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传播广、速度快、多样化的特点,开展生动活泼、灵活多样的公益宣传活动,广泛宣传科学育儿理念,加强对社会、家长“幼小衔接”意义的解读和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本指导意见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2024年3月28日自动废止。

      陕西省教育厅

2019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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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转载自微信公众号:早教微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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